同樣被誹謗,為何鄭強事件能抓人,蔡徐坤僅有公安回執?

企業或企業領導人在遭遇網絡輿情時,發個律師函,基本都是嚇唬人的,已經成為業內共識了。

也有不少企業真的在法院發起了訴訟,一般情況是名譽侵權,但由於打官司周期長等原因,最後的結果可能是:贏了訴訟,輸了名譽。

當然,還有一種手段更直接,就是:報警!

我們看到,前段時間,因為被傳是日本品牌,花西子報警;因為高管被網暴,格力也報警了。但從公開渠道來看,目前都沒有下文了。

如題所言,最近一段時間的報警,唯二有「下文」的就是鄭強和蔡徐坤事件,但卻是截然相反的兩個結果:一個公安抓人,另一個則公安告訴你找法院去。

那麼問題來了,企業(企業領導人)在遇到危機公關或者網絡暴力時,到底如何報警才能「管用」呢?

大叔簡單聊聊。

ps:大叔也是邊學習,邊分享案例,如果有不準確的地方,歡迎大神們在留言區指正。

今年 10 月初,一位昵稱為「華趣」的網民在社交平台發文,舉報「網紅」校長鄭強婚內出軌,出軌對象則是自己的未婚妻。附上了多張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引髮網絡巨大關注。

很快,鄭強就此發佈公開聲明,稱:賬號「華趣」所發佈的全部文字與圖片內容均為惡意編造、虛構的不實信息,已向警方報案。

11 月 30 日,晉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發佈「通報」稱,涉案人員呂某某為達個人不法目的,捏造虛假信息,目前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大叔當時看到這個新聞,一方面為鄭強教授闢謠成功,拍手稱快,另一方面,就聯想起蔡徐坤事件。

在被娛樂媒體爆出「與 W 女士交往過,並曬出雙方聊天記錄和親密照片」後,照片里的當事女性和蔡徐坤也向公安報警,說自己被造謠誹謗了。

但是呢,蔡徐坤卻只收到了一個報警回執,上面明確寫的是:

「經核,該案為人民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眼下之意,你自己去法院訴訟對方吧。

鄭強和蔡徐坤,都是某個領域的名人,都在自己遭遇網絡輿情之後,均以自己被第三方造謠誹謗為由,在公安報警。但結果卻是截然相反,這是為什麼呢?

大叔諮詢了多位律師朋友,試着回答這個問題。

為什麼誹謗罪要自訴?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旭剛律師告訴大叔,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成立誹謗罪;另據第二款規定,誹謗罪系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或者說親告罪名,當然,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應由司法機關按照公訴程序進行追訴(先劃個重點,下面解讀)。

也就是說,蔡徐坤和鄭強在第一步應對都做「對」了,就是自己主動自己訴訟。但為什麼公安回復蔡徐坤「人民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呢?

為什麼蔡徐坤沒有被公安立案?

王旭剛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等規定,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不能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只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但公安並不是不能介入誹謗罪。王旭剛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也就是說,蔡徐坤要自己先向人民法院訴訟,法院立案後,如果需要公安協助,由法院通知公安。

為什麼鄭強沒有走法院自訴,

就被公安立案了呢?

深圳海涵律所首席合伙人吳小波律師告訴大叔,需要留意警情通報中的一句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由此可見,該案已從自訴轉成了公訴。

吳小波律師強調,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今年 9 月 20 日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意見》」)中,對自訴轉公訴有明確意見。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

根據《意見》,被害人如果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請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並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原自訴人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訴訟。

也就是說,一旦誹謗罪由自訴轉公訴後,即便你在法院訴訟了,也會先請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到底哪些行為屬於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呢?

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合規業務委員會委員張梓告訴大叔,在《意見》中,就有明確規定。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3)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絡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為什麼蔡徐坤報案

不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呢?

張梓告訴大叔,這個裁量權在公安機關。《意見》中規定,對於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已構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訴條件的,可以告知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誹謗罪和名譽侵權有什麼區別?

張梓告訴大叔,民法典是賦權法,刑法是保障法,任何《民法典》上的民事侵權行為都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也就是說,名譽侵權只能道歉、賠償損失,屬於民事範疇,而誹謗罪則要坐牢的,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程度。

此外,還有一種中間程度,如果不構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可以歸到「行政處罰」。

企業危機公關

能從鄭強和蔡徐坤事件中

抄啥「作業」呢?

大叔個人認為,至少有 3 點:

第一,國家最近對懲治網絡暴力非常關注,這對企業應對網絡輿情來說也是一個很好的時機!企業公關部和法務部都應該認真研究上文提到的《意見》,這個意見就是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大叔把相關鏈接放在了文末,請自取。

第二,如果企業希望在應對網絡暴力時,由公安機關直接發起公訴,直接立案,就需要去尋找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相關的行為,越符合越好。

第三,在企業遭遇網絡暴力,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發起自訴時,企業可以有三種途徑,分別是:民事訴訟(找法院)、治安管理條例(找公安)和刑事訴訟(找公安 or 法院)。

大叔建議,企業報警應該首選誹謗罪,這樣才能對造謠者真正起到懲治效果,也更有利於後續藉助媒體等公開渠道還企業名譽清白,但相應的,對取證要求就更高。

最後,如果你是一個企業的品牌公關負責人,希望你看完這篇文章,學會如何通過報警來維護企業聲譽,而不只是拿報警當做一個嚇唬外界的「幌子」。

如果有你更多高見,歡迎你在留言區補充。

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

網絡誹謗構成誹謗罪之要件兼評「兩高」關於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的解釋

蔡徐坤的報警回執單,打碼了啥關鍵信息?

被網暴了應該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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