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水泡車/火燒車重新定義,解析新舊兩版認定差異



今天的這篇文章我們來聊聊新舊兩版的《二手車/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去年二手車流通協會對技術規範進行了修訂,我們一起來看看兩者存在哪些差異!


我們以前應用的都是GB/T 30323--2013這版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這個版本是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於2013年12月31日發佈的,並於201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


我們所依據的事故車定義都是來自這個技術規範,但這個規範里並沒有明確對水泡車和火燒車進行明確的規定。


新版的T/CADA 18-2021命名為《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同樣也是由汽車流通協會作為牽頭單位編訂,發佈於2021年9月13日,並於2021年10月1日實施


新版的《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內部對事故車的定義進行了重新的解讀,並增添了一些新的項目鑒定,同時對水泡車和火燒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部規範的實施將會替代13年的那個版本,如果你不清楚它有哪些變動,那未來車輛交易必然會存在很大的分歧。二手車交易/從業人員必須熟知的內部的變化和改動。


一、新/舊兩版事故車鑒定差異


1、新版《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對易混淆的零件範圍進行了定義


不要小看了這一張圖的定義,它解決了很多實際的問題。A柱的外側和內側,上圖範圍明顯確定了。B柱只有內側和封邊的位置。


最主要的是C柱外側和C柱內側以及後翼子板的範圍進行了定義,C柱的外側是從B柱頂部的位置開始一直延伸到后角玻璃下方的延長線的位置。這三個位置的明確對後續判定事故車有很大的幫助。


這裡最有用的定義那就是底邊梁和底邊梁外側這兩個定義。所謂的底邊梁就是車門底部的這個橫樑;如果車門關閉我們在外部看到的就是底邊梁的外側。


你先記清楚這些具體的定義,在新版判定事故車的時候會用到。


2、新版事故車檢測項目由13項(舊版)增加到29項,而且對損傷範圍進行了確定


舊版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對事故車的檢測項目就是上圖的13項,其中還包含一個左右對稱的檢測項目。


只要這13項出現變形、扭曲、更換、燒焊、褶皺,那就可以認定為事故車,具體變形、損傷多嚴重沒有詳細的規定,這一點是實際認定過程中很糾結的地方,也是不太合理的地方。新版的出現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這是新版《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中對事故車的29項檢測項目,新增了對左/右D柱、左/右底邊梁、左後/右後翼子板、左後/右後翼子板內骨架、左後/右後縱梁、後圍板、左前/右前翼子板內骨架、車頂、不可拆卸水箱框架和車身底板的16項檢測。


這裡你需要注意的:不是這29個項目對應變形、鈑金、褶皺、燒焊、切割、扭曲就單一的判定為事故車,它的檢測項目應具體對應相應的損傷才可以。



這才是新版事故車判定的標準,只要29個檢測項目,對應以下的損傷缺陷就可以判定為事故車。而且缺陷面積大於或等於30mm*30mm即被認定。


這跟我們之前對事故車的判定相差很大,它規範得更加詳細而且合理。這裡你注意看上圖5底邊梁這個項目,最開始我們就說過新版對零件位置進行了詳細的劃分,底邊梁是車門打開底部的那個橫樑,它在內部;而底邊梁外側才是車門關閉以後我們外部看到的那個橫樑,一般來說是塑料材質,內部才是金屬材質。很多車輛的底邊梁外側都會出現變形,但新版明確了只要底邊梁沒有出現變形、鈑金、褶皺等情況,那就不屬於事故車。這種情況在以前來說比較模稜兩可,現在新版給出了明確的說明,這也是為何要詳細規範零件的位置。


二、水泡車和火燒車的認定標準



新版《乘用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對水泡車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當泡水水位線在座椅底板以上(包含座椅底板)的即為泡水車。


水泡車的檢測項目一共有13項,如果上述檢測項目有3個或3個以上的項目滿足泡水鏽蝕、泡水泥沙、泡水水漬、泡水霉斑、泡水修復的缺陷,那就可以判定為水泡車。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僅在部件車內地毯、座椅滑軌、行李箱底板存在泡水鏽蝕、泡水泥沙、泡水水漬、泡水霉斑、泡水修復的缺陷,將不會判定為水泡車,但是需要在評估報告中寫清楚。


火燒車的檢測項目一共7項,如果上述任何一個位置滿足火燒熏黑碳化、火燒炙烤融化的缺陷即可判定為火燒車。火燒車缺陷狀態認定標準:單點火燒熏黑碳化痕迹或火燒炙烤融化面積達到0.3-0.5平方米以上或多點火燒痕迹累計面積達到0.8平方米為火燒車。


通過上述的描述我想你對新版的事故車、水泡車、火燒車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這跟舊版的標準有很大的差異,無論是買車還是賣車都要對這個有一定的了解,避免發生交易糾紛。一旦發生交易糾紛,法院會依據新版的行業標準作為判定依據,如果你只知道舊版,那必然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