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評高以翔猝死:要安全,不要帶血的收視率

吳之如/漫畫

檢查日報12月4日報道 (崔曉麗演員高以翔去世了,他在錄製浙江衛視綜藝節目《追我吧》的過程中突然倒地。11月27日凌晨,傳出他被送到醫院搶救的消息。當日中午,等來藝人公司的一紙聲明——高以翔心源性猝死。粉絲、同行在悲痛和惋惜的同時,紛紛指責節目危險係數高,並指出當時搶救不及時,要求追究節目組責任的聲音越來越大。

網傳的藝人與節目方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更將輿論推向另一個高點。稍後,浙江衛視發出聲明:「願意承擔相應責任……我們會對節目錄製所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更周全地做好節目安全保障工作。」

據悉,目前,該節目已停止錄製。

高以翔並不是第一個在節目錄製中出現意外的藝人。近年來,為了吸引觀眾注意力,贏得收視率,越來越多的綜藝節目設計競技環節,不少藝人在高強度、危險性運動中受傷。節目組安全措施是否做足?免責條款能否免責?如何保護藝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這一連串疑問,需要給出回答。

綜藝節目安全保障成謎

《追我吧》是一檔由浙江衛視推出的夜晚城市實境追跑真人秀節目。主要創意是在城市CBD夜間裝置中,明星團隊作為逃跑的一方,被超能素人團追趕奔跑,展開強弱對抗。奔跑並非一路坦途,其中會遇到攀爬70米後速降、吊威亞滑行等一系列高難度挑戰。在節目宣傳語中,更是打出了「瞬間死亡」的字眼。

高以翔出事前,《追我吧》已經播出三期。藝人吳宣儀深夜吊在兩幢大樓之間滑行的畫面令人膽戰心驚;專業運動員鄒市明掉進海洋球中看不到身影,工作人員並沒有第一時間前去搭救,攝影師還在追求「真實的效果和反應」;演員鍾楚曦表示,錄製兩期後就堅決不錄了,「吃了三天速效救心丸」……不少網友表示,如此強度和難度的項目,專業運動員都無法完成,安全隱患早已埋就。

記者查詢資料發現,藝人在錄製綜藝節目時受傷並非偶然。2016年5月,藝人陳楚河在錄製《非凡搭檔》綜藝時,在「高空跳躍集裝箱」的環節中護具脫落,膝蓋着地,造成右膝十字韌帶斷裂及半月板損傷,演藝工作停擺兩年之久。2018年,歌手張傑在連續錄製綜藝《王牌對王牌》十多個小時後,在進行肺活量比拼時暈倒,臉直接砸在了凳子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隨着影視行業競爭加劇,綜藝節目為收視率,除了在提高製作規模上下功夫,還要求藝人展示拼搏的一面,比如之前的跳水比賽、挑戰障礙賽等等,以此來不斷製造話題和熱度。但這種刺激性、競技類的運動也常常會威脅到藝人的生命安全。

不少業內人士表示,因為被要求縮短節目錄製時間,從節約成本考慮,節目組為了在合同時間內完成拍攝量,往往會連續十幾個小時工作,熬夜拍攝是家常便飯。至於藝人的安全,節目組肯定也是非常重視的,但具體的保障力度,參差不齊。

12月2日,高以翔去世6天後,擁有18萬粉絲的「@高以翔吧官方微博」發出對浙江衛視和《追我吧》節目組的20條詰問:節目錄製前,是否有過項目風險測試?意外發生後隨行的攝像是否仍在拍攝,導致錯過黃金四分鐘?節目錄製現場有沒有配備AED(自動體外除顫器)和會熟練使用的工作人員?事發後為何第一時間刪除錄製視頻……這些問題其實早已被追問多時,但截至記者發稿,仍沒有人出來答覆。

藝人傷亡算不算工傷?

輿論場追問事發經過的同時,法律界人士也希望為藝人傷亡尋找法律上的救濟。不少人認為,藝人在錄製綜藝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理由是在錄製節目中,相當於藝人和節目製作方產生了僱傭關係。但也有專家給出不同的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認為,一般情況下,藝人與節目製作方之間的工作合同,應該認定為承攬合同或者合作合同,雙方系平等的民事關係,是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假設節目組在錄製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藝人可以向節目組主張侵權賠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周學峰則認為,對於法律關係的認定,需要有前提條件的設定:「如果是節目製作方(比如電視台)的藝人,節目錄製時受傷,可以認定為構成工傷,因為藝人和製作方之間有勞動合同關係。」他表示,如果藝人歸屬於某家經紀公司,是經紀公司和電視台簽訂了合同,藝人被公司派來參加節目受傷,對於公司而言,藝人受傷可認定為工傷。藝人可以同時向經紀公司和造成意外的第三人進行雙重追責。

如果是藝人工作室和節目組簽訂的合同,就是另外一種情況。「藝人就不屬於僱傭,是獨立的締約方,和節目組之間是獨立的合同關係,無法認定為工傷。」周學峰表示,每個案件中的情況都不一樣,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誰該為藝人傷亡承擔責任?

高以翔出事後,一份疑似《追我吧》節目組與藝人合同曝光,其中的「免責」條款引起了網友的注意:節目競演存在激烈競爭之情形,可能會給乙方藝人造成生理、心理負擔。乙方藝人對此要有充分認知,完全自願參加並完全自願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一切後果。

記者查閱了多份綜藝節目的合同,其中基本都有類似的條款——在節目組盡到提醒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於參加者發生的意外,不予擔責。不少網友認為,如果藝人在錄製節目中受傷,這則免責條款將免除節目組的一切責任,「這是赤裸裸的‘霸王條款’」。

「其實從法律上來說,類似條款並不能免責。」劉俊海解釋稱,涉及生命權的情況下,不能通過單方的格式條款予以免除。合同法第53條明文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在周學峰看來,節目製作方的免責條款要想生效,至少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藝人發生疾病等意外時,節目製作方沒有過失;二是藝人發生意外後,節目組進行了積極救助。」他同時也強調,節目組承擔的是風險責任,藝人心理健康方面的風險,在事先盡到提醒注意義務後,需要藝人自己擔責。

對於外界關心的責任劃分,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或許能提供一些參考。2017年6月,長沙的李女士在參加《嘭,發射》節目錄製時受傷,右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李女士認為節目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節目組所屬的金鷹卡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1萬餘元。金鷹卡通公司辯稱,節目組已經對風險盡到了提醒義務,且李女士操作不當才導致受傷,應該免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金鷹卡通公司作為主辦方,對參加此類競技性節目的參賽選手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保障義務,不能簡單地以李某操作不當,以及參賽協議已作出安全提示為由來規避自己責任。最終判決李某對自身受傷承擔60%的責任,金鷹卡通公司承擔40%的責任。

婁宇指出,責任的劃分要依據當事方的過錯程度,若節目發生意外風險高,又沒有配備專業的醫護人員,節目組就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記者注意到發生在2016年的一起案件:李某某在參與綜藝《男生女生向前沖》中受傷,法院認定,節目製作方未採取足夠有效的安全防範和保障措施,承擔90%連帶賠償責任。

藝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多方呵護

年輕生命的消逝,引發了整個行業的震動。導演徐崢在微博上發聲,指責節目組安全防範意識太差,絕對要負責任。演員黃磊在朋友圈表態:「此事應該嚴厲問責相關單位和個人,整個行業也應該自問自責。過度過險過激過勞都不該被描繪為敬業努力用功拼搏。」中視協演員工作委員會在對高以翔離世表示惋惜的同時,也強烈呼籲,各製片部門組織者,要以人為本,盡量減少高強度、持續性工作安排。

雖然國家心血管中心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達55萬人,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不能將所有板子打在節目組身上,但藝人在節目錄製中發生意外卻是整個行業中潛藏的風險,保障藝人生命安全的議題必須受到重視。

「藝人在參加綜藝節目時,應當積極爭取權利,對不能保障基本人身權利的節目要勇敢說不。」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曉磊多年來專為明星代理官司,在他看來,從藝人自身保護角度來看,可以從事先審查和節目方簽的合同內容處着手,強化對藝人權利的充分保障。「比如可以對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危險告知、休息時間等進行審查。可以要求節目方購買與節目內容、強度相符合的保險,並確保保險內容涵蓋了各種可能的傷害、疾病或其他突髮狀況。」

朱曉磊表示,藝人方也可以要求節目方提供與節目內容、強度相符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救助團隊、急救設施、醫療團隊、醫療設備等的配備。他特彆強調:「要在合同中寫明,當藝人出現身體不適時有權中止錄製,必要時有權解除合同。」

記者了解到,藝人進入節目組後,一旦一人不錄製,可能會影響其他人的錄製,誰也不想被安上「耍大牌」的名聲。再者,中止錄製的違約金也很高,更會得罪平台,不少藝人因此不得不選擇繼續堅持。

對於節目組應該擔負起的職責,朱曉磊認為,首先節目方應當高度重視參與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其次要設置安全合理的節目內容,對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節目,還應當始終高度關注參與者的身體狀況。

「監管部門更要擔負起必要的監管責任,及時出台相應的規範措施,從源頭上杜絕為博眼球而置生命健康權於不顧,甚至挑戰各種底線的節目。」朱曉磊說。

婁宇則從行業保障角度出發,建議借鑒德國等國家的做法,由演藝人員協會或行業工會等社會自治組織建立針對本行業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這樣即使藝人與節目製作方是承攬合同關係,受害人也能獲得與工傷保險相當的保障。」

「錄製危險性的綜藝,對項目設置進行安全評估,對藝人進行體能測試,醫療措施到位,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沒有對風險的嚴格預防、把控,節目就不應該錄製。」劉俊海表示,希望演員高以翔的離世,能夠換來綜藝節目方對藝人生命安全保障權的尊重。

(原標題:要安全,不要帶血的收視率)

(責任編輯:胡夢瑤_NK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