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打賞涉低俗內容主播,另一方可主張無效?律師:需要在訴訟前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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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起草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第五條提到關於未成年人與夫妻一方直播打賞款項處理問題。

如何判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直播平台的打賞並不知情,哪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打賞主播另一方可追回錢款?對此,有律師介紹,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前者可通過當事人陳述與實際情況契合度、賬號使用時間頻次、賬號聊天記錄等綜合證明打賞者是未成年人。至於後者,若夫妻一方的打賞行為超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或其打賞的主播存在淫穢、色情誘導,另一方均可主張追回打賞錢款。

未滿八歲孩子打賞主播家長可追回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表明,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台實施打賞行為,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或者十六周歲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通過網絡直播平台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打賞行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並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台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刊發的《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便提到,未實名制註冊的用戶不能打賞,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要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確保實名制要求落到實處,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

對此,北京策略(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雪介紹,徵求意見稿不是正式頒發的法律解釋,還不具備法律效力。這篇徵求意見稿是最高法針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婚姻家庭編的法律條文早已經生效,實務中也有很多判例採取的是與上述徵求意見稿相同的觀點。

不過,近幾年,未成年人觀看網絡直播盲目打賞問題仍不時發生,過往案例中,確定未成年家長對孩子在網絡直播平台打賞是否知情,是案件的關鍵點與難點之一。

對此,朱雪表示,未成年人冒用家長身份信息註冊賬號進行打賞,從外觀來看,是成年人在進行打賞,家長想主張無效,必須證明該行為主體系未成年人。在實務判例中,可以通過當事人陳述與實際情況契合度、賬號使用時間頻次與未成年人作息吻合度、賬號使用中留下的文字、語音等記錄綜合證明使用主體系未成年人。如果無法證明,則打賞的損失只能由家長承擔。

夫妻一方打賞涉低俗內容主播另一方可主張無效

除了對未成年人打賞問題外,上述徵求意見稿還提到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款項處理問題。文件表明,夫妻一方通過網絡直播平台實施打賞行為,有證據證明直播內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用戶打賞,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台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打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另一方以對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法院過往審判的案例中,有夫妻一方私下打賞主播後,被另一方發現後起訴追回部分錢款的,也有起訴後無法追回的,哪種情況打賞的錢款能被追回,哪種情況不能被追回?

對此,朱雪介紹,打賞錢款能否追回取決於兩點,一是夫妻一方打賞行為是否超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二是如上述徵求稿所提到的,打賞行為本身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如夫妻一方打賞行為超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範圍,屬於無權處分,則打賞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至於否超出處分權,在具體判例中法院一般會結合案情綜合考量,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打賞金額、次數、周期、時間、平台提示義務、普通家庭消費水平等多種因素均會被納入考量範疇。如果主播在直播時有性引誘、淫穢色情信息誘導觀眾打賞,則打賞行為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法律行為無效,則打賞財產應當返還。

「實務中,如果想針對打賞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提起訴訟,需要在訴訟前固定證據。」朱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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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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