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非親生案女方稱DNA也不是100%準確:親子鑒定的七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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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原告陳志顯訴被告俞某離婚糾紛案一審在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開庭。當日上午法院開庭審理陳先生和俞某的離婚糾紛案,下午則是陳先生和「第三者」的人格糾紛案。下午5點左右,陳志顯與代理律師楊安明離開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陳志顯起訴「第三者」的人格糾紛案審理結束。記者了解到,審理過程中妻子俞某和「第三者」並未出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本案的另一位當事人俞女士表示之前一直要離婚,男方不肯離。包括所謂的dna鑒定結果。「他說不是就不是嗎,dna做得也不能說100%(準確)吧?我都不知道小孩子不是他的,是他自己說小孩子不是他的。」俞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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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的七個法律問題

1.人民法院不得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製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准許。如果一方不同意做鑒定,就不能進行鑒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親子關係涉及公民人格尊嚴、身份、隱私和家庭關係和諧穩定,屬於公民基本權益,受憲法法律保護,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強制性親子鑒定的內容,也不應對此設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處分、處理措施。

2.妻子拒絕親子鑒定,推定孩子非丈夫親生;男子拒做親子鑒定,推定子女為親生。

案例一:男子拒絕親子鑒定,推定為親生。
婚禮後同居生子 男子竟然說不是自己的 又拒做親子鑒定
2017年1月,家住廣東省五華縣的阿龍與阿秀經媒人介紹認識後即按農村風俗擺酒,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4月左右兩人分手。不久後,阿秀髮現自己懷孕,後於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婦幼保健院生下男孩小榮,花去醫療費9270.35元。小榮的《出生醫學證明》中僅記載母親為阿秀,父親姓名欄為空白。
小榮自出生後一直在阿秀身邊生活,而阿龍未支付過任何費用。阿秀為此將阿龍告上法院,訴請二人同居期間所生孩子的撫養權歸阿秀所有,並由阿龍支付小榮自出生之日起的撫養費,同時由阿龍支付剖宮產下孩子的費用9000元。
庭審中,阿秀稱擺酒後即到阿龍家與阿龍同居生活三個月,但阿龍否認與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對小榮是否為其親生兒子進行dna親子鑒定。經法院二次明確釋明不同意進行dna親子鑒定的法律後果後阿龍仍拒絕做親子鑒定。
法院依法判決小榮由阿秀撫養,且由阿龍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榮撫養費706元直至小榮年滿十八周歲止,並由阿龍支付醫療費4500元給阿秀。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案例二:妻子拒絕親子鑒定 推定孩子非丈夫親生
基本案情
2014年,張某(男)與韓某(女)登記結婚,2015年生育長子張某甲。2016年11月韓某再次懷孕,次年8月次子韓某甲出生。2019年5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韓某甲由韓某直接撫養。同年9月,張某要求探望韓某甲,韓某在微信語音中說道:「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麼,孩子是老韓家的」,張某懷疑韓某甲並非親生子,於是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韓某甲非張某婚生子女,並要求韓某返還雙方離婚之前撫養韓某甲的撫養費。

萊西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之前,張某一直在青島市黃島區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班日才回萊西居住。2016年11月份,張某在9日至15日休班回家,其餘時間均在黃島。而韓某在2017年3月21日做產前篩查時,確定孕周為17周4天,即懷孕日期為11月19日左右。
另查明,韓某甲出生五個月後,韓某帶韓某甲與一男性朋友(趙某)拍「百歲照」。韓某自認稱離婚後五個月左右,與趙某開始戀愛,雙方於2019年11月4日登記結婚。
訴訟過程中,張某申請做親子鑒定,但遭到韓某拒絕。
綜上,法院認為,張某提供的證明已達到必要的程度,現韓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張某與韓某甲不具有親子關係。因韓某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故張某要求韓某返還其撫養韓某甲而支出的費用,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數額,法院依法酌定為12000元。

3.父親要親子鑒定,母親同意,9歲女兒表示強烈反對,法院不能做親子鑒定,也不能否定親子關係。
案例三

有個張先生跟李女士談戀愛後結婚,2010年,他們生了個可愛的女兒小娜。然而在2013年,他們因為感情問題協議離婚,小娜跟了媽媽李女士。雖然離婚了,張先生經常看望小娜,父女關係也很不錯。

然而在20年,張先生居然把李女士告上法庭,說他跟小娜沒有親子關係,要求做親子鑒定。原來他19年體檢時發現自己精子少,可能患有唯支持細胞綜合征。他覺得因為這個,他跟小娜之間就沒有親子關係。

法庭上,李女士也表示不太清楚是否存在親子關係,同意做親子鑒定。但問題是,小娜強烈反對!她很堅定地認為爸爸就是她的爸爸,不允許任何人懷疑。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娜堅決反對做親子鑒定,而李女士同意,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
所以法院就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4.兒子18歲,不同意親子鑒定,不能對親子關係進行推定。
案例四
    楊某甲與萬某原系夫妻,1991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1993年12月生育一子楊某乙。2008年5月,楊某甲與萬某協議離婚,其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了共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作出了「關於黔江區新華大道房屋分攤說明」,對離婚協議書第二條中的房產分割作了詳細樓層及面積說明。2015年11月,楊某甲認為楊某乙不是其親生子女,以及雙方系假結婚假離婚的侵權行為所致,楊某故訴至法院,請求萬某返還離婚時分得的財產,即黔江區新華大道某房屋,並由萬某賠償子女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楊某甲申請對楊某乙與其不存在親子進行鑒定,萬某對該申請無異議,但楊某乙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楊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鑒定程序。
    裁判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甲申請對楊某乙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鑒定,但楊某乙明確表示不願意做親子鑒定,楊某甲主張楊某乙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無法完成舉證,故不能適用舉證倒置確認萬某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更無法推定楊某甲的主張成立。楊某甲沒有提交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與楊某乙不存在親子關係,屬舉證不能,遂判決駁回楊某甲的訴訟請求。

    楊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楊某乙已成年,對於是否進行親子鑒定必須經由其本人同意,而楊某乙明確表示不予做親子鑒定,楊某甲又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楊某乙可能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因此,對楊某甲進行親子鑒定的申請,不予准許。楊某甲對萬某提出支付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均是建立在楊某乙不是其親生子的基礎之上,現楊某甲無證據證明其與楊某乙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5.成年子女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與父母存在親子關係
案例五
2020年12月底,二十六歲的黃某一臉焦急地來到瑞安法院諮詢。經了解,黃某母親姓李,父親姓程,同母異父的哥哥姓黃,其系父母戀愛期間所生,登記戶籍時工作人員錯誤地以為他和他哥哥一樣姓黃,結果導致登記錯誤。

現在黃某想要兒子姓程,他就必須得先把自己的姓改回來,他兒子才能跟着他姓程。而黃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憑着法院出具的確認親子關係判決書前往公安部門辦理。但按當時施行的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規定,黃某已經成年,其與父親程某之間的身份關係如何確認,在法律上存在爭議。

法院認為,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創新規定了「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便引導黃某與程某去司法鑒定機構做親子鑒定。

1月6日,黃某拿着親子鑒定報告來到法庭,經辦法官聯繫上黃某的父母程某、李某,雙方均表示情況屬實,希望儘早開庭辦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併當庭判決確認被告程某系原告黃某的生物學父親。

終於,黃某成功找回遺失二十餘年的姓氏,也讓自己的孩子順利取名上戶。
該案看似簡單,但在此之前,法院處理親子關係異議,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該規定賦予夫妻雙方在親子關係異議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遺憾的是該規定中關於「當事人」的界定並不明確,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體資格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正如本案中原告作為成年子女請求確認父子關係的情況,存在主體資格及法律適用上的模糊。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的規定,契合新時代變化的特點,明確了親子關係異議之訴的案由和主體。根據該規定,對親子關係異議之訴分為確認親子關係與否認親子關係。親子關係確認或否認之訴的主體為父或母,同時明確成年子女能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
完善後的婚姻家庭法律規範,明晰了親子關係確認的法律途徑,使得類似於本案中黃某所苦惱的身份關係確認問題能得到妥善處理,對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6.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認與父母存在親子關係之訴
案例六
李雙軍與張桂蘭1980年經人介紹認識後便登記結婚,1981年張桂蘭生育一子李建寬。李雙軍與張桂蘭婚後感情不和,但二人為給李建寬一個健全的家庭並未辦理離婚手續。2021年,張桂蘭檢查出肺癌晚期,幾番斟酌下告知李建寬其並非李雙軍的親生兒子。李建寬自十五歲開始因不服父親李雙軍的嚴格管教,與李雙軍之間的關係不斷惡化。張桂蘭去世後,李建寬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李雙軍不存在親子關係。
法院判決結果:裁定駁回李建寬的起訴。

7.私生子想要繼承遺產,同父異母姐妹沒有義務配合做親子鑒定。
案例七
陸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為由,將李某的妻子張某、兒子小榮(化名)及女兒小娟(化名)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李某遺產。作為繼承人之一的張某到庭應訴,認為陸某某系覬覦財產而捏造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庭審中,陸某某的母親到庭陳述陸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與李某戀愛期間所育。由於被繼承人李某已經去世五年,陸某某要求與李某的婚生子女小榮或小娟做近緣性司法鑒定,否則應當推定陸某某所主張身份關係的成立。
溧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繼承訴訟相對方為陸某某與被繼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兒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親子關係的規則僅能適用於親子關係訴訟的相對方,不能隨意擴大適用主體的範圍,李某的婚生子女無義務配合陸某某做親子鑒定。陸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為被繼承人李某的合法繼承人,遂判決駁回陸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孩非親生案」今日連開兩庭,當事人稱還想追究刑事責任

頂端新聞記者 鄭旭

12月28日,「結婚16年3娃非親生」一案今日迎來開庭。頂端新聞記者從男方陳志顯處了解到,此次開庭主要是離婚糾紛和人格權糾紛。

陳志顯曾對頂端新聞記者表示,在28日開庭時將會有「重大證據」公布。如今,陳志顯當庭提交了新證據,證明妻子俞女士於2022年在上饒生下第四胎,陪產人正是吳某某。

此前,俞女士在接受頂端新聞記者採訪時曾表示,陳志顯這樣做是為了要錢,如果其要離婚,那一定會離婚。


一份「3孩非親生」的dna報告

2007年12月28日,陳志顯和俞女士結婚。彼時的他主要在上饒周邊跑運輸,每個月回家兩三趟,妻子俞女士則在家帶孩子。兩人一共撫養三個孩子,皆是女兒。

2021年的某一天,陳志顯發現妻子和另外一個男人一同走出了賓館電梯。他認識眼前的男子,是衢州做工程的老闆。

因為這件事,陳志顯和俞女士大吵一架,俞女士隨後帶着孩子回到了娘家,還把他給拉黑了。後面,陳志顯對孩子是否是自己的產生了疑心。經過鑒定:根據dna分析結果,不支持陳志顯系……的生物學父親。

女方稱男方就是為了「要流量」

此前,頂端新聞記者也聯繫到了本案的另一位當事人俞女士。

和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一樣,俞女士表示陳志顯的所作所為只是為了博取流量。「這事情去年發酵過一次了,過了一陣沒什麼熱度了,他就在抖音上發視頻博流量。」俞女士說。

俞女士表示,結婚後她曾遭到丈夫的家暴,還被打進過醫院。陳志顯在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承認,自己打過妻子兩次,一次是抓到她跟其他男人在賓館的那天早晨;另外一次是因為網貸兩人吵架,自己打了她一巴掌。「我之前一直要離婚,他不肯離啊。」俞女士說。

對於自己是否出軌,俞女士表示自己和陳志顯所說的「衢州老闆」不存在出軌。俞女士表示自己認識吳某某才一年多,並且之前她去衢州都是住陳志顯姐姐家,那天住賓館是因為姐姐把家門鎖了,才住了一晚上的賓館。

孩子是不是親生的?俞女士表示,這件事她從來沒有承認過孩子不是陳志顯親生的,包括所謂的dna鑒定結果。「他說不是就不是嗎,dna做得也不能說100%(準確)吧?我都不知道小孩子不是他的,是他自己說小孩子不是他的。」俞女士說,自始至終都是陳志顯一人在說。

這件事以後,俞女士的生活同樣受到了影響,有段時間也沒工作。她認為陳志顯是在逼着她和孩子不要生活。

俞女士告訴頂端新聞記者,陳志顯這樣做就是為了要錢。當問起如果陳志顯起訴,其是否會應訴時,俞女士表示:「肯定離啊,不離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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