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風法院宣判全市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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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扶風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某煒等七人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洗錢罪一案公開進行宣判。被告人林某煒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錢罪,數罪併罰,被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9萬元和沒收違法所得。該案系寶雞市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法庭審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煒得知使用他人銀行卡幫助境外犯罪團伙轉移資金可以獲利後,明知其上線「莉莉老師」等人從事電信網絡犯罪活動,仍與被告人林某輝、白某某合謀成立工作室,通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有償租用他人銀行卡,僱傭被告人白某冰等人充當管理員,僱傭宋某(已判刑)等人充當操盤手,為境外犯罪團伙提供代收資金、轉付款等服務。林某煒等人共租用39人104張銀行卡,資金流水合計約6.18億元。被告人林某煒在實施上述妨害信用卡犯罪活動中,為掩飾、隱瞞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使用多人銀行卡充當「安全卡」,對違法所得進行接收及分配。經查,林某煒通過其母的農業銀行卡接收違法所得,後通過該銀行卡向林某輝分配違法所得21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煒等人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絡犯罪活動,仍成立工作室為其提供代收資金、轉付款等服務。林某煒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104張,數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林某煒為掩飾、隱瞞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轉賬結算,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構成洗錢罪。林某煒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洗錢罪,依法應數罪併罰。綜合考量林某煒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予以從寬處理 。

為適應反洗錢的新形勢,加大對「自洗錢」行為的打擊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出重大調整,明確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扶風縣人民法院及時更新司法理念,就打擊洗錢犯罪多次進行深入研討。此例洗錢案的順利宣判,有利於剷除自洗錢犯罪上下游犯罪的經濟命脈,遏制犯罪蔓延,進一步強化了對洗錢犯罪活動法律威懾力,為貫徹落實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共同維護經濟金融安全打下了良好基礎。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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