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告侵害配偶權可能拿到比判決離婚贍養費的金額還高!如果你看到你的配偶和別人十指緊扣,忍不下這口氣,可以去提告侵害配偶權!
近日台灣娛樂版媒體報導馬俊麟妻子控告王瞳侵害配偶權,求償新台幣400萬元。另外,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民事判決:「被告兩人間雙手緊扣並環抱,難認僅系單純攙扶與習慣搭肩動作」,已侵害配偶權。據此,判賠丈夫與婚外女性,應連帶賠償妻子新台幣10萬元。
先來說說到底什麼是「配偶權」?
台灣法律上對配偶權的內涵未予以明文定義。在實務上,根據台灣法院的詮釋,配偶權就是「夫妻有互守誠實的義務」,倘若「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就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台灣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801 號民事確定判決)
但是,什麼是「不誠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呢?這樣的描述實在太攏統及模糊.因此,特別找出幾個判決提供參考:
1.通姦:通常判賠金額介於新台幣數十萬元之間,會依各方當事人經濟實力及個案情節認定。只是,通姦通常難以舉證。 (台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98 號民事確定判決〜通姦侵害配偶權判賠30萬元)
2.傳訊息「寶貝我想你了」:判賠新台幣10萬元。彼此間並以「公、婆」自居,外出有牽手等親密舉動,交往互動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台北簡易庭 106 年北簡字第 14531 號民事判決)
3.雙手緊扣並環抱:判賠新台幣10萬元。此種行為已難認僅系單純攙扶與習慣搭肩動作,顯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行為,應可認被告二人間確實有曖昧往來之關係存在。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75 號民事判決)
4.多次共同出遊:判賠新台幣15萬元。拍攝多張親密照片及刻意隱瞞不讓另一方知悉上情,另在LINE上有曖昧之對話內容,足認確有相當親密關係之男女私情往來,已達侵害配偶關係。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232 號民事確定判決)
再來看大陸關於配偶權的規定.大陸對配偶關係採取較為彈性的態度,大陸婚姻法規定的離婚事由之一必須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者」,通姦一般不構成離婚事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通姦或逾越正常社交的親密接觸,一般「不可以」求償,且通姦也「沒有」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
依據台灣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涵蓋範圍較廣泛,不限於通姦行為;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行為,均可能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舉證遠較通姦容易有很大的解釋跟成立的空間,是「受害」元配的利器 (在台灣,通姦除民事責任尚有刑事責任;其他侵害配偶權行為僅有民事責任) 。
只是,一旦提告,這段婚姻還可以走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