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庚 資料圖
據貴州檢察網3月20日發佈的消息,近日,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黔南州三都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梁嘉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梁嘉庚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這是省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後,梁嘉庚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梁嘉庚受賄案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並根據梁嘉庚認罪悔罪情況,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嘉庚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綜合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