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展示工作
小編們往往需要
文字、圖片、短視頻輪番上陣
而工作群里的圖片、視頻等
日常工作分享
就是豐富的素材資源
可萬萬沒想到
用工作群里的工作照做宣傳
竟然會惹上了官司
......
01
案情簡介
小明和小東是同一公司的工作人員。一天,公司安排小明參加公司組織的社會活動,小明拍了一些照片記錄了活動過程,發在公司的工作群中。
活動結束後,領導安排小東做一篇公司宣傳。初稿出來後,領導覺得材料缺少配圖,便指導小東到公司工作群中查找是否有可用素材。按照領導的指引,小東在工作群里找了一些照片和數據,並做成短視頻,發佈在他個人註冊、賬號名稱為公司名稱的微信視頻號中。
小明看到視頻後很生氣,覺得小東沒有經過自己允許就把自己拍的照片作為短視頻素材,發佈在他的視頻號上,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權。
於是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東賠償1.8萬元,並在微信工作群內進行賠禮道歉。
02
小東認為
完成宣傳工作是公司領導安排的工作內容,製作視頻的圖片也是按照公司領導的要求,從工作群中下載使用,自己並沒有利用照片盈利,發到視頻號也是領導授權的,自己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同事日常均以照片或視頻記錄工作期間的工作內容和成果,並匯總在工作群內。因此,小明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為了記錄活動進程所拍攝的照片構成一般職務作品,公司有權在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小東根據公司宣傳需求,按照領導指示製作視頻,視頻中雖未對文字、照片的來源進行署名,但視頻號和視頻片尾署名為公司名稱,視頻標題展示了公司的工作內容和成果,並經領導審核同意後才發佈,所以小東製作視頻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不屬於個人行為。
03
法官說法
小明發到工作群中的照片
屬什麼性質?
職務作品的性質須符合該公司工作任務的性質。小明參加公司組織的社會活動,在工作群中及時報送工作進展屬於工作習慣和約定俗成的工作內容的外延。小明在某一次未明確約定、指示的情況下,按照工作習慣圍繞工作主題和成果拍攝照片並匯總到工作群,此種「拍攝-匯總」的行為中創作的作品屬於一般職務作品。
公司使用小明發在工作群里的照片
構成侵權嗎?
圍繞公司基本職能所做的信息發佈、宣傳推廣、總結調研等展現階段性、日常性工作的內容屬於公司的業務範圍。公司使用本公司工作人員創作的一般職務作品進行工作宣傳,應當認定為是在業務範圍使用,公司具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宣傳人員使用發在工作群里的照片
構成侵權嗎?
宣發工作人員接受公司工作指派,使用其他同事創作一般的職務作品,形成新的作品,最終以公司名義發佈,反映了公司的意志,該工作屬於職權範圍,該宣傳人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個人並不構成侵權。
(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04
法官提醒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公司優先使用權主要立足於公司和作者本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公司與工作人員的關係中,公司具有較優勢的地位,因此常常忽略了對提供素材的工作人員的署名,這一點是需要公司注意的。
法官提醒,公司行使優先使用權,在工作安排時應儘可能與工作人員進行事前約定,在發佈信息、宣傳、稿件等對外文件時應詳盡備註署名,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對此,你怎麼看?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內容源自廈門市思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