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舞蹈培訓學校突然「跑路」 學員合同無蓋章咋維權? 律師:預付式消費需謹慎,簽訂協議前看仔細
昆明的楊女士在廣福路一家舞蹈學校交了學費,準備報班上課時,卻發現這家培訓機構關門停業了,教室人去樓空,對接人也聯繫不上,連自己加入的多個學員微信群也被強制解散,這讓楊女士有點慌。
案情
交了萬餘元學費 培訓學校人去樓空
楊女士說,自己是2019年通過網絡看到這家名為「華翎舞蹈學校」的培訓機構廣告宣傳的,隨後到現場報名交費。當時,該機構保證一次交費可終身享受培訓,隨時來都可安排上課。
「他們說在該學校學習舞蹈是終身制的,我交了1.88萬元費用,是一個全能明星教練班,可以學習4種舞蹈。」楊女士說。
可現在楊女士沒有接到任何通知,學校已是人去樓空。「之前來的時候,這裡是有門頭的,牆上有一些老師的簡介,教室里有很多設備,現在基本沒有了。」
楊女士嘗試通過學員微信群聯繫當時的對接人,可對方不但沒給出說法,反而解散了群。
學員群解散、機構關門、教室被搬空,種種跡象讓楊女士感到不安,懷疑老闆已經「跑路」了。
於是,最近這段時間楊女士經常到學校現場查看,遇到很多不明情況的學員不斷來詢問。
「被解散的是我們當時報名被拉進去的學員群,每個群差不多有100餘人,有的達到200多人。群被解散後,也沒有人聯繫我們。」學員李女士說,「我之前就發現以前的那些老師以各種理由請假回家,回去後就沒再來。從4月份起機構就開始放假,先是說教室裝修放半個月,後面又開始換老師。前段時間,他們又通知要進行消防設施整改,再後來學員群就解散了。」
學員們發現,雖然大家都與這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入學協議,但一對比就能發現,有的合同只簽了學員的名字,對方落款處沒有簽字或蓋章。而有的合同上,校方落款名為華翎舞蹈連鎖昆明愛琴海店,但上面蓋的印章又成了「華翎舞蹈連鎖昆明店」。
此外,合同從頭到尾全文隻字未提該培訓機構所屬公司名稱,相關信息也無從查證。覺得自己受騙了,一些學員報了警。
接到多名學員報警後,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對相關情況進行了初步核實,並貼出通知,稱這家華翎舞蹈培訓學校營業執照名稱為雲南昆明萬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經營,希望未完成課時的學員儘快到派出所作相關登記。
6月24日,該學校場地出租方昆明潮流嚮導家具有限公司也貼出欠費通知,顯示由昆明萬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租用的這間400餘平方米房屋一直處於欠租狀態,當前仍欠費2.1萬餘元,要求對方限期辦理手續搬離。
記者查詢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看到昆明萬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2024年2月2日登記成立,目前處於存續狀態。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當前還沒有接到市民投訴反饋,但會派人到現場核實。
「如果該機構已沒在該住所進行經營活動,我們會把這家公司列為異常。」該工作人員說。
楊女士說,她們也正在收集線索,為接下來的集體維權做準備。「目前能聯繫到的有182人,但其實不止這些人,涉及金額已經達到一兩百萬元了。」
釋法
學校未履行合同義務 應承擔違約責任
這家舞蹈學校可能涉及哪些方面的問題?學員該如何維權?
北京浩天(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姚錦涵指出,舞蹈學校收取較多款項後疑似「跑路」的行為,已經涉嫌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該法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例中,楊女士向舞蹈學校支付了款項,雙方就已經形成了合同關係,舞蹈學校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向楊女士提供服務。但目前舞蹈學校已人去樓空,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學校應向楊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舞蹈學校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等刑事法律問題,學員們應將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就是雙方簽訂的入學協議,有些僅有學員的簽字,沒有舞蹈學校的簽字和蓋章,這是否可以證明雙方的約定成立?
律師認為,即使舞蹈學校沒有蓋章,也不能免除其履約義務的責任。學員按照約定向舞蹈學校支付了費用,該協議從雙方達成一致時就已經成立。
但從維權的實際操作來看,學員需要將手頭擁有的所有證據進行整理和完善,形成一條完整證據鏈,以此證明自己的主張。
律師建議廣大消費者,在預付消費充值前,應先詳細了解該機構的經營資質,比如主體屬於公司還是個體?有無可提供此類服務的相關經營資質和證照?這些信息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簽訂協議前,消費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協議內容,對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時詢問,若有必要,可要求商家在有歧義的地方進行標註和蓋章;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讓商家先蓋章並加蓋騎縫章後再簽字,同時也要在協議加蓋騎縫手印;協議簽訂後,自己要留存一份完整的協議,並在付款時查看收款主體與自己簽訂協議的主體是否一致。
若遇到此類商家「跑路」的情況,消費者除向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可採取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李艷
(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