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國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號的形式公布施行。三年來,國家安全機關依據《規定》,防範化解了一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國家安全風險,維護了國家安全和利益。
樹牢底線思維
我國某重要單位人員被境外某間諜情報機關人員策反,其利用單位內部管理漏洞,搜集並提供涉密資料20餘份,並收受了相應的間諜經費。此案暴露出該單位存在反間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反間防諜宣傳教育不到位、反間防諜安全防範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國家安全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這一情況後,按照《規定》相關要求,要求該單位逐級壓實反間防諜主體責任,在深化反間防諜宣傳教育、完善反間諜內部安全防範制度落實措施等方面做好整改工作。
力求防範未然
當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對我滲透竊密活動明顯加劇,手段更加多樣,領域更加寬廣,對我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嚴重威脅。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些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對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認識還不到位,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制度和措施體系,容易引發危害國家安全風險隱患。反間諜工作不僅僅是以雷霆手段實施嚴懲,更重要的是進行風險點分析與控制,建立起風險預防和監管思維。《規定》立足構建反間諜安全防範體系,按照「分類管理、精準施策」思路,明確了不同主體的主體責任和具體責任、國家安全機關防範指導和檢查職能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充分體現了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和全過程、全周期風險監管的思維。不僅要「治已病」「懲之已然」,也要「治未病」「圖之於未萌」。
兼顧權利義務
《規定》一方面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明確了預防責任、防範義務,以及未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也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指導和檢查的具體方式。《規定》明確了合法權益保障的要求,同時建立對舉報人的人身保護安排,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定》對國家安全機關執法監督方面也有專門規定,總則部分明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和檢查工作,應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充分吸收《規定》主體內容,設立「安全防範」專章,以法律形式進一步明確了「防什麼、誰來防、怎麼防」的問題 ,為各單位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在發揮專門機關作用的同時,更需要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共同築牢人民防線。國家安全機關提醒社會公眾,若發現間諜行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各類反間諜安全防範問題線索等可疑情況,請立即撥打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或登錄國家安全機關互聯網舉報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或通過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來源:國家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