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樂學院原黨委書記王秀明被提起公訴

新京報訊 3月2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王秀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王秀明。圖源:星海音樂學院官網

日前,星海音樂學院原黨委書記王秀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秀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秀明利用擔任廣東金融學院人事處處長、副院長、黨委副書記,星海音樂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此前消息,王秀明於2023年9月4日被查,2024年1月13日被「雙開」。

經查,王秀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無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工錄用聘用、職務晉陞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秀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秀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南粵清風」微信公眾號公開簡歷顯示,王秀明,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廣東龍川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9年6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歷任廣東金融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廣東金融學院黨委副書記,星海音樂學院黨委書記。

據星海音樂學院官網介紹,星海音樂學院前身是1957年10月創建的廣州音樂學校;1958年9月設置為廣州音樂專科學校;1966年1月與廣東舞蹈學校合併為廣東藝術專科學校;1970年10月與廣州美術學院合併為廣東人民藝術學院;1978年3月複名為廣州音樂專科學校;1981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為廣州音樂學院;1985年12月為紀念人民音樂家冼星海,更名為星海音樂學院。

編輯 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