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現天價離婚案,「分手費價值超40億元」

長春高新 ic 資料圖

1月11日,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高新,000661.sz)發佈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稱,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金磊的通知,獲悉金磊與王思勉已通過協議方式辦理了解除婚姻關係手續,並就股份分割事項作出安排。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金磊擬將其持有的公司3001.41萬股股份,約佔公司總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此前持股約8.56%。

本次權益變動後,金磊先生持有公司463.16萬股股份,約佔公司總股本的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王思勉持有公司3001.41股股份,約佔公司總股本的7.42%,成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

來源於此次公告

二股東、子公司總經理離婚,分手費價值超40億元

根據長春高新1月11日收盤價計算,長春高新報收133.41元/股,跌3.29%,總市值為540億元,以當日股價計算,分割股份價值超40億元。

此次公告介紹,上述事項將導致公司股東權益發生變動,但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權變更。

本次權益變動後,金磊、王思勉共同承諾,自本次因解除婚姻關係導致長春高新股東權益變化發生後,金磊、王思勉仍將作為一致行動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過戶相關手續的12個月內,不以任何方式減持各自所持有的長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諾期間因公司股份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配股、增發等產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間,若承諾人違反上述承諾減持長春高新股份,則承諾人減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全部歸公司所有,承諾人將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據悉,長春高新創立於1993年,於1996年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旗下包括金賽葯業、百克生物、華康葯業、高新地產四家公司,其中以生長激素為主營業務的金賽葯業是其營收和利潤的主要來源,長春高新也因此被稱為「激素茅」。

據長春高新去年三季報顯示,2023年前三季度營收約106.82億元,同比增加10.73%;歸母凈利潤約36.12億元,同比增加4.27%。前三季度子公司金賽葯業的業績貢獻最大,收入81.18億元,佔總營收的比重約75%,歸母凈利潤35.24億元,佔總歸母凈利潤的比重達到約97%。

金磊是誰?據長春高新2023年半年報,金磊是長春高新第二大股東,持股8.56%。大股東為長春超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國有法人,持股18.84%。

來源於2023年半年報

此外,據金賽葯業官網顯示,金賽葯業成立於1997年,是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金磊是長春金賽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首席科學家。1994年赴美留學,獲得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藥物化學博士學位,回國後創建長春金賽葯業。金磊是國內生長激素研發的引領者和長效重組人生長激素的開拓者,在金磊的帶領下,金賽葯業分別於1998年和2005年推出注射用重組人生長激素和重組人生長激素注射液,打破了進口產品壟斷市場的局面。2014年,金磊帶領團隊研製上市長效重組人生長激素並實現產業化。

此前,金磊因自身行為使公司股價大跌,被深交所通報批評。

據此前公告顯示,2020年9月12日,金磊作為長春高新第二大股東、長春高新主要子公司金賽葯業董事兼總經理,在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相關業績預計且未就減持進行預披露的情況下,向部分機構投資者發表了有關金賽葯業經營業績與個人減持長春高新股票計劃的言論,上述言論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長春高新股價於2020年9月14日出現盤中跌停。深交所對金磊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並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

此次公告還介紹,王思勉除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長春金賽葯業有限責任公司任董事外,未在公司任職,也未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本次權益變動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a股頻出天價離婚案,證監會已加強減持監管工作

2023年a股市場已現多起天價離婚案。其中宣布實控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離婚的a股上市公司包括三六零(601360.sh)、科信技術(300565.sz)、卓勝微(300782.sz)、彤程新材(603650.sh)、富邦股份(300387.sz)、回天新材(300041.sz)、賽騰股份(603283.sh)、邦彥技術(688132.sh)、國光股份(002749.sz)等,均出現了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公司股權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股份減持方面的監管正進一步加強。

在去年7月,證監會曾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一事發聲。證監會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範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去年8月18日,證監會還發佈《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活躍資本市場、 提振投資者信心答記者問》。在減持方面,證監會強調要完善股份減持制度,加強對違規減持、「繞道式」減持的監管,同時嚴懲違規減持行為。證監會表示,《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監管規則對大股東、董監高的持股期限、賣出數量等都有明確規定。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近期對大股東、董監高離婚、解散、分立等減持明確了監管口徑,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此外,去年8月25日晚,滬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適用問題答投資者問,明確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應當合併、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滬深交易所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後減持的相關要求,規範「關鍵少數」的減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