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雜誌全媒體記者 李遼
2022年,一樁與中國卡拉ok海量金曲版權密切相關的案件,歷經4年,終審落槌。這樁事關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和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天合集團)的合同糾紛案覆蓋了中國整個卡拉ok行業,各方矛盾錯綜複雜,一審法院審理歷時三年,判決書長達6萬多字,二審即終審,維持原判,以音集協勝訴告終。
想理清案件,要先回到17年前。2006年,國家對音樂版權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國家版權局加大了版權執法力度,並於當年11月公布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卡拉ok版權收費時代正式開啟。起初,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後逐步擴大推進。
但現實中存在着執行難的問題。一個卡拉ok經營者使用的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的數量,大約從十幾萬到幾十萬不等。而中國擁有數萬個卡拉ok經營者,分佈在全國各地,一個權利人無法面對數萬個使用者,一個使用者也無法面對十幾萬到幾十萬的權利人。為解決權利人維權難和使用者獲取授權難的問題,2008年5月,音集協應運而生,依法對音像節目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實施集體管理。
簡言之,就是唱片公司、工作室或者歌手加入音集協之後,把作品授權給音集協,音集協拿到這些作品之後再授權給卡拉ok經營者使用。音集協在獲得卡拉ok經營者繳納的使用費後,再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權利人。
在音集協尚未成立之時,2007年年底,其前身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會同中國音像協會、中國音像協會卡拉ok版權運營中心共同作為甲方,與乙方天合集團簽訂了《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委託乙方在全國範圍內組建卡拉ok版權交易服務機構,代甲方向全國各地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卡拉ok節目版權使用費。音集協與天合集團「代收使用費」的合同關係由此開始。此後,雙方又簽訂了系列補充協議。天合集團為此成立了各省份子公司共同執行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等。
但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音集協陸續發現,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存在多種違約行為。曾有多家卡拉ok經營者反映,天合集團存在變相收費等問題。如卡拉ok經營者開業,要給天合集團額外支付3萬元左右的「喝茶費」,如果不給這筆紅包,就拖延簽署版權合同。同時,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多次無正當理由延遲向音集協上交許可使用費,同時也未兌現其在補充協議中的「三統一」承諾,且部分子公司存在許可使用費不入共管賬戶、侵佔許可使用費等行為。這導致行業使用者和權利人對音集協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規範性質疑,眾多卡拉ok經營者向國家版權局投訴,一些權利人因分不到版權費紛紛退會,其中包括某些知名唱片公司。
2017年,音集協開始着手解決卡拉ok版權許可工作中的諸多問題。2018年,在多次催告無果後,音集協將天合集團及其20家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其與天合集團所訂立的《服務協議》等涉案9份協議,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9530餘萬元及相應利息,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侵佔所收取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以及給音集協造成的損失共計336萬餘元等。天合集團反訴要求音集協繼續履行涉案9份協議,主張音集協因違約需賠償其損失3000萬元以及因停止履約給其造成的損失7000萬元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服務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了雙方實行許可使用費快速分配機制,結算周期為三個月,但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許可使用費,同時存在一系列違約行為,而天合集團主張音集協違約缺乏事實依據,故判決解除涉案9份協議,天合集團向音集協支付許可使用費9530餘萬元及相應利息,同時還要支付其延遲支付許可使用費導致的利息410餘萬元。天合集團及其部分子公司賠償音集協損失33萬餘元等,同時駁回天合集團的反訴請求。天合集團不服上訴。2022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金額近億元,覆蓋全國20餘個省份,影響不可謂不大。該案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關鍵的意義在於,終止了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延續10餘年的「代收使用費」的合同關係,自此,音集協得以獨立實施收取使用費的工作。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將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為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於推動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該案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集體管理制度具有積極意義,入選了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專家點評】
「外腦」既要用更要管
幾大爭議焦點
這是一個互訴案件,因此爭議點較多,主要包括天合集糰子公司是否為適格被告;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以及音集協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是,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涉案合同是否應當解除以及是否已經解除;合同解除的具體後果等。
通過由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簽訂的《服務協議》可知,天合集糰子公司是履行集團與音集協之間合同的共同執行方,與天合集團共同代理音集協委託事項,對外簽署著作權許可合同。因此,天合集糰子公司承繼了天合集團的地方機構、下屬機構承擔的合同義務,屬於合同相對人,而非履行輔助人,因此應該被作為適格被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如合同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存在不兌現「三統一」承諾、連續故意延遲結算、利用收取版權費獨家執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權費、私下收取現金、未完成承諾的收費到賬額度等多種持續性違約違規行為,且在音集協多次發函催促後仍拒不改正,因此,音集協有權解除《服務協議》。
鑒於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在《服務協議》履行中,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給音集協造成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後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除了應支付相應版權費之外,還應該承擔包括侵佔的費用和利息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而天合集團雖主張音集協存在多頭授權、拒不履行「正版曲庫」和「miniktv」協議等問題,但鑒於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加之「正版曲庫」和「miniktv」協議僅為框架性協議,缺少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必要,因此,音集協不存在違約行為,天合集團關於音集協應予賠償的訴請也無法得到支持。
引入合作機構有利有弊
該案生效判決的作出,不僅終止了音集協與天合集團延續10餘年的合同關係,還意味着音集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被天合公司控制的歷史在法律意義上被徹底終結,使音集協獲得了獨立實施收取使用費的權利,使獨立行使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成為可能。
在為音集協合法權益因此案得到保障而欣慰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一個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既有獲得授權、收取費用、以自身名義維權等權利,也有轉付費用的義務。但現實中,與海量的作品授權和轉授權業務以及維權相對應的,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人數少、分支機構覆蓋不夠等現實情況。此時,尋求合作機構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辦法。
合作機構的引入固然可能幫助集體管理組織在一定程度解決上述問題,但也容易帶來多種矛盾:首先,合作機構的逐利性與集體管理組織的非營利性存在天然矛盾,前者往往過於重視短期內的收費增長,而對集體管理組織要求的運作須規範、許可費標準須合理、會員權利人與使用者須擁有話語權等存在着矛盾;其次,集體管理組織建立共管賬戶、及時分配資金等要求與合作機構可能存在的資金管理不透明、遲延支付資金等存在矛盾。這些矛盾的存在,不僅關係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業評價和社會形象,甚至關係著著作權領域良好秩序的形成與訴源治理問題。因此,音集協與天合集團的合同糾紛既有偶然性,也存在着必然性。
應儘力通過自身力量行使職責
本案判決書披露了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的一些行為,如直接收受現金、通過案外公司截留版權費等,不僅嚴重損害了音集協和集體管理組織的形象,也使會員權利人利益受到間接損害,更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初衷背道而馳。
要使類似行為及案件不再出現,集體管理組織應該重心前移,充分認識自身非營利性法人定位,將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杜絕商業機構介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要求落至實處,儘力通過自身力量行使職責,需要選擇外部合作機構時,也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減損權利人的利益,要從非營利性法人中選擇條件合適者參與其中。在具體合作過程中,應將設立共管賬戶作為合同履行的前提,細化結算流程,明確結算周期,同時適當縮短授權期限,並在協議中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使合作機構既明確合作邊界,也知曉違約後果。
版權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嚴格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活動,要加強監管,通過日常監督、專項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約談並進行責任整改,糾正查處違規行為,防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濫用權利,同時暢通舉報通道,推動建立規範、高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秩序,保障著作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這樣一來,集體管理組織的工作就能公開透明,可避免天合集團的行為以及類似訴訟再次發生。
編審|渠 洋
責編|惠寧寧
校對|張 波 張雪慧
來源|《法人》雜誌2023年12月總第2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