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少年的你, 原著涉嫌抄襲, 可能事情沒那麼簡單!

如採用小說,詩歌,散文等各種文學載體加以體現,同理,如果僅用小說來講故事,那麼這樣的故事也有千萬種形式得以體現出來,由此可見,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可以寫一個關於『替人頂罪』的故事,或許聽到這裡,很多網友對思想與表達的理解還不是特別清晰!

實際上,關於如何分離『思想』和『表達』多年來也未形成統一的理論,所以我會用一個國外案例來具體說明,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漢德法官,在『尼克斯訴環球電影公司案』中首次提出了,『摘要層次法』的概念,試圖區別思想與表達,本案中,原告作品《艾比的愛爾蘭玫瑰》是一部舞台劇,而被告的作品《科恩與凱利家的故事》則是一部默聲電影,兩部電影都是以猶太家庭和愛爾蘭天主教家庭之間的故事為背景皆屬於喜劇作品,兩部作品也都出現了相似的情節或橋段,漢德法官在分析被告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權時,提出了『摘要層次法』的概念,即先摘選出兩部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再將剩下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部分進行近似性比較,我把剛剛說的這些基本案情中部分關鍵詞提煉出來

如『故事背景』『喜劇作品』『相似情節』或者『橋段』其實都屬於『思想』注意,關於相似的情節和橋段,我認為應該將其分成以事件為單位來看,如『殺人』這件事,亦屬於我認為的『思想』原告作品中,兩位父親極力反對其子女相戀應歸咎於其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最終妥協的原因則是出於對第三代新生嬰兒的喜愛,在被告的作品中,兩家本為鄰居,宗教信仰並未構成兩家的隔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