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今冬供暖,這些問題有回復了

轉眼間來到了10月

煙台大部分熱企已經啟動繳費

再過一個多月

就要過上有暖氣的日子了

今年新的

《煙台市供熱管理辦法》

11月1日正式實施

新辦法的實施將給用戶帶來許多利好

同時也給供暖企業

帶來極大的挑戰

用熱比例

新建住宅小區具備併網供熱條件的,小區、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均達到50%及以上需要進行集中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並達到供熱標準。小區、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不到50%的,由供熱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和用戶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供熱。

既有住宅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到50%及以上需要進行集中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並達到供熱標準。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分區用熱比例達不到50%的,由供熱企業和用戶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供熱。

溫度標準

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5.8℃)、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範標準和室內採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供熱期內用戶卧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測溫要求後24小時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檢測結果有異議的,異議方可以委託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強制50%供熱比率18度最低溫度要求

再到嚴格的測溫時間和退費細則

新辦法在照顧到市民取暖需要的前提下

給企業提出了新要求

較少的入住率和取暖比例

意味着更多的

熱量疏導投入

芝罘區泰頤新城小區

因為小區採暖率不足,往年一二期的不少業主為了協議供暖不得不找物業溝通,甚至多交一份供熱補償費用。新辦法的出台,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

記者採訪中發現,很多用戶都是供暖季繳費採暖,但遇上管道疏堵、溫度不達標的情況往往措手不及,不是苦等企業上門查看就是反覆投訴,激化企業和用戶間矛盾的同時,問題也沒有得到實質解決。新辦法將諸如測溫、退費等關乎用戶權益的細節落實到紙面。

退費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溫度不達標天數自用戶申請測溫之日起至供熱企業復(回)測供熱溫度達標之日止,每24小時為一個計費天數。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退費:

①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6℃、低於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20%;

②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50%;

③用戶室內溫度低於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100%。

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