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寶馬肇事致2死案:二次精神鑒定為何刪了急性短暫性診斷

案發時監控拍攝畫面

在距離事發20多個月後,2017年4月1日,備受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肇事者王季進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1年。

在這起案件中,輿論此前普遍關注的兩份精神鑒定書是如何出爐的?第二次鑒定為何刪除了「急性短暫性」的表述?本案庭審予以了揭示。

寶馬車以195.2km/h猛撞萬事得,致兩人當場死亡

2015年6月20日,是農曆端午佳節,兩個年輕人的生命軌跡卻在這天戛然而止。

其時,在南京鬧市區的一個十字路口,王季進駕車高速衝撞眼前的車流,瞬間結束了一個80後和一個90後的年輕生命,80後劉某卒年26歲,90後薛某卒年僅24歲。這一事故讓兩個家庭支離破碎。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庭審現場獲知,兩被害人的父母均身患疾病,以低保度日,生活困難,劉某、薛某作為家中的獨生子女及經濟支柱,他們的遽然離世,讓家人陷入無盡的悲傷,也讓兩個家庭雪上加霜。

起訴書顯示,當日13時50分許,王季進駕駛陝AH8N88寶馬轎車離開南京五洲家居裝飾廣場,當行駛至限速60 km/h 的事發地的前一個路口時,車速已嚴重超限,他以144.5 km/h通過該路口。

之後,王季進非但未減速,反而繼續沿南京城區主要道路加速行駛約800米至該市石楊路、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轉交通信號燈均為紅燈禁行的狀態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高速直行,並以195.2km/h的速度,衝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轉彎行駛的被害人薛某駕駛的萬事得轎車。

撞擊導致萬事得轎車當即解體,車內的薛某、劉某當場死亡,並致6輛轎車、公交車毀損,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餘元。

案發後,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並步行至約200米之外的一處工地,試圖逃跑,後於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歸案。

檢方認為,王季進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季進案發前、案發時雖處於精神病狀態,但仍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量刑時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肇事者自稱,事發時「意識不清醒」

4月1日上午9時許,王季進在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受審。

王季進身穿深藍色夾克、灰色西褲,表情平靜,被法警帶入法庭。在庭審中,其在質證、自我辯護等環節,他語速緩慢,但條理清晰。很難想像,眼前這個男子,在20多個月前,釀成了一起慘烈的車禍。

經法院查明,王季進,出生於1980年,江蘇省靖江市人,小學文化,系南京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業主,案發前與妻子共同從事水電裝飾材料經營。

檢方出示的證據顯示,王季進於1999年3月16日獲得駕駛證,准駕車型A2。其在南京市區生活、工作多年,至事發駕齡為16年。肇事寶馬車,是王於2015年年初,以40萬元從其連襟蘇某處購得。該車開了不到半年,就發生了事故。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事發前2個小時,即2015年6月20日11時許,王季進曾報警稱有人要害自己,手機已被監聽等。但警方接報後,他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報警行為登記備案,卻拒絕向警方透露個人信息。

庭審中,檢方出示的證據顯示,案發之後,警方調查了解到,案發前的一段時間,王季進曾出現過精神異常,對身邊人員說,自己被跟蹤了,腦子不好使,行為不受控制。而案發當天王季進表情冷漠,有思想不集中等情況。

證據顯示,事發後,王季進逃到附近一處工地上。工地上的多名工人證實,當天下午2時許,王跑到該工地時,滿身血跡,精神不正常,問其發生了什麼,他卻躺在地上不說話,走路時站立不穩。

王季進被抓獲後,處於胡言亂語的狀態,表現出驚魂未定的模樣。在派出所,甚至還攻擊民警,用頭撞牆。

面對警方的詢問,王季進稱,事發時他開車速度比較快,具體多快他並未留意。

庭審中,王季進則說,事故現場觸目驚心,如果自己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絕對不會發生。他當時的意識確實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

他還說,他對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覺自己非常虧欠受害人,他向對受害人及其家屬說聲「抱歉」,並表示願盡其所能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不管判決如何,都將用一顆懺悔的心來面對。」

二次精神鑒定為何未明確「急性短暫性」?

案發後,針對王季進的異常表現,公安機關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結果一經發佈,引爆輿論。被害人薛某近親家屬對「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一鑒定結論表示難以接受,申請重新鑒定。

於是,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委託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兩次精神鑒定及其鑒定結果,雖然鑒定的結論都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對王季進所患精神病的認定卻有不同。

那麼,第一次鑒定產生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是如何得出的?而第二精神鑒定結論為何又將「急性短暫性」刪除?

對此,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出庭解釋稱,該鑒定機構接受公安機關委託後,鑒定人員每個人都單獨閱卷(即鑒定材料),然後共同對被鑒定人(王季進)進行檢查,而後再進行討論、分析。這些步驟完成後,他們開車到案發現場,行經事發路線,並前往案發後王季進所到過的工地,對工地上的目擊者進行了調查,最終形成了對王季進的鑒定意見,即「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該鑒定人員進一步解釋稱,所謂的「急性」,是指起病較急,而「短暫」則是指從起病到緩解,過程比較短,通常在一個月以內。精神障礙,是指這樣的障礙特徵具有精神病性的癥狀。

上述鑒定人員表示,其實「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在精神病臨床中是時有所見的。當一個精神科醫生看到相似癥狀的病人,首先會從腦部疾病、軀體疾病及中毒等疾病找原因。當找不到原因時,「就按臨床特徵下一個診斷」,即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根據法院庭審,其鑒定所依據的相當一部分材料是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陳述等。

對於第二次精神鑒定結論中刪除了「急性短暫性」診斷,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人員出庭表示,王季進案發時處於精神病狀態,但該鑒定機構未對其做具體的疾病分類學診斷,這是因為目前的鑒定材料不足。

上述鑒定人員表示,王所犯的精神疾病,發病比較突然,在案發前及案發當時都處於精神疾病的狀態,但是他的精神病狀態是何時結束的,受手中材料所限,其無法對王做精神癥狀消失的判斷,所以未對王做「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診斷。但這對作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並無影響。

根據庭審情況,公訴方、辯護方、被害方當庭均接受了這一鑒定結論。此外,根據偵查機關對王季進當時血液的檢查,排除了醉駕、毒駕。

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該案庭審中,對於王季進行為的定性,即到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成為該案的爭議焦點。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案發後,檢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批准逮捕。但後來變更了起訴,認為王季進以高速駕車衝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方表示,王季進駕車在市區道路超高速行駛,已超速225%,即195.2km/h,闖紅燈駛過城區繁忙路段,其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且造成兩人當場死亡、多輛汽車受損,因此其行為客觀上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而從主觀方面來說,王在經過事發路口前一個路口時,其車速就達到144.5 km/h,該路口距離事發路口800米,其間,王有充分的時間,採取措施減速慢行,但他卻加速至195.2km/h。

此外,王長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駕車經驗,其明知交通法規及行駛路段限速,但仍然違法。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構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故王具有放任的主觀故意。

對此,王季進自我辯護稱,如今他已能清醒地認識到,以195.2 km/h的速度駕車會造成無法想像的後果;但當時的狀況下,他並不知車速有多快,也沒有覺察行駛在哪條道路。如若知道,必會採取措施剎車或停車。他是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未做出任何減速措施。

王季進的辯護律師亦辯稱,王季進主觀上沒有構成故意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王事發時處於精神病狀態,是受疾病影響才釀成悲劇。最終,法院認為,王季進的行為及其行為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過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徵,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王季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是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後果、事後未能積極賠償,故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最終,判決王季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