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同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該男子就一定不是強姦嗎?

首先,我們還是先看一個案例:

犯罪嫌疑人陳某經通過網絡搭識被害人張某後,兩人在網上相約至某酒店,計劃發生性關係。兩人碰頭後一同走至酒店的無人的消防通道內,陳某提出在樓道內發生性關係,張某拒絕並要求去酒店房間里才行。陳某最終強行與張某在該通道內發生了性關係。

(該案是實務中的真實案例,筆者摘自搜狐號「律師」)

與此類似案例還有不少,張明楷教授在其著作中也舉出了下面幾個與上述之案類似的案例:

1.女子同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避開生理期,但男子不答應,強行與女子發生了性關係;

2.第一種情況前提下,女子要求使用安全套,但男子不答應;

2.第二種情況前提下,女子同意與甲、乙男子分別發生性關係,但是甲乙不答應.....


分析與思考

可以看到,以上的案例中,受害人都是同意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的,但是在後續過程中,對於受害人提出的發生性關係的具體條件,行為人沒有同意,並最終強行與受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實際上,開頭一案的處理結果是嫌疑人構成強姦罪,而張老師所舉的三個案例中,他認為嫌疑人同樣構成強姦罪。

這就給了我們一個思考的空間:不是說女子同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男子之後與女子發生關係的行為就一定和強姦罪沒有關係。

該問題的關鍵是看男子具體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是否侵害了婦女對於性的自主決定權(性自主權,這是人權的基本構成之一和應有之義)。

該權利的內容包括兩個,其一是婦女對於是否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的決定權;其二是婦女對於發生性關係具體條件的決定權。

因此,案例中所舉的樓道或酒店、是否採用安全套、是否避開生理期、是同時還是分別發生性關係就是這裡「性關係的具體條件」,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沒有滿足婦女要求的發生性關係的具體條件,同樣也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就是侵害了婦女的性自主權,也會構成強姦罪。

不算例外的例外:

但是無論是法律界還是實際生活中往往還討論這樣一種情形:女子已經同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但是男子在過程中偷偷摘掉了安全套,問男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或許大部分人的回答是構成。但是畢竟強姦罪法條規定的手段是「強」,不是「暗中偷着」,況且女子已經同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而且兩人正在發生性關係中,如此認定「強姦」有些不妥。

另外,還有部分人可能認為這種行為其實是「欺騙手段」的強姦,而且「欺騙手段」的強姦在實務中也是強姦(比如我上一篇文章中談到的冒充丈夫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但是,正在發生性關係中暗自取掉安全套的這種欺騙,並不能使婦女發生性交的事實認識錯誤,因為婦女已經與男子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而冒充丈夫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時,妻子對於「發生性關係的對象」這個性關係的必備事實發生了認識錯誤,行為人構成強姦。

綜上,筆者斗膽認為把「男子在發生性關係中暗自摘掉安全套」的行為認定為強姦是有不妥之處的。如果真的認定男子構成強姦,就必須從女子因為男子摘掉安全套後受到了實際性損害為角度入手,假如女子因為男子摘掉避孕套,而在發生性關係過後染上了惡性疾病,對於該男子就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不過對此,加拿大和英國已經有了對應的判決,他們認為這種男子暗自摘掉安全套發生性關係的狀況下,行為人違背了婦女對性交的「有條件的同意」,同樣構成「暴力性侵犯」。對此,筆者也期待我們國家能夠在這方面有所完善。

結語

總而言之,強姦罪的法條雖然簡單,但是其認定在實際當中卻是比較複雜的,這需要我們在遵循事實的基礎上,結合一定的邏輯,謹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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