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電影發行許可證, 無損發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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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文/汐溟

筆者曾在前文《影視合同違反哪些法律可導致合同無效》及《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識別標準》中討論電影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問題。本文結合裁判具體討論當事人在欠缺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籤訂的影片發行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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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商事主體,簽訂以電影發行為主要內容的合同,同樣有效,效力並無瑕疵。以如下判決為例:甲方雲X公司與乙方少X派公司就電影《X失Z城》簽訂《發行協議》,其中與本文話題相關內容有:雲X公司授權少X派公司享有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影片院線發行權。少X派公司負責制定影片的發行計劃;負責與各院線洽談影片的排映、獎勵制度及落實,負責物料製作及發運、落地發行、陣地活動。後發生糾紛而成訟。一審中雲X公司辯稱,「少X派公司並不持有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其與雲X公司所簽署的《發行協議》應屬無效」。一審法院認為,少X派公司與雲X公司簽訂的《發行協議》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雲X公司辯稱少X派公司不具備《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故《發行協議》無效,但其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系關於電影發行單位設立的規定與本案無關,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系管理性規定,並不影響本案《發行協議》的效力,故云X公司的上述答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採信,並對《發行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雙方均應當履行《發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參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330號民事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9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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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姑且拋開該案例中合同內容與無效主張是否相關不論,單獨評價其據以主張無效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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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為:「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持《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該條系國家對市場准入資格的控制,未獲准入許可而實施發行行為,所侵害者為行政管理秩序,無關公共利益,也無損高階性權益。而且,縱使主張違反強制性規定,以該條作為依據也並不恰當。

其次,《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的內容為:「企業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發行活動相適應的人員、資金條件的,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電影發行活動。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場所、技術和設備等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電影放映活動」。顯然,該條所涉的也是管制秩序,與無效制度所保障的法益無關。同時,依據《電影產業促進法》主張合同效力,有比該條更合適的依據。

實踐中,無電影發行經營資質,但實施發行行為者不在少數。該行為違反國家的電影行政管理制度,且會面臨一定的行政責任,固然不值得鼓勵,但其所簽訂的以影片發行為內容的合同及建立在以發行為核心的交易行為,於民事層面國家並不會給付否定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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