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梅西缺賽說起:商業廣告能否構成合同內容?丨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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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梅西缺賽說起:商業廣告能否構成合同內容?丨法眼 - 陸劇吧

2024年2月4日,美國邁阿密國際隊和香港隊在香港體育場舉行國際足球友誼賽,原定參賽的梅西沒有參加。(人民視覺供圖)

2024年2月4日,美國邁阿密國際隊(以下簡稱「邁阿密隊」)和香港隊在香港體育場舉行國際足球友誼賽。然而,原本的球迷狂歡夜,卻因梅西的缺賽引發媒體的熱議。在這一事件中,購票球迷們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們本想目睹球王的風采,卻迎來梅西缺賽的結果,其失望和憤怒之情可想而知。

對於梅西缺賽這一事件,可以有不同的觀察角度。本文從商業廣告和廣告法理論的角度進行評析。在對該事件進行評析之前,有必要先對該事件的事實作一介紹。依據香港特區政府文化體育及旅遊局(以下簡稱「文體旅遊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的內容,我們可以將該事件的相關事實描述如下:文體旅遊局重視該項賽事,在對該項賽事提供資金資助時,含有要求梅西參賽的條款,但因安全或健康狀況無法參賽的除外。直到賽事的下半場開場時,文體旅遊局仍在與活動主辦方溝通梅西出場事宜,但直至賽事結束前十分鐘,活動主辦方才告知梅西因傷無法參賽。文體旅遊局針對媒體提出的問題指出,梅西缺席參賽是否符合合同的除外條款,需要結合溝通情況和相關資料來認定。

暫且將合同的有關約定放在一邊,就本賽事而言,存在一個法理問題,即活動主辦方對賽事的廣告宣傳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如果有問題應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儘管該事件發生在香港,理應適用香港本地的法律,但由於部分球迷來自我國內地,對其保護也涉及我國相關法律,因此本文主要從法理層面展開探討。

從廣告法的角度來看,第一個需要釐清的問題是關於該賽事的商業廣告宣傳。就此而言,從活動主辦方tatler asia發佈的海報來看,除宣傳比賽球隊的名稱、比賽的時間和地點外,該海報還含有梅西本人穿着十號球衣的照片,而且梅西站在另外兩名球員的中間,位置顯著。從法理上看,除非有證據能證明活動主辦方一開始就不打算安排梅西上場,否則該廣告的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廣告合法性不存在問題不等於活動主辦方沒有責任。這裡需要探討的問題是,該海報是否構成活動主辦方和購票球迷之間票務合同的內容。一般而言,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但無論基於英國法還是根據我國內地的法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商業廣告可以構成合同內容。從涉案廣告海報的內容來看,該海報並不含有價格、梅西出場等具體、明確的內容,因此無法直接認為它構成合同內容。

但是,對於商業廣告是否構成合同內容,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加以判定。從涉案海報來看,梅西始終出現在海報宣傳中,並且佔據顯著的位置。儘管該海報可能只是將梅西作為邁阿密隊的主力隊員來進行展示,不代表承諾梅西會參賽,但也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即梅西本人會作為主力隊員參加此項比賽。在廣告法理論上,如果對於一則廣告有不同的理解,則應以一般消費者的理解來認定。因此,就涉案海報而言,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就很重要。

筆者認為,認為梅西會參賽更可能是一般消費者的理解,因為在很大程度上球迷們是衝著梅西參賽才購票的。事實上,文體旅遊局對梅西參賽也提出了要求。此外,購票網站顯示,海報下方附有「立即購買」的鏈接,海報上方也出現梅西的顯著照片,昂貴的票價也與梅西參賽有直接的關係。這些因素強化了梅西作為邁阿密隊的主力隊員會參賽的認知。

其實,英國早在1893年的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就確認廣告主的承諾可以構成合同內容。在該案中,被告向原告承諾按照指示使用其名為「煙球」的藥丸不會得感冒,並承諾向使用該藥丸得感冒的用戶支付100英鎊。原告在使用該藥丸後患感冒,於是向被告提起支付賠償的訴訟,法院認定被告的廣告構成有效承諾。在我國,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3條將商業廣告視為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但當要約邀請符合要約的條件時,可以構成要約,從而構成合同內容。

當然,這並不是說,任何商業廣告都會構成合同內容。筆者認為,只有那些重要的內容,才可能構成合同內容。重要性的標準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8條來認定,如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以及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允諾信息,但理論解釋上不限於此。就本事件而言,由於活動主辦方的廣告宣傳涉及梅西會參賽的承諾,且該允諾對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產生實質性影響,應構成合同內容。在梅西缺賽的情形下,活動主辦方已構成違約,應向購票球迷承擔違約責任。

或許有人會擔心,若將商業廣告視為合同內容,會影響到商業廣告活動的正常開展。這種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一方面,廣告主可以通過明確說明的方式排除廣告宣傳構成合同內容。例如,可以明確註明其屬於商業廣告,不構成合同內容。另一方面,我國傳統上有「一諾千金」的說法,廣告主發佈的廣告應當遵守誠信原則。若廣告主事先就不可能的或不會發生的條件作出承諾,而且該承諾影響到合同的訂立,則可認定其構成欺詐,追究其侵權責任。

(作者為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紹喜

責編 錢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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