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侵權被「敲詐」500萬,《野狼disco》引「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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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侵權被「敲詐」500萬,《野狼disco》引「野狼」? - 陸劇吧

圖片來源@unsplash

文|音樂先聲,作者|范志輝

2月3日,中午12點,文化娛樂行業律師趙智功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正式律師函:到底侵權了嗎?》,率先將老舅寶石和去年爆紅的金曲《野狼Disico》推上風口浪尖。

當天下午5點左右,"野狼disco伴奏原作者"、"寶石老舅"這兩個話題登上了微博熱搜前列,進一步將侵權事件從行業層面推向大眾視野。點進熱搜,不少大號直指老舅抄襲,直接被扣上了"抄襲"的帽子,不少網友也站出來替原作者發聲。

作為音樂圈為抗擊新型肺炎較早捐款的幾位藝人之一,老舅在1月24日在微博宣布捐出《野狼Disco》所有版權收益,這一舉動也為他帶來了不少好評。但因被指"抄襲"、"侵權",大眾輿論迅速反轉,此前的捐贈也被質疑為"借花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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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撲朔迷離的侵權質疑面前,音樂先聲也第一時間聯繫到了案件中的兩方,發現事實遠非如熱搜中描述的簡單。

老舅真的抄襲了嗎?

今年9月,因為《野狼Disco》在短視頻平台的走紅,老舅迅速進入大眾視野。就連各個衛視掐得火熱的跨年晚會,也都出了一首不同版本的《野狼Disco》。

2019年《野狼Disco》到底有多火想必不用多說,但在瞬間引爆的侵權指控面前,大多人心裏都有了這樣的疑問:這首歌老舅到底有沒有抄襲?有沒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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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趙智功律師在《正式律師函:《野狼Disco》到底侵權了嗎?》一文中列出了諸多證據顯示,《野狼Disco》的伴奏Beat的原作者是來自芬蘭的音樂製作人Vilho Ihaksi的作品。在各大音樂平台的歌曲信息頁面查證後,《野狼Disco》的編曲一欄中,也標註了這位芬蘭製作人的名字。

同時,趙智功律師也在文中屢次提到Beat對於說唱歌曲的重要性,而也有業內從業者也向音樂先聲表示,"很多說唱歌手必須要先有Beat才能寫歌"。那Beat到底屬不屬於作品呢?這個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但是,當這首Beat不再是一首純音樂,而是與另外作者的詞曲相結合之時,Beat的性質在國內就統一被認定為了"編曲",也就是大眾所說的"伴奏"。

當天,許多業內人士也在先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紅花會丁飛在微博中提到,"詞曲都是自己原創",案件屬於"正常的商業糾紛",並不涉及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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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唱歌手爆音也在朋友圈科普了作曲與編曲的區別,編曲是伴奏,作曲是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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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國內,音樂作品產出的過程都是先有詞曲、後有編曲。但是,也有獨立音樂人採取先有編曲後有作曲的工作流程。不過,這種創作方式在說唱音樂中更加普遍。但無論工作流程的順序如何,編曲、Beat的作者,都不會被署名在曲作者一欄。

娛樂法律師吳登華在《Beats使用中的幾個法律問題》指出,編曲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原因在於:首先,編曲不涉及原有音樂作品詞曲的創作、修改,無創作自然不享有著作權。其次,除了詞曲作者、表演者外,著作權法沒有為編曲人以及其他參與歌曲錄製環節的人員(錄音師、混音師、樂手等等)分別規定專有權利,但是實際上著作權法對於包括編曲人在內的歌曲錄製參與人付出的勞動其實以「錄音製作者權」的形式給予了保護。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錄音製作者權。這裡的錄音製作者或首次製作人並非是指錄音師,而是統籌安排整個錄音製作工作並且承擔成本的投資方,如唱片公司、獨立出資製作的音樂人。錄音製作者需要租賃錄音棚、錄音器材,聘請製作人、編曲人、樂手、錄音師、混音師並支付相應的報酬。錄製完成後,錄音製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製品收回成本、獲取利潤。編曲者的勞動付出作為錄音製作工作的一部分,與錄音、縮混、後期製作等一起凝結為錄音製作者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據了解,錄音製作者的法定權利只有四種財產性權利: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錄音製作者不享有任何人身性質的權利。簡言之,在將Beats作為伴奏的情況下,Beats的製作人Ihaksi為錄音製作者權人。在我國法律上,錄音製作者本身不享有署名權。

相較之下,在國外,有些話語權較大的Beat製作人是可以被寫進作曲的。因此,"到底把名字署在哪一欄"屬於不同國家之間的行業文化差異。而趙智功律師在公眾號的文章中也明確指出,案件"並不是抄襲"。因此。老舅背上"抄襲"的罵名也着實委屈。

到底是"作曲"還是"編曲",在這個案例中,已經不僅僅是署名位置與叫法之間的差異,更影響了後續的"侵權"認定。

老舅真的侵權了嗎?

既然老舅已經不是抄襲,整件事情也就變成了一起商業糾紛案件。

雖然國內大眾對於Beat的銷售知之甚少,但在國外這已經成為了一種常見的銷售商業模式。音樂製作人可以製作Beat後掛在網上進行公開售賣,購買者根據自己對於版權的需要進行購買。Beatstars就是眾多銷售Beat的網站之一,音樂先聲也找到了beat原作者Ihaksi在該網站的售賣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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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圖可見,Ihaksi將自己的Beat被分為四個價位29美元、49美元、99美元和5000美元出售,四個價位也代表了不同的權益類別,點開每個價位可以看到詳細的授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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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我們可以發現,99美元"Ulimited"和5000美元"Exclusive"價位的授權範圍一模一樣,且其中都包含了"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也就是商業現場演出的授權

老舅經紀人告訴音樂先聲,由於英文不太好,老舅委託自己在美國的朋友楊子昂去年7月在該網站購買了名為《More Sun》的Beat的99美元的Unlimited版本。同時,老舅經紀人也向音樂先聲出示了當時的購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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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我們可以得知,購買時間為2019年7月12日,而《野狼Disco》在各大音樂平台的標註發行時間在2019年9月2日,但歌曲的評論時間最早可以追溯到2019年4月。這也與老舅寶石在微博梳理的時間線提到「2019年4月寫的《野狼Disco》的詞曲」的相符合。

也就是說,歌曲發行時間應該是後續修改過的,老舅的確存在"先上車後補票"的行為。同時,有很多網友發現,早在2019年4月至6月,老舅在Livehouse進行演出之時就用演唱了《野狼Disco》。不過,他在該類演出中是否有盈利行為我們尚無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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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是這次侵權案的重點:既然老舅在去年7月已經花99美元購買了包含商業演出授權的Beat,那為什麼律師函中說並不包括商業演出授權?

為了獲得更多收取細節,音樂先聲將需要購買的99美金的Beat加入購物車後,在購買頁面的"license preview"中獲取了詳細的授權內容。而這份詳細說明,與趙律師在文章中所曬出的證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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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99美元授權許可合同細則

我們先將焦點放在表演權的授權上。上面關於表演權(performance rights)的條款,大意為"授權者許可被授權人無限制地在非盈利演出、秀或者音樂會中使用這個錄音作品。被許可人根據本授權可以從表演中獲得一定補償。"

註:5000美元獨家合約中表演權條款

對比5000美元的獨家合約,我們發現,表演權的描述中去掉了「非盈利(non-profit)」一詞。也就是說,雖然99美元的「Unlimited」版本在網頁售賣頁面顯示可以擁有「商業演出授權」,但是當打開細則後,合約中的限定直接變成了「非盈利演出」。經過幾次試驗,音樂先聲還發現在該網站,製作人可以自由定製售賣類別、價格與合約條款,並自動生成,因此網站並不能保證合約的完善性。

簡單來說,從Beatstars的購買頁面顯示,99美元和5000美元的價位在消費者以及大眾看來都包含了商業演出授權,但如果單看合約細則,則有很大漏洞。需要說明的是,99美元的Unlimited版本僅能使用五年,而5000美元的獨家版本是永久性的,且在其他人的授權到期後享有獨佔性。

同時,音樂先聲仔細分析Beatstars購買合同後發現,雖然該合約被稱作"Unlimited"無限制版本,但在主頁上售賣權利許可的權利之外,其實暗藏了許多限制和模糊之處。

例如,合約中規定授權在所有流媒體網站中免費下載與播放,最多不限制的在Spotify、RDIO、Youtube等網站中進行使用,也就是說不能付費使用。但在QQ音樂、網易雲音樂和蝦米音樂等國內音樂平台上,《野狼Disco》下載均顯示需要開通會員包、音樂包或付費單曲,才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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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合約中在"synchronization"同步權一欄里將電視、電影和遊戲的使用剝離了出來,如果需要使用需要單獨授權。但這個粗略限制條件,一方面,合約中並未說明或限制廣告的使用;另一方面,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並沒有完全與"synchronization"同步權所對應的權利,電視、遊戲、電影的音樂的授權要根據使用場景的不同來一一具體劃分。

同時,合約中還明確指出,如果需要在任何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註冊錄音版權,Beat的作者要抽取30%的作曲版稅分成。而在本案中,Ihaksi作為行業內統稱的編曲者,是否在國內具備著作權仍然是一個問號。由於國內外的法律體系的不同以及網站合約本身不清晰,這些都模糊了《野狼Disco》在廣告和電視中使用是否侵權的邊界。

而根據吳登華律師所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在現場表演中一邊播放伴奏一邊演唱,利用設備播放的行為屬於表演,而錄音製作者不享有表演權,因此播放伴奏無需取得Beats錄音製作者權的許可。也就是說,《野狼Disco》在廣播電台播放無需取得Beats錄音製作者權的權利人Ihaksi的許可,因為其不享有廣播權。簡言之,只要是複製、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之外的行為,都無需取得Beats製作人的許可,而前述權利中除了出租權的其他權利,老舅寶石已經在99美元的unlimited授權許可中獲得。

複雜的版權合約、版權合約中的不明確和兩國法律差異,都為老舅埋下了版權隱患。就目前了解到事實來看,律師函中指出的商業演出盈利侵權並不成立,而商業廣告中的侵權也有待認定。

老舅被"敲詐"500萬?

回過頭來看,《野狼Disco》火了,老舅寶石就真的沒有想到買斷版權消除後患嗎?

在2月3日當晚的直播中,他為大家展示了自己一直委託在美國朋友與Ihaksi進行溝通想要買斷版權的郵件。在與其經紀團隊的溝通中,寶石經紀人也向音樂先聲提供了這些郵件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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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Ihaksi與寶石朋友的郵件往來截圖

根據郵件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在11月2日,老舅在美國的朋友楊子昂給Ihaksi發送了第一封想要完全買斷版權的郵件,但是該作者兩次拒絕了其的要求,並稱自己十分喜歡這首Beat,而且也已經賣出去很多無法撤回的許可了,如果有人想要買斷這首Beat,他會要一個"瘋狂的價格(crazy price)"。

11月7日,楊子昂又給原作者發送了一封郵件,並表示"不用撤回許可,只要在所有網站下架這首Beat並不再售賣即可。"一個星期後,見Ihaksi並未回復,楊子昂又給Ihaksi發送了一封郵件。直到兩周後,Ihaksi突然回復郵件表示:"碰巧有人以網站上的默認價格5000美金買走了這首Beat的獨家版本。"

那為什麼老舅不直接在網站購買呢?因為來回的郵件溝通,耽誤了購買獨家的時機,確實比較遺憾。

為了解購買獨家授權(exclusive)的權益條款,音樂先聲還查看了Ihaksi在Beatstars上放出的5000美金的許可合同。合同顯示,"所有以前出售的租賃許可證將按照過去的約定生效,並且被許可方不得對租賃許可證持有人提起侵權訴訟","許可人可以保留水印版本,並在任何平台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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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與unlimited中最低30%的作曲版稅不同,獨家版本中Ihaksi在合約中要求分走70%的作曲版稅,購買者才能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註冊錄音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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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Producer Name"本應該是Beat製作人名字,但由於Ihaksi的疏忽並未進行替換

這也意味着,如果有人購買了5000美金的獨家版本,原作者依舊可以在任何平台發佈帶有自己水印的那版beat,同時,以前購買過許可的人的授權依舊有效,且不能被訴訟。簡單來說,老舅寶石所使用的Beat受到Beatstars的條約保護,不應該被後來買斷版權的人提出侵權訴訟。

但是,老舅寶石還是被發去了一紙律師函,並被直指侵犯了"瑪西瑪國際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西瑪")的多項權利。

音樂先聲仔細研究了趙智功律師在文章中所曬出的合同,發現該份合約的簽署日期為2019年11月15日。也就是說,在楊子昂的發送的最後一封"詢價"郵件的第二天,Ihaksi就將Beat的版權轉手賣給了瑪西瑪。或許,這首Beat被買走絕非"碰巧"。在後來Ihaksi與瑪西瑪簽訂的獨家合同中,也不顧Beatstars的公平交易原則和之前已經購買租賃許可的用戶利益,新增了代理侵權的條款,與自己此前的售出許可產生了權利衝突。

同時,買走版權的瑪西瑪公司也有自己的盤算。根據老舅經紀人的給出的截圖,瑪西瑪公司的法人陳朝賢在11月26日(也就是Ihaksi最後一封答覆郵件的兩天後)聯繫了老舅的經紀人,並要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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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寶石經紀人與瑪西瑪公司法人老陳聊天截圖

與此同時,音樂先聲也聯繫到了最初發文的趙智功律師,了解到了維權訴訟程序中的更多細節。

趙智功律師對音樂先聲表示,"英文電子合同必須要經過當地公證處公證、大使館公證並遞交國內官方機構才能作為有效證據,這也是為何海外音樂人維權困難的原因。因此,在本案中,所有英文合約必須要經過芬蘭赫爾辛基當地的公證處以及中國大使館認證。"而老舅所擁有的英文合約到底能否被國內法庭認可尚且是個未知數,如果真的走法律程序,本案持續事件可能會很長,雙方也要消耗巨大的精力。同時,趙律師也表示,"我的工作是發送律師函,現工作階段到此為止,後續的訴說程序執行及跟進(如有的話),未必是我本人負責"。

至此,抄襲、侵權、敲詐,一團團迷霧接連解開。儘管抄襲的罵名可以洗脫,但"先上車後補票"、版權授權模糊、原作者權利衝突等問題,仍影響着最終案件的走向和結果。

結語

雖然最終判決還沒有出來,但如果該案最後開庭,則打響了國內beat侵權案的"第一槍"。

隨着版權在音樂行業中逐步佔據重要地位,國內對於版權的意識也逐步增強。有版權保護意識是好事,但大眾對於作曲、編曲的劃分本身並不清楚,對於購買Beat的創作方式更加陌生。在初步了解老舅事件後,音樂先聲也回想到了曾經也因為購買Beat創作而被指"抄襲"的花粥。直至今天,花粥依舊頂着"抄襲"的帽子。

當然,《野狼Disco》beat侵權案,其實也給廣大音樂人提了個醒。獨立音樂人通過海外已經較為成熟的模式購買Beat,不僅僅要克服語言問題,還要細緻研究網站合於合約、及時保存相關證據、細心了解相關法規。更何況,一些海外銷售網站本身並不嚴謹,版權合約模糊、不規範。某種程度上,這對於本應該全力進行創作的音樂人來講過於苛刻了。

更何況,一首歌一旦走紅,就會被有心人"盯上"。儘管最後花粥並沒有抄襲,也買斷了Beat,但當初提出訴訟的海外製作人依舊被網友認為是"原作者"與"跨國維權"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如果有心人稍加運作,輿論很快便會向某一方傾倒。音樂人背上了"抄襲"的污名,維權者也並沒有得到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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