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影片投資合同事由之二: 隱瞞影片真實製片方

電影快訊 1759℃

【原創】文/汐溟

欺詐的行為模式有兩種:虛假陳述和隱瞞重要事實。法律依據體現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撤銷影片投資合同事由之二: 隱瞞影片真實製片方 - 陸劇吧

無論是虛假陳述還是隱瞞重要事實,若認定構成欺詐至少應必然包含以下條件:

首先是雙重故意,如隱瞞重要事實則表意人應既有讓對方當事人限於錯誤的故意,同時有讓對方當事人因此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其次,與故意相對應,欺詐應具備雙重因果關係,若表意人隱瞞重要事實,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應系該隱瞞行為所致,而最終意思表示的作出也應因該錯誤所成;最後,欺詐行為應有違法性。隱瞞重要事實的違法性尤其值得注意。因為在商業交易中,商事主體並無對一切信息、事實均有披露義務,其揭示義務的對象並無普遍性,因此,只有與合同訂立相關的重要事實有揭示義務,但何為與「與合同訂立相關的重要事實」,重要性如何認定,不易把握;另外,隱瞞的方式與程度應該有可詰難性,應違反基本的法律及誠信原則。

撤銷影片投資合同事由之二: 隱瞞影片真實製片方 - 陸劇吧

在前文(《撤銷影片投資合同事由之一:虛構出品成功影片事實》)所論的案例中,雙方於投資合同中對影片製作所作約定為:乙方(被告)辦理與本片有關的申請、拍攝製作、報批、影片送審、取得放映許可證的相關手續。本片由甲乙雙方聯合形式拍攝該影片。本片攝製組由乙方負責組成。由該約定可知:乙方負責辦理拍攝製作的相關手續,在拍攝該片時應與甲方合作,並有權單方組建攝製組。

撤銷影片投資合同事由之二: 隱瞞影片真實製片方 - 陸劇吧

該案中,原告指控被告隱瞞了電影的真正拍攝主體這一關鍵事實,構成欺詐。理由為:被告在《電影投資合同》中明確其負責辦理與本片有關的申請、拍攝製作、報批、影片送審、取得放映許可證的相關手續,負責攝製人員組成等。國家電影局網站劇本備案公示信息顯示,涉案電影的出品人和製作人是中X傳媒公司負責拍攝。在網絡廣告宣傳中,被告聲稱是該部電影的聯合出品人。實踐中,出品人是拍攝電影的核心主體,不可或缺,電影的備案申請、拍攝製作、影片送審等均由出品人負責完成。被告隱瞞了該重大的關鍵事實和真相,謊稱涉案電影系其拍攝並以其自己名義簽訂合同,致使原告基於該錯誤事實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本文認為,由原告該主張可知,原告承認被告系涉案影片的聯合出品方,但並非第一出品方,更非唯一出品方,但其隱瞞了該事實並未向其揭示,而原告基於被告系唯一出品方的錯誤認知而簽訂涉案合同。事實上,這種論斷完全經不起推敲。

首先,如前所述,欺詐的方式應有違法性。對於被告在涉案電影拍攝中所應扮演的角色雙方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姑且不論被告在合同簽訂前是否對其隱瞞關鍵事實,能約束雙方、作為權利義務根據且是唯一根據者是合同文本,而合同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成為違法性的工具,因為雙方能形成合意,且其內容各自都能理解,系經過深思熟慮後才簽訂。

更重要的是,以合同為依據,被告是涉案電影拍攝者,但並未約定是唯一拍攝者,合同內容既不能使原告得出隱瞞關鍵事實主張,更無法支持其訴訟中觀點。

最後,原告自己也承認,被告具有聯合出品方身份,事實上等於承認被告履行了涉案合同約定的拍攝義務,這實際上否定了自己主張。

事實上,一審法院在審理後也認為原告關於被告隱瞞拍攝主體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裁判理由主要是:《電影投資合同》中寫明被告負責辦理與《一X愛情》有關的申請、拍攝製作、報批、影片送審、取得放映許可證的相關手續,但未寫明被告系涉案電影的拍攝方,現原告所述該電影的拍攝方即中X傳媒公司亦表示涉案電影系與被告聯合製作出品,故原告稱被告隱瞞了電影拍攝主體構成欺詐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顯然,法院對原告觀點否定的更為徹底。

原告認為一審法院對拍攝主體的認定錯誤,在上訴中認為,將合同中劇本、報批、攝製組等條款內容結合起來看,能夠得出合同中約定了被告系涉案電影的唯一拍攝方。

二審法院並未支持其該項上訴觀點。理由為:原告在上訴提出被告在涉案《電影投資合同》中虛構其為電影《一X愛情》的拍攝方,根據北京市電影局於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關於影片<一X愛情>出品單位變更的批複》、中X傳媒公司在一審期間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國家電影局於2019年5月27日頒發的電影公映許可證,可以證明涉案電影系中X傳媒公司與被告聯合製作作品。因此,被告對於電影《一X愛情》的製作、出品享有相關權益。

本文認為,不管當事人在簽約前對交易內容如何期待,如何掌握或被告知何種信息,最終的利益系通過合同文本確定。合同約定之文義是當事人雙方最該關注的內容。因為合同系雙方共同合意的載體,因此該種方式不具有違法性。其次,合同作為工具,也很難證明當事人具有雙重故意和雙重因果關係。在邏輯鏈條上總有斷點,導致結論無法成立。

本文根據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0168號民事判決(法官刁彤)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10133號民事判決(法官曹欣、郭菁、孫兆暉)歸納、整理、抽繹而成。

標籤: 電影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