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公共衛生法專家宋華琳:“新冠感染”降級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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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晚,國家衛健委發布2022年第7號公告,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此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同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了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


這意味着,作為一種曾經需要使用甲類管理措施的特殊乙類傳染病,新冠感染終於回到了本該屬於它的位置。


另一方面,回望此前陸續出台的“二十條”和“新十條”,無一不是在為本次調整新冠管理級別做鋪墊。而結合新冠病毒致病致死性低的最新特徵和已經造成大規模感染的現實情況,繼續堅持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必要性也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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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很多人來說,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聽起來似乎只是級別上的差異,主觀感受並不明顯。


依法管理傳染病,皆應該有據可循,有法可依。為了釐清此次調整的現實和法理基礎,八點健聞採訪了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南開大學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的法治體系研究”首席專家宋華琳,以下是八點健聞與宋華琳教授的對話。


乙類傳染病提級管理,容易引發過度防控


八點健聞:從傳染病防治法的角度來看,傳染病的甲類管理和乙類管理最核心的不同究竟是什麼?


宋華琳:“乙類甲管”傳染病與甲類傳染病的核心區別在於傳染病類別,其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乙類甲管”傳染病雖然參照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但本質上仍屬於乙類傳染病,在發病率、病死率、傳播速度、危害程度等方面均低於甲類傳染病,而且乙類傳染病沒有高致殘率和高致畸能力,對於公民的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低於甲類烈性傳染病。


從對於經濟和社會的影響角度來看,乙類傳染病對社會和經濟活動會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不容易引發社會恐慌,負面影響相對可控。而甲類傳染病具有傳播速度快、高重症、高病死率的特徵,且通常缺乏有效治療手段,容易引發社會恐慌和混亂,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乙類甲管”傳染病是將特定傳染病提級管理,但容易讓人誤解為此類傳染病已經是甲類傳染病,引發社會的不必要恐慌和過度防控。


“乙類乙管”傳染病對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對較低


八點健聞:在疫情防控上,提級管理的“乙類甲管”傳染病和真正的“乙類乙管”傳染病有何差異?


宋華琳:這主要體現在隔離措施、疫區封鎖與交通衛生檢疫方面。


在對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方面,二者存在不小的差異。“乙類甲管”傳染病是出於嚴防嚴控的理念而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對於甲類傳染病,需要採取強制性隔離治療措施、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以及其他必要預防措施。“乙類甲管”傳染病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進行了嚴格限制。


而“乙類乙管”傳染病一般僅需要採取計劃性疫苗接種,採取必要治療措施,控制傳染源或傳播途徑,對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對較低。


其一,是否隔離。針對乙類傳染病病人是否採取隔離措施需依病情而定,如果根據病情隔離屬於“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則可以採取隔離措施。相較而言,針對乙類甲管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則必須予以隔離治療。


其二,隔離對象。對於乙類傳染病,確需採取隔離措施的話,隔離對象也僅限於乙類傳染病病人,但針對“乙類甲管”傳染病,不僅病人、病原攜帶者需隔離治療,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也應當在指定場所隔離治療或進行醫學觀察。


其三,可否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對於“乙類甲管”傳染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在區域封鎖和封控方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的規定,對已經發生“乙類甲管”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可以採取封控和隔離措施。省級人民政府還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乙類甲管”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乙類乙管”傳染病而言,不能對疫區實施封鎖措施,但是可以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的限制聚集性活動、封閉特定場所等緊急措施。


此外,發生“乙類甲管”傳染病時,還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新冠病毒感染已經不符合甲類傳染病的構成要件


八點健聞:應該怎樣理解“新冠感染”被降級到“乙類乙管”?


宋華琳:應該說,是讓“新冠”回到了本該屬於它的位置。一方面,新冠病毒奧密克戎變異株是目前我國唯一流行的關切變異株。國際和國內監測數據證實,奧密克戎變異株及其進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三年前的原始株和德爾塔等變異株明顯減弱,主要表現在重症和死亡比例明顯低於原始株和其他關切變異株。


另一方面,目前,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症率、死亡率保持相當低的水平。奧密克戎變異株引起重症和死亡的比例明顯低於之前原始株和關切變異株,這既是奧密克戎變異株的特點,也與人群接種疫苗免疫水平提高和國家採取的積極預防策略有關。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甲類傳染病是指發病率高,治療延誤時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間傳播速度快,波及面廣,可能危及社會安全,流行時需要採取強制性隔離、疫區封鎖或者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的烈性傳染病。


這意味着新冠病毒如今的重症率與死亡率,已經不符合甲類傳染病的構成要件。


此外,新冠疫苗接種不斷普及、醫療救治能力不斷提升、居家隔離觀察治療日漸可行等變化也讓“新冠感染”降級管理的現實基礎越來越充實。


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國已有許多專家學者,通過各種渠道對新冠病毒的致病力變化以及國家政策調整的依據做了專業、權威、合理的解釋與普及,人民群眾對新冠病毒的認識更加理性,對其傳播性、致病性、變異規律、免疫逃逸特性也有了很好的了解,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焦慮情緒較弱,對已經發布的優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也普遍表示支持,回歸“乙類乙管”條件已經成熟。


“乙類甲管”帶來的收益與造成的損害,不再合乎比例


八點健聞:我們為什麼一定要讓新冠感染退回到“乙類乙管”的位置上?


宋華琳:第一,“乙類甲管”帶來的收益與造成的損害不再合乎比例。


新冠疫情發展初期,病毒的傳染性和致病性強,且病毒變異趨勢帶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依法採取“乙類甲管”的措施,防控效果顯著。隨着新冠病毒多次變異,當前流行的奧密克戎變異株毒性顯著降低,加之新冠疫苗接種產生的免疫屏障,“乙類甲管”雖可實現疫情嚴防嚴控目標,但會給人身權利帶來不必要的限制,過度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已不屬於最具成本效益的手段。


第二,“乙類甲管”為基層防疫工作層層加碼提供了制度空間。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最大差異在於防控程度高低。針對列為乙類傳染病的新冠病毒,按甲類傳染病管理,本質上是嚴防嚴控的提級管理思維。


從第九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到進一步優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條措施,再到最新發布的十條優化措施,均將減少不必要的防控舉措作為基本調整方向。但實踐中,一些地方落實不到位、層層加碼的現象依舊屢禁不止。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提級管理思維的影響。


在“乙類甲管”背景下,部分地方所採取的一刀切、層層加碼等嚴格防控行為也能被解釋存在一定合法性,這極大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第三,持續的“乙類甲管”會對經濟和就業造成巨大衝擊。防控措施嚴重影響了個體經營戶、農戶的收入情況,也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傷害。


受前段時間國內疫情點多、面廣、頻發的影響,很多企業不得不停工歇業,導致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文化旅遊等行業經營困難,市場主體經營壓力增大。頻繁的封控已經導致了很多從業者入不敷出,大量的實體產業無法開張營業,而且由於管控隔離措施,正常勞動的職工的收入甚至也難以保障。


嚴雨程丨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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