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條款:從沉睡到蘇醒_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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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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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檢察官宣讀完不予起訴決定書後,河北邢台正當防衛案當事人董民剛被司法警察送回家中,董與家人相擁而泣。(資料圖片)

別人拿刀砍你時,你能砍回去嗎?

2020年新年前夕,雲南麗江的90後女孩唐雪終於等來一個結果。2019年12月30日,雲南省檢察院通報了“麗江反殺案”的詳細情況,認定被不起訴人唐雪在春節期間,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別是在凌晨1時許,家門被砍砸,出門後被李德湘腳踢拳毆情況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後持水果刀反抗,係為保護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採取的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9年12月30日,永勝縣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僅是唐雪案,崑山反殺案、山東於歡案等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總能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當事人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往往成為最大的爭議點。

曾經“沉睡”的正當防衛條款

所謂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看來,相較於1979年刑法,現行刑法已經放寬了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唯結果論”現象,導致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一度成為“殭屍”條款。所謂“唯結果論”指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衛超過的必要界限僅僅是只要發生死傷結果就是防衛過當,並不利於體現司法的公平正義。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蔡學恩也認為,從立法層面看,1997年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對防衛人非常有利的,但司法實踐中常出現有爭議的正當防衛案件。根據有關研究數據顯示,在正當防衛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的不足10%,絕大部分案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20多年間,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日趨保守,再加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規定籠統,不易把握,使得司法適用存在諸多問題。

在蔡學恩看來,司法機關較少適用正當防衛條款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唯結果論,未充分考慮防衛行為的必要性。正當防衛的案件,一旦發生死傷結果,“唯死傷者大”“殺人償命”的思維往往佔據主動,防衛人通常會落入“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之中。二是過於強調力量對等,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工具的升級,並不必然超越必要限度。防衛人使用工具反擊,正是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三是事後的理性視角,未能顧及防衛人的境遇。對於可能適用正當防衛的案件,若以事後完全理性的視角評判防衛人的防衛要件,則是有些過於苛刻地要求防衛人了。

“近些年,諸如崑山反殺案這樣的典型正當防衛案例,可以說激活了特殊防衛機制,糾正了判斷防衛是否過當的認識誤區,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好人受罰’現象,體現了優先保護被侵害人利益的政策導向。”熊秋紅表示。

從“沉睡”到“蘇醒”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在這批案例中,不僅包含了于海明正當防衛案(即崑山反殺案),還有陳某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具體說明了什麼情況之下屬於正當防衛,什麼情況屬於防衛過當,什麼情況屬於行兇等。

“這些指導性案例,明確了對公民正當防衛權的保護,不僅為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更詳細的參考,也彰顯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司法理念,意味着以往沉睡的正當防衛條款,開始逐漸蘇醒了。”河北省邢台市檢察院檢察官溫可紅告訴記者。

2018年5月,邢台市巨鹿縣村民刁某深夜翻牆闖入村民董民剛家中滋事被殺,引發關注,這一案件也被稱為“河北邢台正當防衛案”。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後,河北省邢台市檢察院認定董民剛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溫可紅說,在董民剛案件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根據指導性案例的明確說明,對於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時機和所處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因此在本案中,我們認定董民剛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重要理由就是對不法侵害和防衛行為進行了綜合判斷,並着重從防衛人所處環境這一因素去評判他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辦理董民剛這起案件也讓溫可紅有了更深切的體會,“檢察官作出的司法最終結論,能否讓普通的民眾也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非常重要。我們不是機械地套用法律,而是將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當中,最終得出了符合人之常理的判斷。”

北京大興區發生的一起案件也是如此。2018年8月6日,身為保安的於滿江、閆山青在北京某生物葯業有限公司值班時,楊雲的中型犬衝進該公司院內草坪,閆、於二人出去轟狗,與楊雲發生口角並互毆,導致楊雲右手着地摔倒,還造成楊雲右眼鈍挫傷(不構成輕傷)。10分鐘後,楊雲從家中拿菜刀衝到該公司門衛室門口,邊辱罵邊向於滿江、閆山青揮舞菜刀。於滿江、閆山青分別持橡膠棍和防暴鋼叉沖了出去。楊雲一直拿着菜刀沖二人揮砍,二人在公司院內對楊雲進行防衛,造成楊雲左尺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軟組織損傷、前胸部皮膚裂傷,經法醫學鑒定為輕傷一級。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大興區檢察院依照刑法規定,認定於滿江、閆山青應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車浩評價此案:“‘正無需向不正讓步’是正當防衛的核心理念,它落實到具體實踐層面,就是面對不法侵害,防衛人沒有迴避義務。辦案檢察官能夠明確防衛人不迴避的權利,澄清互毆與防衛的界限,頂住壓力堅持認定正當防衛,彰顯出司法機關與時俱進、維護正義、敢於擔當的形象。”

“檢察機關近期辦理的‘崑山反殺案’‘淶源反殺案’等案件中,體現出一種強烈的社會擔當。”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里贊說,正當防衛的立法跟實際情況是不相適應的,這種狀況本應當通過司法實踐得到有效的矯正,但司法過程中,由於過於糾結法律的一些基礎性規定,所以,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凸顯了保守的態度和立場,使正當防衛這項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近期,檢察機關對幾個比較典型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非常正面的,對於矯正我們長期以來在正當防衛方面保守的做法,具有着積極的示範效應。檢察機關在辦理這幾起案件中,貫徹了一種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體現出了強烈的社會責任擔當和倫理擔當,這是檢察機關的一種新作為,也是一種新氣象。

準確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正當防衛法條耳熟能詳,可正當防衛的認定卻並不容易。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究竟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條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一是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二是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三是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四是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五是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據四川省宜賓市檢察院檢察官何繼紅介紹,具體而言,首先,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其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再次,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另外,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最後,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何繼紅曾辦理宜賓市興文縣的一起正當防衛案,2016年7月16日晚,王天文因傾倒棄土在鄭明亮、李淑芬夫婦位於興文縣某混凝土攪拌廠附近的土地上致雙方發生矛盾,王天文駕駛車輛從路邊衝上花台撞向鄭明亮夫婦,又立即倒車,鄭遠達(鄭明亮、李淑芬夫婦之子)見狀衝到駕駛室窗前阻擋王天文,用嘴咬了王天文的手臂,並用隨身攜帶的小刀捅刺王天文的左前臂一刀,後背兩刀。李淑芬、鄭明亮夫婦被撞傷後送興文縣光明骨科醫院搶救,後李淑芬經搶救無效死亡。王天文全身多處刀刺傷致右側氣胸已構成輕傷一級,左前臂損傷構成輕微傷。

“該案中,王天文開車撞鄭明亮、李淑芬夫婦後繼續倒車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的行為,即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何繼紅解釋,為了阻止王天文撞人後繼續行兇或逃跑,鄭遠達用刀刺了王天文的背部和手臂,即鄭遠達具有防衛意識,僅針對侵害人進行防衛。同時,就限度而言,由於對王天文正在進行行兇、殺人這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鄭遠達的行為滿足了正當防衛的要件,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要屬界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有專家表示,比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例如上文提到的“河北邢台正當防衛案”,其爭議點在於董民剛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辦案檢察官溫可紅解釋,之所以最後認定的是正當防衛,其原因在於,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董民剛長時間持續進行侮辱、恐嚇、毆打,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足以證明董民剛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二是董民剛主觀上沒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為是對不法侵害行為的防禦和反擊,主觀上是出於防衛的目的;三是從防衛行為看,董民剛在逃出家門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繼續挨打的情況下,才隨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與刁某進行對打。因此董民剛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剛在當時心裡恐懼、一心自救的情況下,要求其理性並準確判斷自身防禦行為的強度、如何避免傷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強人所難,不具有現實可能性。

專家表示,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對於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熊秋紅認為,應該採取綜合判斷、動態考慮的方式,考慮的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緩急、強度及其類型,防衛手段與強度的必要性,所防衛的利益等,不能簡單化處理。

“對於防衛權的濫用要特別注意,沒有濫用的話就是正當防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舉例說,什麼是防衛權的濫用呢?如小孩子偷個棗,就把小孩子打死了,這就是明顯濫用;再如,對兒童、精神病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明顯知道他們是弱勢的,還要侵害他們的權益;另外在特殊關係中,夫妻、子女等,明明知道對方說殺了你不是真的要殺卻將對方殺死,這就是濫用防衛權了。

進一步健全完善正當防衛制度

“自最高檢發布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以來,各地檢察機關陸續辦理了包括董民剛不起訴案在內的幾起正當防衛案件,都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全國人大代表、河北柏糧集團董事長尚金鎖對這些案件給予高度評價:一年多來,檢察機關緊跟新時代節奏,秉持法不能向非法讓步的原則辦案,改變了社會的法治生態,抓好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勇於擔當、主動作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特別是董民剛案,該案的辦理在目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希望檢察機關以案釋法,鼓勵引導社會公眾不向非正義低頭,以正對不正,努力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19年全國“兩會”上,蔡學恩提出,建議最高檢、最高法儘快出台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統一全國司法裁判標準。司法解釋要對正當防衛性質的認定、防衛前提的把握、防衛過當的判斷、特殊防衛的適用等方面進行明確、細化,推動正當防衛制度的正確適用。同時,建議最高法儘快出台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建議最高檢出台對於公民實施防衛、見義勇為引發的涉刑案件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門規範,對此類案件更加慎用羈押的強制措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該建議得到相關部門的及時答覆。目前,最高檢正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並編寫配套典型案例。“我們在指導意見中,將明確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的認定和適用作出具體規定,並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正當防衛案件提出工作要求。”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吳嶠濱表示。

“一個案件在適用法律條款的時候,要凸顯法條的核心價值,向公民昭示該如何規範自己的行為。”蔡學恩說,準確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就是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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