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管處副科長毒駕被控交通肇事案開庭,死者家屬不認同自首:明知上有老母住ICU下有兒子為何還吸毒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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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日,湖南株洲市交通局公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科副科長陳某涉嫌毒駕超速闖紅燈致人死亡一案,在株洲市天元區法院開庭審理,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陳某通過遠程視頻參加了庭審。

“我不認為他的家庭條件就應該給他減刑或者減輕罪責,而且恰好說明有這樣的家庭生活背景,為什麼還要去干那麼混蛋的事。”死者趙某的兒子曹先生認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點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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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毒駕超速闖紅燈

豐田霸道保險杠脫落引擎蓋變形胎破

考慮到疫情原因,9月3日下午3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株洲市天元區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公開庭審,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直播了庭審。

株洲市天元區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16日晚9時48分,陳某駕駛湘L牌照的豐田霸道,沿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莫林精品酒店前人行橫道處,超速行駛並闖紅燈後沖向綠化帶,撞斷人行橫道樹,撞上站在綠化帶端頭正等待橫過道路的趙某,導致趙某當場身亡,造成車輛及綠化帶受損。

天元區事發路段限速30公里/小時,但陳某當時駕駛速度為64.6公里/小時,嚴重超速引發的車禍慘狀,從車損情況也可窺一斑知全豹:豐田霸道的車前保險杠變形脫落,右大燈損壞,整個引擎蓋變形,右前輪鋼圈和輪胎損壞。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案發一個月後的6月17日,陳某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但是未執行。6月17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刑事拘留,6月30日經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案件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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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導致豐田霸道嚴重受損,引擎蓋變形,右前輪鋼圈和輪胎損壞

>>被告人當庭陳述

自稱撿拾手機引發車禍精神狀態正常

52歲的陳某是株洲市交通局公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科副科長,大學文化程度,黨員。在視頻庭審中,陳某接受公訴人和辯護人詢問時承認,5月16日下午1點多在天元區某地與他人有吸毒行為,之後一直到發生車禍,他在駕駛過程中認為自己的精神狀態正常,並沒有產生極度興奮或幻覺。

陳某表示,駕車過程中發生車禍是因為低頭撿拾手機不小心造成事故。車禍發生後,他先後撥打了119、122和110,並沒有逃離車禍現場。

法庭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檢測報告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體內毒品含量超標,送檢的陳某血液樣品中檢出氯胺酮(註:俗稱“K粉”)含量為14.39ng/ml,3,4-亞甲雙氧甲基苯丙胺 (MDMA,註:俗稱“搖頭丸”) 含量為284.71ng/ml。

法庭審理中出示證人莫某和姜某的證言,莫某的證言顯示,案發當天,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但車禍發生時其正在車上睡覺。

審查查明,陳某在案發後撥打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表示,案發後偵查調查程序合法,陳某吸毒後駕駛車輛的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陳某是公職人員,吸毒行為違法,吸毒後駕車更不對。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事故責任認定結果無異議。陳某的行為造成1人死亡、公共財產損失的後果,應承擔法律責任,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的刑事責任。

此外,案發後,陳某已先行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20萬元,陳某已賠償綠化帶損失23019元。

庭審中,陳某的辯護人表示,陳某有自首情節,而且是主動撥打職能部門電話,並簽署具結悔過書,願意認罪認罰,請求法庭考慮陳某離異,陳某80歲母親住進ICU靠呼吸機維繫生命,陳上高中的兒子未成年需要撫養等因素,酌情對陳某減輕處罰。

庭審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審判長宣布休庭,下一次開庭時間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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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表示陳某作為公職人員吸毒後駕駛車輛的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

>>不能成為減刑項

上有老母下有兒子為何還要吸毒飆車

“我認為量刑起點過低,這個案子是完全的刑事案件,不是刑事附帶民事,我的律師只能旁聽,原告是檢察院公訴人。”9月3日庭審結束後,曹先生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我有兩個家屬去旁聽,我是看的直播。”

曹先生表示:“他在發生車禍之後保護現場,然後打電話報警,但我們認為他人可能已經不清醒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他如果跑的情況下就屬於肇事逃逸,而每一個發生事故的司機都有義務保護現場,這並不能成為他的減刑項,這是義務,而不是說他做了這個就可以減刑。”

作為死者家屬,曹先生不認同陳某的自首情節。“他在案發一個月之內都不承認吸毒,也沒有主動到交通部門去坦白,承認吸毒,是受到各種壓力之下,到一個月之後、交警正式立案之後他才承認,而此時距離案發已一個月有餘,距離交通事故報告出具也有半個月,所以我們並不認為他有自首情節,他是到最後沒有辦法了才承認。”

曹先生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庭審中陳某的辯護人說他上有80歲母親住ICU只能插管,下有讀高中的兒子,但我們認為他的家庭情況並不能構成他執法犯法、與多人吸毒後兜車的減刑項,畢竟我母親付出的是一條生命,而且我想反問一句,明知上有80歲住ICU的母親,下有讀高中的兒子,自己是主管交通的公職人員,為什麼還要與多人吸毒飆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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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旁聽庭審,不認同陳某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

>>車禍致家庭破碎

母親一走八旬爺爺奶奶每天都很難過

曹先生悲傷地表示:“53歲的母親一走,我們這個家庭就破碎了,我爺爺今年88歲,爺爺和奶奶都是離休老幹部,現在每天在家裡都很難過……”

曹先生表示:“我們也希望案子能公平公正審理,但一直到現在,我不認為他是過失犯罪,不認為他有那麼多的減刑項,‘積極賠償、自首、認罪認罰、沒有犯罪前科’,我都不認同,我也不認為,他的家庭條件就應該給他減刑或者減輕罪責,而且恰好說明有這樣的家庭生活背景,為什麼還要去干那麼混蛋的事。”

談及民事賠償,曹先生表示:“案子是刑事和民事分開,目前民事部分準備起訴到法院,對於我們家屬來說,民事賠償是在刑事案件審理完之後,我們才會去追究,我們更在乎的是他的刑期和法律對他的懲處,畢竟再多的錢也買不回公正、公平和生命。”

談及陳某吸毒的毒品來源、車上其他吸毒人員的處理,曹先生表示:“檢察院說相關人員已經處理,但那是另外的案子了,其他吸毒的人員、吸毒的場所都是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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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駕駛速度達到每小時64.6公里,撞擊造成豐田霸道保險杠變形脫落

>>第三方律師觀點

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

“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為宜。”9月3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就此案作了法律解讀。

趙良善介紹,《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最重要的特徵就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趙良善認為,“本案中,陳某主動承認撞人行為,就屬於供述行為,因為闖紅燈超速撞人已經構成犯罪。至於吸毒與否、構成何種犯罪是司法機關定性及量刑所應考慮的,也許吸毒會影響到罪名或者案件嚴重程度等,但這不影響陳某承認其犯罪的事實。”

趙良善認為,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為宜。依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比如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將吸毒駕車肇事歸為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必須要求行為人在意識形態上持過失態度,例如飲品里被他人放了毒品自己不知情等。”趙良善指出,本案中,陳某作為運管處副科長,經常參與緝毒行動,對於毒品及毒品可能產生的後果具有一定認知和判斷能力,“如果陳某並非第一次吸毒,對吸毒後行為失控有一定經驗、認知,那麼此時,其明知車輛行駛路段人流量較大,屬鬧市區,易發生事故,仍然吸毒後行駛,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有聽之任之的間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道路人群安全的行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以及公共財產損失,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據《刑法》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量刑,“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趙良善說,陳某作為運管處副科長,這一職位本身不會加重對陳某的處罰,但是可以直接影響到陳某對犯罪結果的預知、主觀態度等,從而對犯罪行為予以定性,最終如何判刑、判多少刑還是要依據陳某是否吸毒、是否多次吸毒、主觀故意或過失、犯罪造成的結果、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綜合決定。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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