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搜第一!婚姻登記擬不再需要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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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布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的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地域管轄的規定,相關情況引髮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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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民政部網站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第五條明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而草案中第八條提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也就是說,草案取消了內地居民結婚登記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

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也不再需要出示戶口簿,僅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另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還取消了婚姻登記的地域限制。

草案中第七、第十三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而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近年來,我國試點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已逐步對婚姻登記的地域管轄限制進行了修正。去年,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擴大,在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如今,草案中正式取消婚姻登記地域管轄限制,對於長期在非戶籍地工作的人們來說,以後進行婚姻登記將更加方便。


此外,草案中還新增了關於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對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規定,明確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等。

這條改變也引發了網友廣泛關注和討論。



來源:九派新聞、民政部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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