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主播粉絲過億,聲音被“搬運”賣大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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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粉絲過億,聲音被“搬運”賣大米,法院判了 - 陸劇吧

南都訊 記者趙青 實習生陳思睿 通訊員許燕玲  隨着網絡直播的興起,不少當紅電商主播的直播視頻、音頻被截取用作他人商品的推廣,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披露了一起相關案件審理詳情。

博主利用當紅主播直播切片賣貨

大米銷售數量達數十萬件

辛某某為當紅直播電商主播,在直播電商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含昵稱)、肖像、聲音均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

2022年12月,辛某某在瀏覽短視頻app時發現龍某某在其運營管理的短視頻賬號中發布大量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聲音的直播切片,並且內附視頻同款商品鏈接或在直播切片內提示用戶前往龍某某的app櫥窗內購買視頻同款商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案涉賬號在短視頻平台發布了含辛某某姓名、肖像、聲音的視頻102個,視頻標題為《#辛x#kn95口罩#n95口罩#……》《#辛x#優質農產品#助農#五常大米……》等,內容為經剪輯的辛某某在直播間介紹口罩、大米等商品的口述解說直播視頻片段。

購買頁面顯示:售價28.9元至29.9元的口罩銷量約2萬;售價為29.9元至118元的大米銷量達到數十萬件。案涉視頻均已被刪除。

原告辛某某認為,龍某某未經授權或同意,擅自在其運營管理的短視頻賬號發布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聲音的直播切片,以達到吸引用戶流量、增加商品銷量的目的,嚴重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聲音利益。請求判令龍某某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龍某某則辯稱:第一,案涉視頻播放量低、推薦商品的銷售量低,難以給辛某某造成經濟損失,辛某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案涉賬號因發布視頻而漲粉。第二,辛某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明顯過高,僅同意返還所獲利潤。

網紅主播的聲音具有經濟價值

“搬運”聲音用作銷售構成侵權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視頻使用辛某某的網絡昵稱作為視頻標題銷售商品,會讓社會公眾認為案涉銷售的商品即為辛某某推薦,造成公眾混淆。

在案涉商品鏈接中使用含有辛某某肖像的直播視頻剪輯片段用以推廣類似商品,構成對辛某某肖像的商業使用,上述行為均未獲辛某某許可,已構成對辛某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

自然人的聲音是一種人格利益,受人格權保護。每個自然人個體的聲音都具有一定特殊性,聲音也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識別功能,可以對外展示個人行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

在互聯網時代,聲音不僅承載精神利益,也包含一定的經濟價值,能夠成為商業化利用的對象。

辛某某作為電商直播帶貨主播,在直播過程中通過其獨特的嗓音、流暢的表達、聲音中傳遞的飽滿熱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其聲音不僅承載其個人的精神利益,也因其特有的感染力而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龍某某未經許可在案涉短視頻中使用了辛某某的聲音,通過“搬運”辛某某推薦同類商品時的聲音到案涉視頻中,以達到辛某某為其銷售的案涉商品做推薦的目的,使得辛某某可能因許可其聲音使用而獲得的經濟利益減少,也可能會讓社會公眾對辛某某的形象產生質疑,侵害了辛某某的聲音利益。

綜上,龍某某侵害了辛某某的姓名權、肖像權及聲音利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酌定龍某某賠償辛某某經濟損失8000元(含合理開支)。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龍某某賠償原告辛某某經濟損失8000元(含合理開支)。

上述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聲音是每個自然人人格的組成要素

惡意嫁接主播帶貨口播侵害聲音利益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麥應華表示, 個人的聲音是由人的聲帶振動發出的具有獨特性的聲響。由於每個人的聲帶和口腔結構存在差異,每個人的聲音都具有獨特性。

從法律層面來看,聲音是每個自然人人格的組成要素,彰顯了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每個人作為人格主體的重要特徵,並可以用來識別每個自然人的身份。

隨着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聲音所具有的識別人的身份特徵開始受到重視,其所展現的能夠完全模仿、複製、剪輯個人聲音的技術能力為聲音利益保護帶來挑戰。

自然人的聲音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人格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該規定雖然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四章“肖像權”,但並非將聲音納入肖像權的保護範圍,而是參照適用肖像權的保護規則。

該條款強調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確立自然人的聲音利益是一項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人格利益,不能為肖像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所涵蓋。

惡意嫁接主播帶貨口播侵害聲音利益。本案中,辛某某系抖音網紅主播,在快手平台擁有9800多萬粉絲,在抖音平台擁有380多萬粉絲,在電商領域擁有一定知名度。

雖其知名度尚未達到眾所周知程度,但對業界聽眾而言,辛某某在直播過程中通過其獨特的嗓音、流暢的表達、聲音中傳遞的飽滿熱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其聲音具有可識別性。

惡意嫁接主播帶貨口播屬於擅自利用他人聲音的侵權行為。本案中,龍某某未經許可將辛某某推薦同類商品時的直播切片“搬運”至其銷售頁面,偽造成辛某某為其銷售的商品帶貨的假象,以達到增加商品銷售量、提高商品銷售額等目的,構成擅自利用他人聲音,侵害了辛某某對其聲音享有的財產性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惡意嫁接主播帶貨口播不構成對聲音的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人格權的合理使用規則,即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在解釋上,應認為這裡的“等”包括聲音。

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了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補充與細化制度,聲音也需要依據其特殊用途設置細化的合理使用規則。

本案中,案涉辛某某帶貨的直播切片雖然是已合法公開的音視頻,但龍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讓人產生辛某某與其產品之間存在關聯的錯覺,貶損了辛某某聲音的廣告價值,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構成侵害辛某某的聲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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