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錦萍:兒慈會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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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不是目的,懲惡揚善才是。


金錦萍:兒慈會的“罪與罰” - 陸劇吧2023年9月,北京,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攝影/本刊記者 張旭


端午節後第一天,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兒慈會”)千萬善款被卷跑事件在案發大半年之後,終於有了權威定性和初步處罰結果。

微信朋友圈瞬間被此新聞刷屏,足見公眾對此事件之關切。兒慈會9958大病救助事件對於慈善領域尤其是大病救助領域的影響極為重大,而民政部此次對於兒慈會的行政處罰可謂是自《慈善法》頒布實施以來,對於全國性慈善組織處罰力度最大的一次。如何整體解讀和評價兒慈會此次事件以及民政部的通報,不僅事關兒慈會的未來,而且也將深刻影響包括兒慈會在內的慈善組織,以及包括大病救助在內的慈善事業的未來走向和發展,也昭示着我國慈善領域法律與規制的未來走向,故須釐清是非,明確各方義務和責任。

金錦萍:兒慈會的“罪與罰” - 陸劇吧6月11日,民政部官網關於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有關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對於民政部通報的解讀

通報首先明確事件的始作俑者柯某孝的行為性質和目前情況。認定柯某孝的身份是從兒慈會的救助對象到志願者再到參與兒慈會的具體工作,後以兒慈會9958項目名義行詐騙之實,淪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通報也明確兒慈會難辭其咎。對兒慈會的調查發現,“兒慈會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9958項目操作違規等問題。經進一步調查,兒慈會還存在未按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等違法情形”。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民政部目前採取了三項措施:其一,對兒慈會作出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並將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二,鑒於兒慈會相關負責人履職不力、失職失責,責令兒慈會按程序罷免相關負責人職務,並依規依紀對有關黨員失職失責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其三,兒慈會副秘書長、9958項目負責人王某涉嫌職務犯罪,經有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再次,兒慈會停止活動期間,理應停止包括資助款項撥付的所有活動,但是考慮到患兒治療的持續性需求,故工作組將採取措施,切實維護正在接受兒慈會救助的患兒的利益,以避免次生傷害的發生。

兩種不同的刑事責任

通報中涉及兩種刑事責任:柯某孝是以涉嫌詐騙由司法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措施並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兒慈會副秘書長兼9958項目負責人王某,卻是以職務犯罪入刑,動用了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此後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亦可成為職務犯罪,諸如成為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現行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還規定,“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亦屬於“公共財產”的範疇,儘管目前對於侵害非國有公共財產的刑責採取了謙抑的態度,但是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於公益資產的保護力度。
就本案情況而言,儘管司法機關未做出最終判決,但是王某涉嫌職務犯罪且以職務侵占罪入刑的可能性極大。這也警示我們所有慈善組織的從業人員,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產,亦可構成職務侵占罪而噹啷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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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慈善組織的特殊考量

通報中,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的民政部對兒慈會的違法行為的描述是這樣措辭的:柯某孝事件暴露兒慈會“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9958項目操作違規等問題。經進一步調查,兒慈會還存在未按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等違法情形”。據此對其做出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並將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關於兒慈會的具體違法行為,在本通告中披露得並不詳盡。目前的定性是“內部管理不規範、9958項目操作違規、未按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但是其中細節目前尚未披露。“內部管理不規範和項目操作違規”彈性極大,從內部管理和項目操作的微小瑕疵到惡性極大的違法行為均有可能;“未按規定業務範圍進行活動和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這一條覆蓋面的跨度也不小。因此,相關細節還有待於具體人員處理和後續所採取的措施中逐漸獲悉。
目前需要正視和討論的問題在於:由於慈善組織的性質有別於商事組織,故對於慈善組織的處罰的確存在較大困難。
其一,對於商事組織普遍適用的罰款處罰,對於慈善組織很難適用。因為慈善組織的財產屬於社會資產,屬於目的鎖定的財產:即慈善組織的財產為其慈善宗旨、業務範圍以及捐贈人的意願鎖定,不能挪作他用。同樣採取罰款措施,於商事組織而言,該部分損失會傳導到商事組織的股東和高管身上;但是罰款於慈善組織而言,則缺乏相同效果,蓋因慈善組織一是沒有股東,二是其理事會成員大多為不授薪的志願者,所以,對於慈善組織的罰款而導致的損失不會傳遞到他們身上,而是傳遞到了本應該從慈善組織受到救助的社會公眾。
其二,對於商事組織的強制終止的行政處罰,適用於慈善組織時也會顧慮重重。商事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從而走入註銷程序,在實踐中很常見,但是慈善組織被註銷登記卻很少適用,尤其是進行着持續性資助活動的大型慈善組織。原因在於:慈善組織本質上不屬於任何其他主體,即“無所有人”,慈善組織實為社會公器,其立身之根本的宗旨和使命均是某些領域內的慈善目的或者慈善事業。
因此,註銷一個慈善組織與重整一個慈善組織幾乎沒有什麼差異。而一旦註銷登記,意味着全面清算和事務承接,但是慈善組織的清算並非簡單的債權債務清理,而是需要找到可以託管的慈善組織來承接其正在進行着的慈善項目。且不說有沒有適合且願意承接這些繁瑣任務的慈善組織存在,僅僅將這些項目全部核查並移交的過程就很耗費時間和精力,很可能影響到需要持續性資助的受益對象。
所以,與其採取註銷程序,不如退而求其次,重整特定慈善組織,讓其繼續承擔原先的任務和使命,但是需要懲罰其間利用慈善組織和慈善名義牟取私益的違法犯罪者。因此,在慈善領域,懲罰的重點並非某個特定慈善組織,而是在其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
其三,慈善組織的重整是行政處罰之後的難題。即如果按照民政部目前的認定和措施,“鑒於兒慈會相關負責人履職不力、失職失責,責令兒慈會按程序罷免相關負責人職務,並依規依紀對有關黨員失職失責問題進行立案審查”,意味著兒慈會的相關負責人將被依據黨規黨紀予以處罰,同時將被罷免負責人職務。這也就意味着,兒慈會的治理結構層面需要一次脫胎換骨的重整,讓兒慈會回到其章程所確定的軌道上來。但是如何重構理事會?如何挽回其已經造成的諸多損失?這些問題將是後續難度最大的挑戰所在。

兒慈會的未來和慈善共同體的未來

毫無疑問,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因為此事件再次遭受重創,這也是眾多熱愛慈善事業的人們最為痛心疾首之處。
公信力是慈善組織對其利益相關者承諾的社會責任,包括其對一般大眾、新聞媒體、捐贈者、理事、員工、志願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義務。公信力源於公共責任和公共資源。良善的公益慈善組織要盡其所能地獲取,盡其所能地給予,既動用了社會資源又承擔著或重或輕的公共責任。
如何盡其所能地獲取?慈善組織既無行政部門徵稅徵收之權力,也無市場機制之威力,唯有依賴德行品行之魅力。公信力就是慈善組織身份之識別、德行之彰顯、能力之保證、責任之擔當,是公益慈善組織的立身、生存、發展之本。獲得捐贈者和志願者的信任,公益慈善組織方能獲得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持續補給,致力於宗旨使命的履踐。
如何盡其所能地給予?公益慈善組織被賦予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宗旨之明確、財產之運用、公益項目之資助、受益對象之選擇,無不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受到法律法規和章程的限制,受到捐贈人意願的限制。公益慈善組織被視為捐助人的受託人,需要向其捐助人盡責;公益慈善組織會讓需要救助群體中的個體命運因為是否得到救助而迥異,因此需要向受益人盡責;公益慈善組織一般會享有稅收減免待遇,因此需要向公眾盡責。
所以兒慈會和慈善共同體的未來懸於一線:公信力。
於兒慈會而言,自事件引爆輿論之日起,其公信力已經蕩然無存。目前儘管只是責令停止活動三個月,但是這次事件將如影相隨地伴其左右,接下來更為艱難的是重建之路:負責人的更迭只是起點,治理結構的重整、建章立制、品牌修復、團隊建設和文化建設……每一步都要求踏踏實實,但是即便如此,能否重新獲取社會和公眾支持和信任,尚存疑慮。
慈善共同體又會受何影響?慈善領域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律:慈善組織之間不見得一榮俱榮,但是肯定“城池失火殃及池魚”。慈善領域的所有負面事件,最終都會導致整個慈善領域的公信力受挫。這是因為公眾對於慈善事業抱有特殊的期待,將其視為一個社會良知的底線。如果有人借用慈善組織或者慈善事業的名義行貪腐詐騙之事,侵害的不僅僅是慈善資產,更是傷害和侮辱了捐贈者和志願者的情感,損害了社會信任。
因此,兒慈會需要刮骨療傷,但是慈善共同體也須徹底反思。組織治理之外,行業自律需要發揮重要功能。慈善組織中得有站出來承擔行業倡導和行業自律的擔當者。兒慈會事件之後,期待慈善領域有行業共建的自覺,倡導和推動共建式慈善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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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論:大病救助往何處去?

患兒的病痛並不會因為兒慈會被停止活動而同時停止。更為艱難的問題是:大病救助該何去何從?
我一直以來都堅定地認為:大病救助體系中,慈善捐贈只是補充力量而已,更多還是需要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醫療保險的推廣。當然在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尚未能覆蓋的人群中,慈善組織為其提供救助服務,功德無量,但是作為慈善組織,不能僅僅停留在這一層面甚至以此為業。對於大病救助公益項目而言,治標和治本須同時進行。
首先,慈善組織的大病救助項目不可混同於眾多患兒的醫療費眾籌之平台。後者應當由諸如水滴籌、輕鬆籌等個人求助平台來承擔。目前《慈善法》已經明確要制定個人求助平台的管理辦法,期待該辦法出台在為眾多個人求助平台制定規範的同時,也將讓公益捐贈與個人求助之間的區別更為顯著,並為公眾所知悉。
其次,作為社會公器的慈善組織,其所實施的大病救助公益項目不僅僅着眼於醫療費用之籌集,也應關注患者家屬的心理關懷,同時資助基礎醫療之研究和疾病之預防,更需要進行社會倡導和政策倡導,從源頭上治理大病患者所面臨的諸多社會問題。
再次,慈善組織的大病救助項目必須在公開募捐環節切斷捐贈者與受益人之間的直接聯繫,讓捐贈者成為公益項目而非特定受益人的資助者,而受益人成為平等的受益人。在慈善領域,我們至少可以為一種平等而努力:即當任何人陷入困境之時,均可平等地獲得社會資源的救助,不因其個人屬性和特徵、社會關係之多寡而受到不公平對待。
民政部通報中的所有懲罰措施本身並非目的,也相信所有關切兒慈會事件的有識之士也並非是要將兒慈會趕盡殺絕,只是痛恨違法犯罪者讓慈善蒙羞,並進而削弱社會信任。大家都應該明確一個道理:懲罰本身從來不是目的,懲惡揚善才是。
兒慈會事件至此告一段落,但是餘波未了,其對於公益慈善領域的影響也將長期持續,時不時還會沉渣泛起,就如同慈善領域的其他事件一般,不時叩問所有以慈善為志業的人:當年之初心,汝今可持否?
(作者系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金錦萍
圖片來源:ic
圖片編輯:張旭、呂宸玉 
值班編輯:萬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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