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傳稱《繁花》未獲其授權?出品方回應!律師解讀:重點看“錄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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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歌手趙傳發文稱電視劇《繁花》使用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隻小小鳥》,但未獲其授權。


對此,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文化娛樂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師丁濤告訴東方網·縱相視頻,他認為此事重點在於這首歌的錄音製作者權是否發生了版權轉移交易,“也許通過其他途徑,在趙傳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了授權。”


此外,《繁花》出品方澤東影業回應表示:“我們昨天第一時間和環球音樂一同聯繫了趙傳和版權所屬團隊,並做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並相約今天進一步展示我們合作記錄,解除相關誤會。”



昨天,歌手趙傳在社交媒體發文稱電視劇《繁花》中使用了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隻小小鳥》,“我是擁有錄音權的人,但沒人跟我聯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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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發現,趙傳演唱的《我是一隻小小鳥》在《繁花》第11集和第24集都出現過,前者場景陶陶不甘困於家庭,想出軌小阿嫂;後者則是陶陶向寶總要零花錢,寶總提及芳妹,陶陶有所感,大聲表達對自由的嚮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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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電視劇尾滾動字幕“版權音樂協調”內容中有趙傳演唱,作詞、作曲為李宗盛的歌曲《我是一隻小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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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文化娛樂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師丁濤接受縱相新聞採訪時表示,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無法在現有情況下明確孰是孰非,“趙傳所說的錄音使用權並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目前推測他說的應該是指錄音製作者權”。


“一首歌曲的版權結構分為四部分,簡稱詞、曲、唱、錄。”丁濤介紹,一般沒有特別針對版權問題的協議約定歸屬情況下,這首歌曲的詞曲著作權歸屬於原作者李宗盛。錄音製作者權歸屬於投入資源、成本錄製歌曲的人或者組織,通常情況下是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歌手本人則享有這首歌的表演者權。


理論上如果影視劇想獲得一首歌曲的授權並進行使用,需要同時獲得詞、曲、唱、錄這四方的許可後方可使用,“但由於版權是可以交易的,唱片公司可以將詞曲版權,錄音製作者權,以及歌手的表演者權通過轉讓的方式全部歸屬於自己名下,從而形成一個歌曲版權的整體用於授權以及轉讓,這在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


目前無法了解這首歌的錄音製作者權是否發生了版權的移轉交易。根據《繁花》使用了大量港台流行音樂這一情況,他判斷製作方應該做了相關版權清理工作。但是在授權過程中針對版權的授權鏈條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版權爭議等有時候則難以一概而論。


這首歌也許是通過其他的途徑,在趙傳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了授權。”丁濤表示,但是或許存在歌曲本身有版權爭議或歸屬不明的情況,目前不得而知。


此外,1月30日中午,頂端新聞記者先後聯繫趙傳方與《繁花》出品方。12點09分,趙傳方工作人員接通電話,並表示:“不接受(採訪),不回應。”


隨後,《繁花》出品方澤東影業向記者回應:“我們昨天第一時間和環球音樂一同聯繫了趙傳和版權所屬團隊,並做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並相約今天進一步展示我們合作記錄,解除相關誤會。”



來源:東方網、頂端新聞

記者:陳麗娜、實習生 蔣嘉慧

視頻:汪鵬翀

編輯:等等

審稿:卞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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