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倉“丟件”算誰的?一物流公司被判賠4萬元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首例因海外倉“丟件”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依法判決經營海外倉業務的物流公司賠償跨境電商企業損失4萬餘元。

  “所謂海外倉,顧名思義就是位於海外的倉庫。目的是為了實現貨物跨境銷售的本土化服務,最大的價值在於壓縮運輸周期。”據承辦法官介紹,海外倉隨跨境貿易蓬勃發展應勢而生,其服務範圍除倉儲外,還涵蓋收件、拆件、打包、郵寄等物流形式。

  本案中,原告江南公司與被告非亞公司都是中國本土企業(均為化名),前者從事跨境電商貿易,主要在德國亞馬遜平台銷售真絲商品。按照市場慣例,賣家需按要求先將一定數量的備貨投放至銷售地的亞馬遜倉庫,於是江南公司於2020年將一批真絲枕套投至亞馬遜德國倉庫。到了2021年,該批枕套因種種原因在平台下架,但亞馬遜對於下架商品並不提供跨境退運服務,需要賣家提供德國的收件地址以接收退運貨物。

  此時,為了實現貨物跨境銷售本土化服務,海外倉需求就出現了。而非亞公司就是一家能夠在德國當地提供海外倉服務的國際物流運輸公司。江南公司遂委託非亞公司接收並轉運1936件退貨枕套。

  但非亞公司本身並未在德國建倉,於是又轉手委託給一家德國當地公司為江南公司接收並轉運這批貨物。最終,江南公司只收到了1355件退貨,於是起訴要求非亞公司賠償因581件貨物丟失造成的各類損失7萬餘元。

  “我們並未就案涉海外倉業務訂立書面合同,而且這筆業務是轉託給一家德國本土公司經手的。”非亞公司認為,江南公司不應向其主張權利,而應向該德國公司主張權利。

  蘇州中院審理後認為,首先,應準確界定雙方合同關係。本案中,非亞公司以自身名義向江南公司發送海外倉服務的報價單,且全程僅有非亞公司工作人員與江南公司進行洽談和溝通,並未出現案外人德國公司,所以應認定雙方之間就海外倉服務成立合同關係,至於非亞公司是否轉委託案外人提供服務,不影響本案合同相對人的認定。

  其次,應確定優勢證據規則。本案比較困難的是證明海外倉發生了丟件的事實。但原告公司並非直接向海外倉投遞貨物,而是委託亞馬遜方面將存放於平台倉庫的備貨退運至海外倉,再由海外倉重新分揀打包後退運至國內。訴訟中,原告提供了平台方發往海外倉的1936件貨物的郵寄單號,法院逐件仔細梳理了貨物簽收的郵件和部分郵單的物流簽收記錄,這些證據能夠互相印證,達到了優勢證據的程度,在非亞公司無法提供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對於海外倉丟失貨物581件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

  最後,應妥善衡量雙方利益。因江南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說明、補開發票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結合標的物真絲枕套的合理價值並考慮已經在倉庫積壓一年有餘的折舊等因素,在認定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綜合考慮酌定貨物損失為5.5萬餘元。經抵消江南公司本應支付的運費1.2萬餘元,判決非亞公司賠償4.3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跨境電商需重視風險規避

  跨境電商迅猛發展之下,互聯網有效解決了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等的問題,但物流問題仍需要線下進行。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賣家無法提供本土化的服務,是無法與境外同行同台競技的,而海外倉即是為了實現貨物跨境銷售本土化服務應運而生的。基於海外倉的自身職能,其所實現的代收件、倉儲、代拆件、分揀、打包、標籤等服務均不在境內進行,如果海外倉發生丟件等履行合同中的瑕疵事實,存在取證困難的情形,這也是為什麼新聞中多見海外倉“丟件”甚至“調包”的事件,但司法訴訟中比較少見的原因。

  在海外市場提供“本土化服務”是跨境電商的核心競爭力,合理配置和運用海外倉才能助力跨境電商行穩致遠。通過本案的裁判可以引發三個維度的觀察:一是地方政府應着力扶持屬地龍頭企業建立公共海外倉。通過公共海外倉建設避免重複投資的無序低效,突破中小型貿易企業的瓶頸,整合優勢資源集中發揮海外倉在清關、稅收及屬地合規性方面的功能。二是本地物流企業在兼做海外倉業務時要審慎選擇合作夥伴。物流企業擁有銜接上下游需求的便利資源,但是在兼做海外倉業務時往往也是與海外倉公司合作,要儘可能在當地選擇具有品牌和規模優勢的海外倉進行合作。三是中小型電商企業可優先選擇中國企業或中國代理商開展海外倉業務。

以本案為例,江南公司之所以能夠維權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其選擇的交易對象是中國企業,可以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一般海外倉業務中涉及的損失金額不會特別大,但如果事實發生在境外、合同相對人也是境外企業,需要在境外進行維權,很多企業會選擇放棄,所以跨境電商企業要在物流和服務合同的安排上儘可能規避風險。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韓小安 艾家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