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中時新聞網”報道,遭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民意代表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台灣地區高等法院二審4日由承審法官郭豫珍開庭,高虹安出庭時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有信心,僅微笑回應“謝謝”。
高虹安提上訴主張,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前後矛盾,依據最高法院先前判決意旨,只要助理實質工作、非人頭助理,其對於合法工作所得之處分,即便捐出給民代,乃其個人自由處分,並無不法。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前左)出庭。(趙雙傑攝,台灣“中時新聞網”)
高主張,同案被告黃惠玟所經手的“公積金”紀錄,疏漏且錯誤百出,該份紀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北院亦未詳查,因此提起上訴。
檢方提上訴是針對北院對高虹安量處7年4月刑度,以及認定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新台幣,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故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漏未沒收;前助理王郁文從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不宜宣告緩刑。
北檢認為,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部分無罪、陳昱愷無罪部分,北院認事用法不當。但檢方也替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3人求情,若在後續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仍請法院為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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