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斌起訴導演劉信達侵犯隱私權”二審維持原判,劉信達公開道歉

今年1月,因查詢並公布林生斌飛行記錄,導演劉信達被判侵犯隱私權。劉信達不服判決,認為自己查詢並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記錄是正當的輿論監督,遂提起上訴。

記者獲悉,9月10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判決認為,劉信達獲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備合法性,在公共網絡平台發布上述信息的行為構成對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

10日晚10點43分,劉信達在個人社交賬號上公開發布了道歉聲明,聲明中,劉信達表示,自己是出於對法院生效判決的尊重,不得已公開道歉。

圖源:@第七代導演劉信達

2017年6月,杭州“保姆縱火事件”造成一位母親和三個孩子死亡,引發廣泛關注。案發後有聲音稱“遇難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當時向媒體表示,案發當日凌晨,他乘坐飛機從廣州飛往杭州,不在案發現場。

2021年8月,杭州市聯合調查組發布通報稱,經依法偵查,未發現林生斌參與策劃、實施“藍色錢江放火案”的事實。

劉信達長期關注此案,對林生斌的上述言論持懷疑態度。

2021年11月19日上午,劉信達在其粉絲數過百萬的微博賬號上發布消息稱:“劉信達給所有的航空公司打過電話,包括東航、國航、南航等,2017年6月22日當天以及前幾天,都沒有查到林生斌乘坐飛機的記錄,也就是說,縱火案發生期間,林生斌說他自己在廣州出差完全是撒謊。”

當天晚上,劉信達再次發布微博稱,“東航沒有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飛行記錄”,並附上了一段他與東航工作人員之間的通話錄音,時長為11分52秒。

通話錄音顯示,劉信達向東航工作人員表示“我查一下2017年6月份林生斌的飛行記錄”,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回復“2017年6月份沒有記錄”後,劉信達繼續查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飛行記錄,對方回復了上述時間段的行程信息。

很快,網友發現該條附有錄音的微博已不可見。次日上午,劉信達發微博稱,自己並沒有刪除東航錄音,只是暫時將錄音設置為僅自己可見。

劉信達的微博。圖源:當事人賬號

記者獲取的司法材料載明,劉信達與東航工作人員更早的一段通話錄音顯示,劉信達表示“還有幾個朋友要一起查一下”,稱是為了查飛行里程積分情況,報出林生斌姓名、身份證號碼,並報了多個地址以進行身份核驗。

劉信達對記者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網友提供,他當時把與東航的通話錄音公開發到網上,是要“揭穿林生斌的謊言”。同時他也實名向司法機關舉報了相關情況。

2022年5月,林生斌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的運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審理過程中,林生斌申請追加劉信達為共同被告,同時撤回了對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2024年1月,一審法院判決劉信達構成對林生斌隱私權的侵犯。劉信達提起上訴。

9月10日,劉信達告訴記者,當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經審查,首先,在案證據顯示劉信達在未經授權、未徵得林生斌同意的情況下獲取、使用林生斌的身份信息,獲取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期間乘坐東方航空公司航班的信息,故劉信達獲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備合法性。

其次,在案證據還顯示,劉信達將上述信息發布在公共網絡平台供不特定人對林生斌進行討論、評價,且劉信達公開的行程信息的時間段遠超熱點事件關注的時間段,故劉信達在公共網絡平台發布上述信息的行為構成對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劉信達的行為構成對林生斌隱私權的侵犯並無不當。

法院判決認為,關於劉信達所提出行信息既是涉及林生斌是否涉嫌重大犯罪的證據,也是重要的刑事偵查線索的上訴意見,鑒於有權機關已就刑事犯罪事實作出相應認定,且上述意見不是劉信達獲取並公開林生斌個人信息的法定免責事由,故對劉信達所提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當事人社交賬號、九派新聞、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