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明星”肆意模仿蹭流量謀私利 專家:模仿者須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直播表演活動

近日,靠模仿歌手周杰倫在網絡走紅的主播“黑倫”開啟巡演,其表演歌曲均為周杰倫的熱門作品。有網友稱,“黑倫”的演出不設門票,以酒吧常規卡座散台形式售賣,其杭州站的最高低消賣出了6000元。

在“黑倫”線下巡演被暫停後,其又在線上開起了“演唱會”,不少粉絲送出天鵝湖、火箭(直播間打賞的虛擬禮物)等,打賞金額從99元至上千元不等。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類似的模仿當下比比皆是,長相、舉止、衣着乃至網名都與明星非常相似。有網友說,一些主播長相與明星相似,對髮型和穿衣風格進行一些模仿不算什麼大錯;也有網友提出,如果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還通過直播賣貨盈利,是否涉及侵權?

受訪專家指出,明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享有人格權、著作權、表演者權等合法權利,應當予以尊重和保障,模仿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直播表演活動,不能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網絡平台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升網絡信息審核的效率和準確性,及時發現並處理違規內容;相關部門也應採取監管措施,明確模仿行為界限,保護原創者的合法權益。

假借明星身份商演

公開資料顯示,“黑倫”在某娛樂公司組織下,同娛樂公司關聯的酒吧合作開展“全國巡演”。該酒吧發布的宣傳視頻中,有“黑倫”模仿周杰倫經典語“哎喲,不錯哦”的畫面。

據了解,“黑倫”原計劃於6月28日和29日在廈門進行的演出臨時宣布取消,線下巡演被按下“暫停鍵”。但6月28日晚,“黑倫”在直播間進行了線上演出,其直播時一邊與粉絲互動,一邊演唱《擱淺》《七里香》《周大俠》等周杰倫的歌曲。

另一位與周杰倫長相相似的博主“粥餅倫”也曾出現在太原某酒吧的海報上。該酒吧在此前的宣傳中介紹,“粥餅倫”將與“黑倫”一起出席6月21日的演出活動;其將跟隨“黑倫”巡演的腳步進行“全國巡餅”,即“黑倫”在哪個城市進行演出,“粥餅倫”就前往該城市賣餅。但後續二人合體演出的行為,遭到周杰倫粉絲的抵制和質疑。

模仿者假借明星身份進行商業演出的情況並不少見。一位長相與歌手林俊傑十分相似的模仿者,在某短視頻平台有9.6萬粉絲,他自2022年5月起發布演唱林俊傑歌曲的視頻,其中有不少是他在音樂酒吧或一些活動現場拍攝的。該模仿者賬號的置頂內容,就是他在婚禮現場演唱林俊傑的歌曲《交換餘生》的場景。

記者注意到,該博主的大部分視頻內容都打上了“林俊傑”話題標籤,並在主頁標註了“只接商演合作”等字樣。通過其在主頁留下的聯繫方式,記者聯繫到對方經紀人,了解到該模仿者在婚禮上進行商演的報價為1.5萬元,可以演唱4首歌曲,另需自備音響等設備。

北京潞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黃艷介紹,如果與明星長相相似的模仿者利用自身的相貌、以自身名義進行商業活動,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並不會侵犯明星的肖像權。但如果在商業活動中,模仿者所表演的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則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則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者權。如果模仿者不僅模仿明星獨到的表演風格,還通過宣傳或作品載體包裝等形式有意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誤以為模仿者是真明星,或者歪曲性模仿或醜化性模仿損害明星聲譽,則會構成侵權行為。

為賺打賞模仿明星

有業內人士介紹,此前“山寨明星”的變現模式相對單一,主要依靠參與商業演出、出席門店剪綵活動或者接拍商務廣告等方式獲取收益。隨着短視頻時代的到來,直播打賞為明星模仿者提供了一條新的快速變現的途徑。

記者注意到,以直播形式模仿明星獲取打賞收益的主播越來越多,甚至有網友在社交平台曬出自己的照片並留言詢問:“長這樣,適合模仿哪位明星?”

近日,一網名為“孝天犬”的網友在某短視頻平台自稱是電視劇《寶蓮燈》(2005年版)中“哮天犬”一角的扮演者,並在直播時接受觀眾打賞,導致不少觀眾誤以為是演員陳創本人所為。對此,哮天犬的扮演者演員陳創發表聲明稱,絕不會通過任何形式、渠道向粉絲要錢、禮物或個人信息,以及聯繫要求線下見面。目前,該網友已刪除主頁發布的所有作品。

某短視頻平台的主播“小林心如”(現已改名“夏紫薇”),最初以模仿《還珠格格》中紫薇一角而為人熟知。她在直播時重現電視劇中紫薇失明的經典橋段,通過喚起觀眾對經典角色的懷舊情感,以此吸引觀眾、獲取更多流量。該主播在直播間一邊模仿紫薇失明哭泣,一邊對觀眾說:“除非是火箭或者是嘉年華,才能治好我的眼睛。”

當直播間觀眾送出火箭等高額打賞後,主播立刻上演復明戲碼,並激動地告訴觀眾:“我看見了!我的天哪!”有網友說:“刷個嘉年華就能恢復視力,是現代版的見錢眼開。”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認為,模仿者通過模仿明星的方式進行帶貨直播、在直播中接受打賞等活動,如果模仿者未明確表明其僅為模仿者,並非明星本人,則應當認定其目的是利用明星具有的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誤導消費者以為是明星本人而進入直播間、觀看商演,符合“商業混淆行為”的特徵,這種情況應當屬於不正當競爭。甚至,某些明星模仿者故意誤導公眾產生混淆從而騙取紅包打賞,或借明星的名義承接商演活動招搖撞騙,可能還會構成詐騙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平台應該加強審核

多名受訪專家指出,模仿明星雖然是流量密碼,但要有一定邊界,如果模仿過度,可能會產生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

中國傳媒大學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網絡博主在模仿明星時應向網絡用戶提供自行判斷的條件,不能採取欺騙的方式,或藉助信息不對稱對觀眾進行誤導;也不能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傳播非法有害信息。他建議平台加大監管力度,根據主播是否存在誤導行為,是否傳播三俗內容或不正確價值觀等多個維度強化信息內容治理。

黃艷提出,在模仿明星名人時,應當事先明確自己是模仿者身份,避免誤導觀眾;避免使用明星專屬標誌、口頭禪、特定造型等具有獨特識別性的元素,以免觀眾混淆;避免歪曲性模仿、醜化性模仿,尊重、維護模仿對象的聲譽;模仿內容避免涉及明星的私人信息、私密活動等隱私,甚至炒作他人醜聞,不能突破道德邊界。

“公民享有模仿他人的人身自由,但這種自由應當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邊界。”甄景善說,模仿者在表演的過程中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模仿者在模仿過程中不能使用被模仿者的姓名、肖像、聲音,也不能通過技術、科技手段復刻或混淆被模仿者的姓名、肖像、聲音;如果模仿者的模仿涉及對他人作品的表演、改編等,則要注意不能侵犯所表演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一般應事先徵得作者的同意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模仿者更不能歪曲被模仿者的表演形象。

甄景善建議,平台應結合人臉識別等信息技術手段,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管理制度,對於名人、明星、知名企業等建立相應的資質認證通道並作出相應標識,防止普通用戶混淆;建立健全平台內部審核體系,加強對虛假信息的審核力度,但不能“一刀切”,對於使用與名人明星相似或相同的賬號名稱、頭像的,應結合其簡介、賬號內容、直播內容等判定其實質上是否存在誤導公眾、不正當競爭之嫌,責令其改正,並視嚴重程度採取禁言、封號等處罰措施;建立虛假信息共享機制,暢通投訴渠道,提高用戶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引導用戶理性消費。

“對於越界模仿行為,被侵權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起訴模仿者,由司法機關對侵權行為人進行處理。此外,平台應完善技術手段對用戶上傳的視頻或直播內容加強審核,一旦收到侵權投訴舉報,應及時響應核實、移除相關侵權視頻等內容;還應建立信用體系,對違規主播進行信用懲戒。公眾也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尊重、支持原創和原作者的權益,理性看待山寨明星現象而不盲目追捧,共同維護有序、清朗的網絡空間。”黃艷說。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