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起訴,一審判了!事關知名女星演唱會

去年,消費者倪某等9人以699元、999元、1299元等價格購買梁靜茹上海演唱會門票,卻買到“柱子票”,嚴重影響觀看體驗,於是將上海某演藝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退一賠三”。

今天(20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

高價購票卻遇“柱子票”

消費者訴至法院請求“退一賠三”

原告認為被告對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不僅應向原告返還票款,還應進行懲罰性賠償,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 原先的舞台設計並無承重柱,演出前製作方為了增加了影音設備,故臨時增加了舞台角柱作為承重,屬於常規舞台設計。

  • 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其視線被遮擋,即使被遮擋,也尚未達到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被告從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明確過舞台沒有柱子或者無任何視角遮擋,演出現場的設施設備不可避免會對某些位置的觀眾視野造成不同程度的遮擋。

  • 本案原告既未現場提出異議,也未中途退場,案涉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再要求退款沒有合同基礎和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公平及誠信原則。綜上,被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和欺詐行為,如果一定要說被告有責任,最多也是過失。

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

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

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稱意見及在案證據,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 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為尚未構成欺詐。

本案中,從客觀情況看,被告並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作出觀看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原告購票時,座位尚未排定,現場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無法在當時就知曉原告的座位被遮擋,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誤導而購票。

舞台搭建完成後,被告確實已經可以預見到有部分觀眾會受到承重柱的遮擋,但上海站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顯然對受遮擋的程度以及觀眾可能的反應嚴重估計不足,現場雖有調換座位的預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實際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更符合客觀實際。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難以認定被告構成欺詐。

  • 被告的行為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

原告購買了由被告舉辦的梁靜茹演唱會的門票,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全面履行義務。

原告的觀看視線受到承重柱的明顯遮擋,已經超出一般心理預期。被告雖稱原告可以通過大屏幕觀看歌手表演,但大屏幕設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的座位在舞台對角線上,觀看效果也欠佳。

被告既沒有提前主動告知原告其座位視線被遮擋,給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沒能制定充分的預案,在現場主動為原告調換座位,消除不利影響。綜上,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 被告應承擔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

雖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觀看演唱會的體驗感上不盡如人意,但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根本違約,加之原告並未提前退場,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鑒於演唱會已經結束,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故原告有權要求減少價款,被告應當退還部分票款。

關於退款比例,法院認為,應當根據被告的瑕疵履行對觀眾造成的影響大小確定。具體可以結合不同票價所承載的消費者對演唱會的期待值大小、承重柱對具體觀眾的遮擋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

因此,在退款比例上,也應結合票價,採用階梯式的退票比例。故法院根據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情況,判令被告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

來源 / 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