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來上海看演唱會,因高鐵停運想退票,主辦方:不行!消保委發聲

隨着文化、旅遊市場的持續回暖

各類演出活動扎堆

但一些消費者也遇到了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退票難”問題

日前,消費者明女士

就因演唱會無法退票

向虹口區消保委尋求幫助

女子因高鐵停運無法來上海看演唱會

申請退票被拒

明女士付款2580元下單了某主辦方舉辦的2月25日上海場演唱會,為順利觀看演唱會,明女士購買了2月24日至上海的高鐵票。但沒想到,2月22日湖北突發凍雨災害,高鐵大面積停運,明女士的高鐵班次也在停運範圍內,且明女士所在地區當天僅這一班高鐵直達上海,無法改簽其他班次。收到高鐵停運的消息後,明女士立馬聯繫購票平台退票,並出具相關憑證,不料購票平台表示主辦方不同意退票

虹口區消保委經核實後了解到,主辦方退票通道至2月21日中午12點截止,而明女士於2月23日在平台提出退票申請,已超過退票時間。主辦方表示,演出開始前消費者所在地區並未出現所有營運班次停運的情況,因此拒絕退票,對此明女士並不認可,認為購票頁面有明確規定“如觀眾因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需要退票的,在出示相應憑證後不受上述規定限制”,而退票截止時間也在“上述規定”中,應當予以退票。 


截至發稿,虹口區消保委已多次與主辦方溝通協商,主辦方堅持不退票,明女士表示將通過其他方式維權。

區消保委認為,本案中湖北突發凍雨災害,高鐵大面積停運,無疑給消費者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困擾與不便,作為主辦方,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事先的約定,迅速準確地判斷此次事件的性質並及時回應消費者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若經過判定,此次事件確實屬於不可抗力,主辦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明女士辦理退票。若此次事件並不屬於不可抗力,主辦方應及時向消費者解釋具體緣由,並從人性化的角度為消費者提供階梯式的退票機制。

無獨有偶

有消費者在演唱會臨近時

卻不幸骨折

申請退票被拒絕後

也向消保委尋求幫助

最終退回80%的票款

消費者趙同學在票務平台購買了演唱會實名制門票,沒想到的是,就在演出前一天意外摔傷造成左腳骨折,出行需要坐輪椅,但是演唱會現場無障礙設施並不完善,消費者無法坐輪椅到現場觀看,於是在骨折當日消費者拿着就醫證明以不可抗力為由聯繫票務平台客服要求退票退款,客服以超過退票時間為由拒絕退款。雙方溝通無果後,消費者找到虹口區消保委,希望協調平台退票退款。

虹口區消保委投訴部主任金偉東介紹:接到投訴後,虹口區消保委第一時間聯繫票務平台客服,票務平台仍維持原來處理意見,後續兩次約談票務公司,公司也作出承諾,對於確有困難無法觀看演出,並且已經超出退票時限的消費者,在提供相關憑證後,予以退票。不過,雖然作出承諾,遺憾的是,消保委多次督促,後續落實情況還是不理想。

在這樣的情況下,虹口區消保委啟動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及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機制,將該起投訴移送至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後,區檢察院於今年1月底向虹口區法院遞交了支持起訴書。案件於4月16日開庭,檢察院派人出庭,同時區消保委也委託了兩名公益律師出庭,最後該案當庭和解,售票平台退回80%的票款,消費者對結果表示滿意

檢察院支持起訴的理由:

1、經過現場確認,演出場地沒有無障礙通道,消費者坐輪椅無法到達指定座位觀看演出;

2、消費者意外骨折致使無法到現場觀看演出,不是消費者個人過錯導致,且不可克服,也是合同雙方均無法預見的,消費者以不可抗力為由向票務平台申請退票退款,並且也提供了相應證明,是在行使正當的消費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消保委提醒:

實名制演唱會門票受其性質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不退不換。

消費者在購票前應當

充分了解演唱會的相關信息,

合理做好行程規劃,

避免因行程衝突而導致出現退票糾紛。

當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

確實無法按時觀演的,

應當準備好相關證明,

及時向經營者反映情況,

如遇維權困難,

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


本文綜合自:上海虹口、話匣子
微信編輯:安通
校對:咚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