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發4個月的那種!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那麼,江西的補貼標準具體是多少?
什麼情況下發放?
小編為您整合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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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及計發方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8〕17號)明確:
一、發放標準: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
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
二、發放時間:
6月、7月、8月、9月
三、高溫津貼制度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發放高溫津貼:
一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二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在室內工作,但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四、企業具體執行要求
按照規定,企業既可以選擇按月發放,也可以選擇按實際高溫作業天數計發高溫津貼。選擇何種高溫津貼計發方式和具體標準,企業可結合生產經營特點,通過兩種途徑決定,一是將高溫津貼制度寫進集體合同,由企業通過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決定;二是將高溫津貼制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五、用人單位可以不發高溫津貼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選擇按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天氣或高溫作業的天數計發高溫津貼,當室外最高氣溫未達到35℃或者工作場所溫度未達到33℃時,用人單位可以不發放高溫津貼。其中,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準。因此,選擇按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天氣或高溫作業天數計發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要準確掌握氣象部門發布的氣溫信息、按規定準確監測記錄作業環境的溫度,建立並落實好高溫天氣和高溫作業的考勤制度,並保留可核查的相應證據。如果用人單位選擇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建立了考勤制度,當勞動者請事假、病假、曠工及其他非法定休息休假等情形下未提供正常勞動時,用人單位可以按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和日高溫津貼標準扣減高溫津貼。(日高溫津貼標準的計算公式為:日高溫津貼標準=高溫津貼標準÷21.75)
六、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有什麼區別?
高溫津貼屬於工資,是在天氣達到一定溫度時,對從事戶外露天作業或勞動場所室溫無法降到一定溫度的勞動者的補償性津貼,按日計算後作為工資內項目按時足額發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費屬於福利,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按月發放。
責任編輯:文昕蕊
校 對:黃先弟
一 審:張紅生
二 審:徐國鳳
三 審:陳俊綺
文章來源:洪觀新聞、人民日報、江西人社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