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首富”是如何做慈善的

中國紅十字會成立於1904年,今年是中國紅十字會成立120周年。在常州歷史上,有這樣一位傳奇人物,既是“晚清首富”,又是“中國首任紅十字會會長”。他的一生和近代中國的慈善事業密不可分。

盛宣懷(1844年11月4日—1916年4月27日),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今常州市)人。清末官員,洋務派代表人物,著名的政治家、企業家和慈善家,被譽為“中國實業之父”“中國商父”“中國高等教育之父”。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的江北大水災(亦稱“徐淮海大水災”)是近代江北地區最為嚴重的一次水災,受災人數高達730萬人。水災發生後,江蘇啟動救災機制,進行救災。但災情目趨嚴重,災民紛紛棄家南逃,爆發了大規模的難民潮。兩江總督端方於九月二十二日急電盛宣懷:“務祈切商滬上諸大善士,廣為籌助,接續散放義賑。”正是這一電報,盛宣懷開始接辦官賑,籌款籌人,組織義賑,成為實際的組織者。

籌 款

盛宣懷接辦官賑後,先以留養的辦法,將淮安鹽城、海州、阜寧、桃源、安東、清河、贛榆等縣災民截留在揚州、清江、江寧、鎮江等地。到十一月底,辦理留養就耗資70餘萬兩白銀。而難民潮也並未停止,僅清江的難民就達到348793人。

盛宣懷意識到僅僅依靠留養,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隨後實施了更為有效的應對措施,即遣散難民回籍。兩江總督端方從地方安定的角度考慮,也於十月二十三日電函江北道員“設法資遣回籍就賑”。但被遣難民回籍後一無住所,二無果腹之食,“所需錢米過巨”。

此次賑款的來源有官款和民間捐款兩種途徑。清朝政府遇有自然災害,一般會截漕和開捐(包括實官捐和虛銜捐)。這次朝廷截漕30萬兩,賞帑10萬兩,而開實官捐未能實行。因為光緒三十二年發生水災時,清政府忙於改定官制,停止了實官捐輸。盛宣懷曾設法通過江蘇籍京官聯名奏請,但軍機處很堅決,“著毋庸議”。

盛宣懷一籌莫展之際,想到光緒二十七年的秦晉捐和光緒三十一年的桂捐仍有盈餘,就策劃移秦晉捐和桂捐辦江北水災。

在暫借秦晉余捐一事上,盛宣懷得到蘇籍京官農工商部署理尚書唐文治的幫助。經由盛宣懷與農工商部聯名上奏,得以借款移賑。但最大一筆賑款來自桂捐餘款,總數達60餘萬兩。

另外,兩江總督端方從總督署公費項下提銀10萬兩,江蘇巡撫陳夔龍於巡撫養廉項下也提捐銀4萬兩,再加上地方各大員自認捐款60萬兩,來自官方的捐款總數約有182萬兩。

民間捐款相比官款而言,渠道多樣:捐款廣告義演收入、寄發募冊、發行彩票等。經收民間捐款的是盛宣懷創辦的上海廣仁堂,詳細登記了光緒三十年至三十三年三月之間的每一筆捐款,其總數約為50萬兩,同時,不能忽視的是盛宣懷主持的輪船招商局和電報局兩家企業,為賑災節省了為數不菲的交通運輸費和通訊費用。輪船招商局免除了賑災物資運輸費,電報局則免除了通訊費,並且優先處理賑災電務,使災情以最便捷的方式傳達給盛宣懷。

籌人

義賑的出現是晚清賑災史上的重要事件,它標誌着民間力量逐漸成為救災的主要力量。義賑主要是通過組織義紳親赴災區,“隨查隨放”,實施現場救助,避免了官賑的弊端,使賑災物資直接發到災區民眾手中。

光緒三十二年發生水災時,盛宣懷是欽差辦理商約事務大臣,駐節上海,這為其組織江南義紳親赴災區進行賑濟,提供了地理位置上的便利。但在組織江南義紳赴江北之初,很多義紳有抵觸情緒,不願赴江北。

為何會出現如此窘狀呢?這些江南義紳剛剛從湖南辦賑歸來,確實有身體勞累、舊病複發的客觀原因,但其實有着另外原因,即“籌人”的問題(義紳選用司事的標準)。盛宣懷與義紳之間在選任司事方面有着不同標準。

唐錫晉自光緒十四年(1888年)擔任安東縣教諭長達17年,組織過多次賑災,有着豐富的救災經驗。在此過程中,唐錫晉培養了一批有救災經驗的當地生員,所以唐錫晉希望啟用當地生員作為司事。而盛宣懷則希望任用“自己人”,即從江南地方選任司事,而不是當地諸生。這種矛盾衝突從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唐錫晉給盛宣懷的信中可見一斑:“晉十四五兩年,查戶大半用本學生員,不過家在西者,移使查東家,在南者調使查北,去家之遠已百里至二三百里不等,已足杜瞻徇情面之弊。”也就是說,只要恰當地使用當地生員查放,不會產生“徇情舞弊”的現象。而盛宣懷一直不同意用當地人充當辦賑人員,是因為他在辦賑實踐過程形成了一套固有的思想:使用災區生員作為司事輔助江南義紳辦賑,很容易產生舞弊的現象,折中的辦法是由江南義紳選擇江南籍生員作為司事。

但在災難面前,盛宣懷與唐錫晉、廉兆鏞很快將此問題擱置,同意按照唐錫晉的用人方針。經過盛宣懷組織調動,親赴江北救災的江南籍義紳和生員仍有140餘人,其中有在晚清賑災史上非常活躍的人物:劉康遐、柳暹、韓景垚、樊溥霖等人。正是盛宣懷的組織協調,江南義紳親赴災區,堅韌任事,不畏災情,才使得江北災情趨於穩定。

官義合辦

在光緒三十二年的水災中,出現了標誌着官賑與義賑“合流”的《江南北官義兩賑合辦章程》。盛宣懷提議官義合辦,最直接的原因是江北水災中出現的具體困難。

首先,在運糧過程中,出現了極不合情理的狀況。盛宣懷動用招商局船隻運送災糧沿運河北上,在途中,沭陽厘局“扣備賑麥船二十餘日,饑民和菜煮食之豆餅,每斤亦捐錢二文,………各卡照舊勒完厘金”。這是盛宣懷所不曾預料的,因為之前兩江總督端方就已電飭江北各厘局:“凡運往徐海淮安等處米糧,無論官運商運,有照無照,一概免完稅厘”,並且還鼓勵商民運米平糶。盛宣懷立刻電函端方,要求“嚴飭江北各關卡暫免糧食稅厘,隨到隨放,勿為阻難”。端方亦感氣憤,將“厘捐總局査明撤換,聽候參辦”。懲一儆百的效果立即彰顯,直至救災結束,沒有再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其次,江南義紳到達各災區後,對如何放賑也深感棘手。如果按照官賑中所載戶口數平均查放,賑款勢必支絀不敷;而如果按照義賑“隨查隨放”的方法,災區之廣,又耗費時間,易造成餓斃現象。

第三,災區屢現難民躁動、不滿政府、聚眾鬧事的現象。另外,如何區別極貧和次貧,大口、小口放賑的標準,也讓盛宣懷難以定奪。這些問題都涉及到賑災能否順利進行,災區能否迅速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盛宣懷越來越覺得一次大規模的救災行動,得不到江蘇官方的支持,步履維艱。但他必須要堅持下去,而又不能固守已有的模式,於是籌劃將官賑與義賑合二為一,藉助官方力量辦理義賑,積極嘗試“義紳做主,委員監視”的賑災模式。

盛宣懷經過與端方、陳夔龍以及各義紳多次協商,制定《江南北官義兩賑合辦章程》十八條,於十一月初九日電函各災區義紳、司事、地方官。章程的核心是“紳任查戶放錢,官任監視彈壓”。這頗具“官督紳辦”的特色,其實這一章程的內涵體現了盛宣懷本身官商紳合一的性質。

“陝西省造光緒元寶”:由於民間義賑資金主要來源於江南,官義賑合併,而陝西沒有造幣廠,為專款專用,江南省代鑄“陝西省造光緒元寶”應時出現,後不再代鑄。江南代鑄的“陝西省造光緒元寶”在中國幣制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充分體現了那個時期民間賑災對國家制度和後世的影響,見證了民間賑災義舉由區域性的組織逐步發展為全國性的人道主義機構的成長過程,也揭示了晚清時期國民的社會生活狀態。

災後重建工作

災後重建工作從光緒三十三年春賑開始,盛宣懷對此提出三點指導性意見:“一曰速,方不餓斃;二曰嚴,方不濫費;三曰優,方能救澈。”

要徹底辦好重建工作,盛宣懷向端方建議,還需要做好以下四件事情:“一曰借給麥種,使可補種春麥,應由印委趕辦,二曰多糶雜糧,徐屬糧價更貴,除高粱、玉米由海州進口分撥外,應另購由運河徑運,徐屬俾輕市價,以免商販居奇;三曰就近辦工,使壯丁得食,並免以後饑荒,應催張殿撰今春舉辦;四曰設借錢局以地作押,免為富戶賤賣應由官紳並籌,如能保定有著再行借款開辦。”

這四件事情反映盛宣懷救災思想的系統性,一方面要保證災民渡過暫時難關,另一方面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試圖從根本上提高災民的抗災能力,因為它關係到災民日後的生存問題,對於地方安全也是極為重要的。從後來實踐過程看,這些較為積極的措施主要有:以工代賑興辦水利、低息貸給農民糧種、贖田等等,其中以工代賑興辦水利是重中之重。對於工賑,盛宣懷認為:“春賑義紳查戶必須全剔壯丁,由義紳給憑照準其到工從事,只放老弱,婦女殘病,庶可略省賑款以濟工用,自來工賑其名也,實則賑是事,工另是一事,但賑僅一時,工垂久遠耳。”

張謇

最先提出以工代賑的是張謇,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和十五日先後兩次“請客勸捐”,共籌得工賑款項11萬兩,還有岑春煊捐5000金。盛宣懷在這次以工代賑中,非常注重江北地方官的作用,致函端方商請由地方官專責工賑。

為了保證工賑的順利進行,盛宣懷也對各縣義紳進行了調整,派遣馮嘉錫、朱祖蔭出任辦賑事宜。馮、朱兩人於光緒三十三年正月十一日拜謁端方後,徑直赴江北辦賑,途中致函盛宣懷稱將“儘力將事以副委任”,不遺餘力。

為了能夠使來年的春種順利進行,盛宣懷通過英國傳教士李德立購辦美國麥種5000擔、澳大利亞麥種500擔,低息貸發各縣災民。正是由於這樣的積極措施,光緒三十三年江北“二麥豐收,秋成更稔”,使得贖田工作在八月進行時非常順利,災區的重建基本完成,此次賑災工作也告一段落。呂成冬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