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是說法|“自由的老鼠”傷人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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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趙斌

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省啟東市一位葉先生反映,他在ktv包房唱歌時,被竄入房間的老鼠咬傷。葉先生與值班經理交涉時,對方稱:“老鼠是自由的,你不攻擊它,它不會咬你”。“自由的老鼠”相關話題也因網友討論熱烈,上了熱搜。

對於受傷細節和追責問題,葉先生和商家各執一詞。事實到底如何?按照法律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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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鼠“誰先動手”重要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報道中的ktv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等問題,還要看具體的情節與證據。

例如,此前曾有報道稱,一消費者在寵物店內不顧店方多次勸阻和制止,私自打開籠子去抓寵物,結果被咬傷。這種情況下,該寵物店主沒有被認定需要承擔責任。

張明表示,從媒體目前報道的情節來看,葉先生是在經營場所即ktv正常消費期間,被闖入房間的老鼠咬傷,並沒有任何“越矩”行為的描述。

至於該ktv老闆說葉先生被咬傷是因為徒手去抓老鼠,張明說,正常人面對突然出現的老鼠,往往會做出排除妨害的本能反應,葉先生在緊急情況下,本能地用手去阻止老鼠並無不妥。

傷人鼠“權屬”需認定?

涉事ktv老闆稱,他們請外包公司在ktv消殺、滅鼠當天,葉先生被咬傷,老鼠究竟是不是他們店裡的還不好說。

張明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的證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如果ktv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證明的,推定過錯成立,認定其構成侵權責任。消殺公司是接受ktv的委託進行消殺活動,這並不能免除ktv作為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面對“瘋狂的老鼠”該咋辦?

張明表示,遇到類似情況,在及時就醫和保障傷者安全情況下,傷者還應妥善保留就醫發票、現場音頻、視頻、圖片等證據。如果雙方無法就損害賠償達成一致,傷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針對如何賠償,ktv一方表示,可以賠償葉先生醫藥費,也可以用免單等方式賠償。葉先生則認為,老鼠咬傷後患病風險提高,且有些疾病還有潛伏期。

對此,張明指出,損害賠償只針對已實際發生的損害後果,對於尚未發生的損害不能支持。除了常規的賠償外,傷者主張因為老鼠的特殊性而另行增加賠償,缺少法律依據,難以支持。如果未來發生與本次老鼠咬傷有關的疾病,屆時傷者可以另行主張賠償。

來源:國是直通車

編輯:秦晶

責編:魏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