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被直播”的煩惱該怎麼化解?

如今,隨着線上線下消費場景加速融合,消費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現象很普遍。一些商家藉助短視頻平台招攬生意,在未經允許之下,便對真實消費場景進行直播、拍攝,把顧客當作營銷引流的工具。在網絡平台“被直播”這一話題下,很多網友分享了自己的真實經歷,其中提及較多的事發地點,除了餐館之外,還有健身房等。( 4月30日《中國青年報》)

一些商家熱衷於將線下消費實況,以短視頻或直播的方式展示在網上,意在達到讓人身臨其境的宣傳效果,從而為自己引流量、聚人氣,卻並未注意其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犯,模糊了商家經營自主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邊界。

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依法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即使是在公開環境中,公民的肖像、個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等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由此而言,商家要想拍攝顧客的消費場景,應先徵求對方同意。如果消費者拒絕,則不能拍攝、直播對方,正在拍攝或直播則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採取刪除回放等措施補救。不告而拍並發布出去,或不告而直播,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益,極易造成消費者的面部特徵、身體特徵及行蹤等個人信息泄露。在生物識別技術廣泛應用的當下,消費者的面部特徵極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將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

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度全省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是,消費者起訴商家未經自己允許,將服務過程視頻發布到互聯網上,侵犯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法院明確指出,商家未經同意公開消費者視頻,侵犯肖像權需要承擔責任。江蘇消保委表示,希望藉此對類似侵權行為進行警示。

商家任何宣傳推廣行為都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守好營銷的邊界感,比如採集顧客的消費畫面,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才能換來消費者的信任,以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將消費者異化為營銷“氣氛組”、引流“工具人”,不僅可能引不來流量、聚不來人氣,還會損害商家的形象和聲譽,令消費者反感,從而“用腳投票”。

 鑒於“全民直播”下的隱私保護成為嚴峻問題,相關部門要壓實平台主體責任。各類平台針對涉及就餐、健身等消費者個人形象突出的消費場景的短視頻或直播,要加強審核力度,細化完善平台內部管理規定,引導商家通過技術手段(如馬賽克),解決宣傳推廣和保護消費者信息的矛盾;對於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要及時斷開直播流或者下架相關視頻,必要時,也可採用限制推送、封號等形式予以懲戒。

消費者一旦發現自己被商家拍攝短視頻或直播,要勇於說“不”,若發現商家已構成侵權,則應通過相關平台的投訴渠道反饋舉報,使違規短視頻或直播及時下架整改。若解決不成,則可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依法維權。

文/針未尖

圖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