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曉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曉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張曉霈利用擔任吉化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用地審批、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34萬餘元。2022年11月17日,張曉霈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曉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曉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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