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局一張圖,內容全靠編!鎮江這個“網紅”演砸了

揚子晚報網3月21日訊(通訊員厲亞元記者萬凌雲)在互聯網時代的風口上,有些自媒體為了“粉絲”和“流量”,嘩眾取寵,毫無底線,貼出一些捕風捉影的圖像“碰瓷”公安機關,唯恐天下不亂,動不動就“啊呀不得命了”,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謠言

21日,鎮江京口警方介紹,今年3月,鎮江本地美食網紅小馬(化名),為吸引網民眼球,博取流量,以交警街面執法為背景虛構“劇本”,編造警察當街“抓逃犯”等內容,並配以異樣表情。其後,在抖音發布涉警謠言視頻,達到嘲諷警察正常執法活動的目的。

該視頻迅速引髮網民熱議,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京口公安分局依法給予馬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詢問

鎮江網警就此警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論,切勿以身試法。當人民群眾真的遇到危險或受到傷害需要求助時,人民警察會義無反顧地出現在您身邊。

但是對於編造事實散布謠言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絕不手軟!

鏈接:適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五條: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校對盛媛媛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