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鍾欣 近日,南都記者從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官網獲悉,北京大麥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北京貓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開心麻花演藝經紀有限公司均因未經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門票被罰款3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本次對三家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的處罰機關為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處罰依據均為《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准後方可出售門票。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則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下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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