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電影《第二十條》向“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說不

正在全國各大影院熱映的電影《第二十條》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內容展開故事,引發社會公眾廣泛關注。

影片將三個涉及“正當防衛”的故事並聯起來,相互交織,講述三個家庭的命運,生動地詮釋了“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這句充滿了責任感和使命感的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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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正當防衛”的故事

故事一:公交車司機張貴生在開車時發現歹徒欺負女乘客,見義勇為,與歹徒扭打,將對方打倒在地,並拿起滅火器砸向歹徒的腦袋,造成對方顱骨骨折。檢察官韓明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張貴生。張貴生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刑滿釋放後堅持討個說法。最終沒有等來正義伸張,死於車禍。

故事二:借讀生韓雨辰看到張科等人霸凌同學挺身而出,將霸凌他人的張科打致鼻樑骨折。由於張科的爸爸是該校教導主任,被霸凌的同學不敢出面指控張科。韓雨辰因此陷入被動,不僅僅可能沒法繼續在這所重點中學借讀,還可能會被刑事處罰。張主任表示,如果韓雨宸當面道歉,他就不追究。但是韓雨宸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沒有錯,堅持不向張科道歉。

故事三:中年男子王永強,妻子和幼女都是聾啞殘疾人。為給女兒治病而找村霸劉文經借高利貸,因還不上錢,長期被劉文經羞辱。其妻郝秀萍被劉文經姦汙後,王永強跟劉文經扭打。劉文經威脅取刀砍死王永強,王永強持剪刀捅傷劉文經,後劉文經不治身亡。

王永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成了這部電影故事的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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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幹警詳解“正當防衛”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不願具名的幹警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片名“第二十條”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條,即“正當防衛”條款。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該檢察院幹警解釋說,正當防衛有以下適用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4)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關於“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其實質包含防衛範圍無限制和防衛強度無限制兩方面內容,適用條件在於:(1)起因條件必須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2)防衛行為保護的利益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權益,如財產權利。

該幹警說,“崑山龍哥反殺案”“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麗江唐雪案”等一系列案件,讓正當防衛條款不再“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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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該幹警告訴記者,為回應社會關切,凝聚司法共識,2020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指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句法律格言最早由德國刑法學家貝爾納於19世紀中葉提出,他寫道:“如果說正當防衛的根據在於,法無需向不法讓步,那麼這就不僅意味着某一個人自己獲得了正當防衛權,而且還意味着每個自身權利受侵害的人,都擁有正當防衛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句法律格言和我們的法治國家建設進程密不可分。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這對矛盾,實際上是法與不法、正與不正的關係。作為一種正當性權利,法律鼓勵公民積極行使正當防衛權。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不僅是立法的要求,也是司法的底線。人們普遍關注司法機關如何判定正當防衛行為,是因為其關係到社會公平正義,是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所在。面對不法者的侵犯,只有及時妥當地行使防衛權,才能制止不法侵害,儘可能地減少人身財產損失。

“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應成為一種公眾內心普遍認可的社會理念。在司法實踐中,面對不同類型的正當防衛案件,司法機關應更多從普通公民的視角來判斷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邊界,切實弘揚維護正當防衛人合法權益的法治理念,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