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察:從“崑山反殺案”到電影《第二十條》,不讓做好人付出沉重代價

今年春節檔電影中,張藝謀導演的《第二十條》一開始並未引起特別關注。但在上映後,口碑和票房一路“逆襲”。電影片名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條,也就是“正當防衛”條款。

連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為這部電影發聲,這其中固然有主角是檢察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一點或許在於電影問出了人們這些年來非常關心的問題:遇見歹徒作惡行兇時,路人該見義勇為嗎?若是因此出了事情,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嗎?

在過去,“正當防衛”條款因很少運用在司法實踐中,被視作“沉睡”條款。近年來,該條款適用的案例明顯增加。藉著電影熱映的機會,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梳理了“正當防衛”條款從“沉睡”到激活的過程,發現一個個標誌性事件背後,是中國法治的不斷進步。

貓眼專業版顯示,《第二十條》仍然受到觀眾喜愛

沉睡許久的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條款本身不是什麼新鮮事物。早在我國1979年頒布實施的刑法中,就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1997年,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了一次修改完善,一方面放寬了防衛限度的條件,即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另一方面規定了無限防衛,即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採取無限度的防衛,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傷亡後果的也不負刑事責任。

單從法律條文上來看,正當防衛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電影《第二十條》中就有這樣一個情節。一名涉嫌故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辯稱,是對方揚言要弄死自己和妻女,並去車裡拿刀,他也看到了對方車裡的刀,這才出手反擊將對方殺死。但在辦案過程中,因為刀遲遲未能查找到,導致案件認定出現較大爭議。

這是過去不少司法辦案人員面臨的一個真實困境。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事實、證據比較複雜,相當部分的案件缺少證據。一旦出現死傷,“死者為大”“誰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認識,客觀上也讓辦案人員不太敢適用正當防衛制度。

這就造成了一個結果:長期以來,司法辦案人員對正當防衛條款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一先決條件判斷極為嚴苛,顯得過於理性而不近人情。這一點,在電影中也有體現。

電影海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就曾撰文批評過這一點。他用“糞坑案”舉例:遭遇歹徒強暴的女性,在性侵過程中把男方推入糞坑,男方拚命想從糞坑爬出來,女方拚命踩男方的手。那麼,女方踩第二腳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又或者是故意傷害?

以之前的案例來看,大概率認定女方不能構成正當防衛。究其原因,還是在缺少細則的情況下,辦案人員習慣於事後站在“上帝視角”,以極其冷靜的心態回看整個事件,忽視了當事人所處的是一個身不由己的環境。

被打了為什麼不能還手?見義勇為有什麼錯?被反覆折磨、欺辱,面臨重大人身安全,為什麼不能勇敢反抗?法律不外乎人情。第二十條的長期“沉睡”,做好人可能需要付出的沉重代價,帶來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和不解。

“崑山反殺案”是關鍵轉折

如果站在現在這個時間點回看正當防衛條款激活的過程,不難看出幾個關鍵事件。

其一是“於歡刺死辱母者案”。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同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雖然於歡沒有被判無罪,但在當時,認定“防衛過當”已是一大突破。

其二是“崑山反殺案”,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真正的轉折性事件。2018年8月27日,劉海龍駕車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與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取出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劉海龍受傷死亡。經媒體報道後,社會輿論強烈呼籲對於海明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隨後,最高檢指導江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見,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支持公安機關撤案,並作為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崑山反殺案”還不止一次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之所以將“崑山反殺案”稱為喚醒沉睡條款的轉折性事件,不僅因為該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正當防衛制度的充分討論,並逐漸趨於共識,還因為該案具有的強烈示範效應。接下來,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浙江盛春平案等一批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均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好評。

在一起起個案的推動下,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其中明確指出: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023年全國兩會上,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透露,過去5年,全國檢察機關認定屬正當防衛不捕不訴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

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對民眾的授權,鼓勵民眾向不法侵害做鬥爭,絕不能對防衛人過於苛求,寒了見義勇為者的心。說到底,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也是我國法治進步的一個重要體現。

所有法律共同體的努力

需要指出的是,電影的主角是檢察官,現實中,各級檢察機關確實作了大量工作。但是,不論是想徹底激活正當防衛條款,還是想推動法治中國建設促進法治進步,從來不是檢察機關一家之事。

2018年5月16日上午7時58分許,浦東某購物中心離職保安錢某來到了監控室,突然從口袋裡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走向保安朱某並作出揮刺動作。另一名保安馬某隨手從地上撿起一根約2米長的金屬桿,將錢某趕出監控室。到了門口處,馬某見錢某手中的水果刀已經被打落,便扔下金屬桿,撲上前想將錢某制服。兩人正廝打時,朱某手持一根木棍趕了上來,朝錢某腦後打了兩下,錢某被打倒在地。錢某因被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幾天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持械、馬某採用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

因為家境困難,二審時馬某已經請不起律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馬某提供法律援助,陸鳳陽律師受指派成為馬某的辯護人。儘管馬某本人提起上訴只是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但陸鳳陽在閱讀案卷後,認為馬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遂決定作無罪辯護。他在二審時說,馬某用棍子將錢某手裡的刀敲掉後便扔了棍子,可以看出他的本意只是制服錢某,如果有傷害的意圖,就不會扔了棍子。因此,馬某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一審對案件的定性錯誤。

最終,上海一中院採納了陸鳳陽的辯護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導致量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朱某有期徒刑6年,馬某無罪。

過往事實已經證明,法治的進步需要所有法律共同體的努力。法學理論界人士不斷參與討論司法細則,公檢法等司法工作人員持續提升辦案能力和理念,律師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輿論監督推動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唯如此,才能讓正當防衛條款徹底激活,在更大範圍內讓法治建設取得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