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靳東”,被判刑

網上“交往”時間短的僅一周、長的近兩年,60多歲的張阿姨和多名年齡相仿的阿姨都被“東弟”騙了錢。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假冒演員“靳東”詐騙案,並依法對8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案情回顧
張阿姨是演員靳東忠實的“阿姨粉”。2021年10月,張阿姨被拉入了名為“靳東明星”的粉絲群。從2022年2月開始,張阿姨就在群里不斷給一個叫“靳東”的用戶充值打賞。不久後,“靳東”就以戀愛的名義加上了張阿姨的微信,從每天三頓飯的問候,到深夜跟“姐姐”聊家常,張阿姨逐漸在“偶像”的一聲聲噓寒問暖中淪陷,先後向其轉賬近20萬元,直至兒子發現後報警,張阿姨仍不願相信自己的“偶像”會是兒子口中的“詐騙犯”。
然而張阿姨的經歷並不是個例,這背後是一個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團伙。被告人王某某就是這個犯罪團伙的首腦。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王某某陸續招募被告人高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陳某甲、林某、林某某、陳某乙等人擔任業務員,實施詐騙活動。所有業務員受王某某的指使,在抖音以及快手短視頻平台上發布假冒“靳東”等明星或名人的視頻或音頻,吸引中老年婦女,騙取對方信任,隨後以上述假冒的明星或名人身份與被害人在微信平台上開展網聊、網戀,誘導被害人與“明星”建立情感聯繫,最後以投資、公益、應援、網購、戀愛等各種理由索要錢款,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的錢財,共計31萬餘元。
人民法院裁判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指使其他7名被告人假冒身份,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8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王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餘7名被告人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8名被告人均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並預繳了罰金,有一定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蔡某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到拘役四個月不等,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
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陶琛怡表示,近年來,假冒名人或明星進行詐騙的犯罪屢見不鮮,而類似“假靳東”圍獵中老年女性的案例已經不是首次發生,這些犯罪團伙的手法非常相似,利用名人崇拜心理、社交平台的算法和推送機制,以及老年人的情感空虛,伺機實施犯罪騙取錢財。
一、警惕:利用名人崇拜心理,實施詐騙犯罪
這種假冒明星的詐騙犯罪,主要是利用了人們對名人的崇拜和好奇心理。其實騙子的手法並不高明,本案幾名被告人通過註冊含名人姓名、昵稱的“高仿賬號”,將生日、地址、頭像設置成與名人一致,在短視頻平台轉發名人的公開視頻,發布和使用處理過的名人照片、視頻和變聲音頻,讓粉絲誤以為是名人本人,吸引粉絲進行點贊評論,再“廣撒網”邀請粉絲進入直播間打賞,之後再引流到社交軟件,使用統一的話術進行誘導,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最後再以各種理由索要錢款。
其實,這些視頻賬號製作粗糙,直播間里也壓根沒有真人明星出現,熟悉網絡的年輕人一看便知真假。但被害人是中老年人,信息比較閉塞,辨識能力較弱,同時又是名人的粉絲,很容易上當受騙。而利用名人的肖像和聲音進行詐騙犯罪,也構成了對該名人肖像權的侵權行為。
二、建議:加強平台監管,嚴厲打擊“高仿號”
本案中,由於被害人是名人的粉絲,平時經常點贊與名人有關的新聞和視頻,平台便會通過算法識別和推送機制,將這些“高仿號”的內容推送給被害人。詐騙團伙正是利用了這一短視頻平台的高度互動性,精準找到更多的詐騙對象。
對此,建議網絡社交平台加強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高仿號”,運用技術手段及時識別、清理。同時,還要優化算法和推送規則,杜絕“高仿號”視頻被推送至用戶首頁,及時甄別和攔截有害信息,補齊監管空白。另一方面,平台也應加強事中警示,當用戶進行直播打賞、轉賬等活動時,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
三、關註:重視老人情感需求,提高網絡安全意識
如今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和短視頻軟件成為廣大老年人交友、娛樂的主要平台,不少老年人由於子女不在身邊,很容易感到失落、孤獨,在網絡上面對陌生人的“關愛”很難防備。
作為老人的子女、親屬,要多關注老人的情感需求,經常與老人聊天,關心老人的生活,幫助他們提高網絡安全意識,避免上當受騙。
廣大老年人在網絡上結識陌生人、婚戀交友時一定要謹慎,尤其對於那些打着“名人”幌子,以交友聊天、投資消費為名,要求轉賬匯款的情形更應提高警惕,切莫輕信他人的花言巧語。
一旦遭遇詐騙,應保留好證據,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上海靜安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羅婷
審核:蘇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