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上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永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張永澤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張永澤(中)受審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永澤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廳長,山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山南地委書記,山南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181萬餘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永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永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受賄所得的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或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央視新聞
審核:馬翔宇 編輯:李享 校對:張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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