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鬍毅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毅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擔任原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陞和案件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554萬餘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後利用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處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毅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於胡毅峰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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