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焰即時#(撰文 陳威)12月30日,赤焰新聞從家屬及相關渠道獲悉,人民日報社海南分社采編中心原主任丁汀涉嫌受賄、行賄罪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因二審未開庭審理,丁汀家屬表示,明顯與今年“兩高兩部”關於要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的做法相悖。
2021年11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丁汀犯受賄、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40萬元。此後兩年多時間,案件始終未能二審,因涉及新聞記者和律師、官員甚至海南省高院副院長等多個特殊身份,故此案備受輿論關注。
丁汀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據了解,自海南中院一審宣判至今已兩年多時間過去了,丁汀案件始終未能二審。2023年12月25日,赤焰新聞從丁汀家屬和相關渠道處獲悉,丁汀涉嫌受賄、行賄罪案,近日將二審不開庭審理。
12月30日,赤焰新聞從丁汀家屬和相關渠道處獲悉,丁汀涉嫌受賄、行賄罪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丁汀家屬說:“剛接到消息,法院已經電話告知律師,二審已經宣判,維持一審判決。我們提交了很多新證據,二審不開庭已經涉嫌程序上違法,明顯與‘兩高兩部’關於要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的做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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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丁汀犯行賄、受賄罪
丁汀,湖北應城人,1982年5月出生,畢業於武漢大學,先後獲新聞學碩士、憲法學博士學位,系人民日報海南分社采編中心原主任。
2020年10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人民日報海南分社采編中心原主任丁汀涉嫌受賄、行賄一案。次年11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丁汀犯受賄、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4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5年,三亞市開展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工作(以下簡稱“雙修工作”),三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是主要負責單位之一。2016年1月,丁汀作為人民日報海南分社記者,在採訪中結識了住建局的主要負責人王鐵明。
判決書顯示王鐵明供述,2016年2月19日,丁汀在《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對王鐵明進行了點名的正面宣傳報道,樹立了王鐵明勤政務實的政治形象,省市主要領導都知道了他的政績後,使王鐵明在提拔時比其他同等競爭者更有優勢。為了感謝丁汀,2016年下半年某天晚上,王鐵明在三亞灣南邊海的某海鮮酒樓宴請丁汀,希望丁汀日後對他的工作多進行正面宣傳報道。晚飯結束後,在三亞鹿回頭國賓館停車場其送給丁汀300萬元現金,這300萬元現金是王鐵明此前收到的行賄款。
判決顯示,丁汀收下該款後帶回海口自己家中存放,後續用於個人花銷。
判決還顯示,2019年初,被告人丁汀因其丈夫廖某代理股權轉讓糾紛上訴至海南省高院,丁汀向省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請託幫忙,張家慧答應後向省高院承辦法官打招呼予以關照。2019年4月,丁汀在海口市一小區西門附近送給張家慧300萬元。
在張家慧證人證言中稱,2019年3月,丁汀請託張家慧幫忙,張家慧同意向承辦法官打招呼,最後省高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丁汀丈夫一方的上訴請求。一個月後,丁汀在某小區西門送給張家慧現金300萬元,現金裝在兩個拉杆箱里。張家慧收到錢後將這300萬現金放在家中的保險柜里,交給其夫劉某處理。後來劉某將該款用於開發水雲天項目及家庭、個人花銷。
辯護人提出多處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未予採信
對於被告人丁汀受賄的指控,辯護人指出,丁汀受賄存在諸多情節不合理,如受賄時間不明確、王鐵明行賄動機、行賄款來源不符合常理、贓款去向未查清。王鐵明患有痛風,做過股骨頭手術,不能吃海鮮、不能開車、不能抬重物,王鐵明與丁汀二人在公共場所三亞市某賓館停車場交接拉杆箱不合理等。
法院審理則認為,被告人在監察調查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除個別細節外,基本一致,屬於自願供述,且與行賄人王鐵明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另有其他證人證言、相關書證予以佐證,予以採信。
法院認為,關於受賄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犯罪事實的認定,且被告人的供述中也說明了受賄款的去向。王鐵明行賄的動機、目的與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程序並不矛盾。王鐵明在2016年11月的幹部選拔任用時應具有履職的身體條件,即便其身體患有疾病,也與被告人受賄事實無必然聯繫。據此,辯護人提出王鐵明身患嚴重疾病,不能吃海鮮、不能開車、不能抬重物,吃飯地點不存在、行賄動機、行賄地點、行賄款來源不符合常理、行賄款去向不明等為由,主觀推斷被告人沒有收受王鐵明的300萬元的辯護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被告人2016年下半年在三亞某酒店開房信息及差旅報銷憑證,佐證被告人關於受賄時間段、自駕出行的供述,具有關聯性,予以採納。行賄人王鐵明對行賄時間、地點、金額、動機、目的、行賄款的來源等,陳述清楚、完整,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予以採信。
辯護人提出,法律明確規定監委留置期限最長僅為6個月,丁汀在被留置3個月+3個月期滿後,依然被監察委超期留置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留置期限扣除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三個月零二天,“所以未被超期留置。”
辯護人還提出,裝有300萬元現金的拉杆箱有45公斤重,以被告人162厘米的身高和45公斤的體重,能否將裝有300萬元現金的拉杆箱從汽車後備箱搬下?
法院則認為,根據拉杆箱的重量,普通人是否能夠將拉杆箱搬動上下車,或者在拖行拉杆箱中遇到障礙物時能否順利越過障礙物,現實中因人而異。辯護人僅以被告人的身高和體重,就主觀推斷被告人不可能搬得動裝有300萬元現金的拉杆箱,據理不足,不予採納。
據此,海南中院認定丁汀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40萬元,未退出的贓款300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後,丁汀當庭表示上訴。
編輯 李影 程序編輯 趙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