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一樓,憑什麼要交電梯費?”女子被物業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有人說“沒有絕對的公平,公平只在一個點上”。只有在約定俗成的規則面前,公平才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若是為了個人的公平將規則打亂,矛盾和利益上的衝突也就會接踵而至,最終只會帶來更多的不公平。而在山東青島,一名女業主看着手上的物業繳費單,心裡很是疑惑“我住一樓,憑什麼要交電梯費?”,結果拒繳電梯費的女子被物業告上法庭,這起因電梯費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法院判了。張某香是青島的一位普通市民,大學畢業後回到老家找了一份收入還算不錯的工作,而在工作期間,她也邂逅了自己的愛情,在和男友交往了一年後,兩人也有了結婚的打算。當兩人談婚論嫁時,婚房也就不可避免地成為了兩人婚姻路上的一條攔路虎。張某香和她的男友李某成都是普通家庭出身,父母能給的幫助有限,而他們的事業又剛剛起步,銀行卡里也沒有太多的存款,在選購婚房時便格外看中小區的交通還有房價等。看着二人的婚期一天天臨近,卻還沒有選好婚房,這讓他們不免有些着急,而這時,張某香的一位朋友便給他們提供了一條意見。“我住的小區就挺好的,要不你們也搬過來”?看着面露難色的準新郎新娘,作為張某香的閨蜜,田某靜便給二人提供了自己的想法。雖然張某香曾經經常去閨蜜家做客,但卻沒有留意過她所在的小區,在被閨蜜推薦後,她便帶着男友到閨蜜的小區實地探訪。來到小區後,看着小區里的環境確實不錯,交通上,雖然小區離地鐵有些遠,但附近就有公交站,而且小區的房價也在他們的預期內,而且還有閨蜜的推薦,這就讓他們決定在這個小區買一套房。考慮到未來老人出行,還有房價等方面的內容,張某香和男友最終便選定了一套位於一樓的房子。在雙方親友的幫襯下付了首付,辦完其他手續後,也和小區物業簽訂了服務合同,二人也有了自己的婚房,隨着婚禮的結束,張某香便和新婚丈夫一起住進了一樓的房子里。在購置房子後,張某香和丈夫忙着婚禮上的各種事情,結婚後又感受着新婚帶來的甜蜜,每個月還着房貸,還支付着物業費。事情比較多,生活和工作上也變得比以往更加繁忙,在支付物業費時便沒有仔細查看過裡面的價目表,這讓她去閨蜜家串門的時間都沒有擠出來,反而是閨蜜經常到她家裡做客。入住數月後,閨蜜再一次到她家串門,在兩個聊天時閨蜜無意之中便說出了這麼一句話:“住一樓真好,出門方便連電梯都不用等”。張某香回想起搬進小區的這段時間,忙着各種事情,確實沒有用過一次電梯。而這天,也是小區業主固定繳納服務費的日子,按照慣例,物業工作人員會把收費價目表發到業主群里,然後業主繳納物業費。這時,當她準備繳納物業費時便詢問了一下閨蜜,得知二人繳納的費用竟然差不多,這讓她心裡產生了一些懷疑。結果,當她打開收費價目表一看,這才發現自己竟然還要繳納電梯費,雖然住在高層的閨蜜繳納的電梯費比她貴一點,但還是讓她的心裡有些不平衡。自己明明只住在一樓,而且自從搬到小區後,一直沒有使用過電梯,可物業的收費項目里竟然被要求繳納電梯費,這讓她覺得自己吃了大虧,一氣之下便到物業講理。但物業表示,電梯費是所有業主都要繳納的,張某香雖然只住在一樓,但也不排除使用電梯的可能。為節省時間到朋友家串門,或者到頂樓陽台晾晒衣服等等,用到電梯的情況還是存在的。所以,即便是小區一樓的用戶,物業在收費單上也將他們都列入進去,並非針對張某香一人,而且物業服務合同里也明確提到了這件事。而且,高層住戶和低層住戶在使用電梯頻率上有所不同,所以繳納的電梯費也有所不同,低樓層用戶要比高樓層用戶繳納的電梯費少一些。物業覺得自己在電梯費的設計上已經很公平了,而且服務合同上,他們也都簽了字,當張某香向他們提要求時,也就予以了回絕。但想着自己一家住在一樓,平常出門都用不着電梯,憑啥要交電梯費,心裡覺得吃虧的張某香在之後繳納物業費時,並一再要求物業退還她已經繳納的電梯費。物業三番五次上門催收都沒有得到結果後,便將張某香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拖欠的電梯費和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在電梯房內,電梯、外牆、走廊以及樓頂天台和小區內的草坪、路燈一樣,都屬於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而某些業主在使用一些公共設施時的頻率不同,物業也難以完美量化所有業主的使用情況。所以,物業在設計物業費時對保養、管理和維護共用部分所產生收益和成本進行均攤,實現的是所有業主整體程度上的公平。而且,電梯費等收費標準在服務合同上也有規定,履行了告知的義務。而且,張某香在入住後雖然沒有使用過電梯,但她對小區電梯的使用權並未被剝奪,和其他業主一樣都可以自由地使用電梯,而物業在管理、維護電梯所產生的費用也對低層住戶進行了照顧,因此,張某香不能以放棄使用電梯為由,拒絕履行支付電梯費的義務。因此,法院審理後要求張某香向物業支付拖欠的電梯費以及在此期間所產生的違約金以及訴訟費等共計3000元。(《“我住一樓,憑什麼要交電梯費?”女子被物業告上法庭,法院判了》中,圖片為網圖僅配合敘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