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發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法治渭南建設,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根據《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發布制度》,市中院評選了全市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8件案例。這些案例事實認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徹、裁判說理到位,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嚴厲懲治犯罪的司法理念,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構建和諧誠信社會、鼓勵遵法守法具有指引、教育意義,現向社會予以發布。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9月5日


天上不會掉餡餅,任何無風險高額

回報的投資或理財都是騙局

――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5日,李某在韓城市註冊經營全家福服務中心,以銷售保健品為幌子,通過免費發放雞蛋和免費洗腳、按摩、旅遊等手段,騙取中老年人信任後,以購買“某老媽樂公司”不同等級的消費會員卡可定期獲得高額返現為誘餌,如銀卡會員一次性消費1280元兩年內可分期返還現金2000元等,吸引中老年人投資。李某每日將會員投放的資金上交“某老媽樂公司”,並負責會員返利金額的發放,其銷售一單(1280元)可獲得公司20元的獎勵提成,2017年10月停止向會員返利。截止案發,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共計1185666元,給28名集資參與人造成經濟損失1017513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通過散發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變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於被告人李某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集資參與人1017513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利用中老年人注重身體保健和貪圖小利的心理,通過銷售保健品藉機進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十分活躍。本案中,李某以銷售保健品為名,在取得中老年人信任後,誘騙其參加投資返現活動,最終造成受害人重大財產損失。在此提醒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朋友,要時刻提高警惕,始終保持頭腦清醒,無論以任何形式宣揚無風險高額回報的投資或理財,一定都是騙局。否則,得到的永遠是少許返利,失去的始終是本金。

【案例來源】韓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2

代辦養老保險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和權限,

投保人應審慎查驗,謹防受騙

――范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8年,范某在沒有取得辦理養老保險資質及權限的情況下,私自設立辦公地點,用“渭南地區某開發公司”名義,以為他人代辦養老保險為由,收取多名被害人每人5000元至32000元不等費用。被害人交款後,范某向被害人出具加蓋“渭南地區某開發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據或者由其本人書寫的收條。截止案發,范某共騙取249名被害人錢財3463700元,贓款用於個人借貸及生活支出等,案發前退還81000元,剩餘3382700元未予退還。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謊稱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范某詐騙老年人財物,依法應當從嚴懲處;鑒於其在偵審期間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在犯前罪詐騙罪的刑事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發現在上述判決宣告前還犯有詐騙罪沒有判決,系漏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判決:被告人范某犯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50000元,同時責令其將違法所得3382700元向各被害人予以退賠。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沒有辦理養老保險資質及權限的情況下,為他人代辦養老保險,騙取老年人錢財,且人數眾多,影響較大。特別是以單位名義代辦養老保險,極易使老年人陷入認知錯誤,遭受財產損失。本案再次提醒相關部門應加大涉老詐騙案件的宣傳力度,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中老年人要不斷提高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以免受騙受害。

【案例來源】臨渭區人民法院

案例3

以戀愛、交友等方式騙取受害人信任,誘騙

受害人虛假投資而獲利,構成詐騙犯罪

――王某等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王某夥同蘇某等五人預謀做“殺豬盤”詐騙錢財,其招募了多名“業務員”,通過婚戀交友軟件“某對”“某某佳緣”尋找離異女性,再通過微信和被害人保持聯繫,使用專門話術,騙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虛假戀愛關係,繼而虛構證券公司員工身份,讓被害人在其提供的“某證券交易系統”幫忙為其炒股。該團伙以後台操縱股票盈利的假象,誘導、慫恿被害人在其提供虛假網站充值投資,並以掌握股票停盤內幕消息等引誘被害人加大投資,當被害人充值大額款項後即拉黑微信,斷絕聯繫,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王某等人先後從多名被害人處騙取114萬餘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婚戀、股票投資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系犯罪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對犯罪團伙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依法從重處罰;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蘇某等四人受僱傭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後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蘇某繫纍犯,均應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被告人蘇某等四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殺豬盤”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犯罪,迷惑性、隱蔽性極強,受害人不易覺察,極易上當受騙,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本案清晰展示了“殺豬盤”的步驟:先是騙取被害人感情信任,進而誘導被害人投資,最終實現騙取被害人錢財的目的。本案再次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多樣、名目繁雜,但其本質始終不變,不要輕信網絡感情,不要相信任何內幕投資,在使用網絡時要始終保持高度警惕,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如發現財物被騙應及時報警,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打擊犯罪,儘早止損。

【案例來源】白水縣人民法院

案例4

工程施工中應全面履行資格審查和安全保障義務

――趙某訴某物業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物業公司與某建築公司簽訂《燃煤鍋爐拆除合同》,約定由某建築公司負責拆除3台燃煤鍋爐,某建築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解某,解某委託楊某僱傭趙某等五人進行作業。作業中趙某因牆體突然倒塌,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動脈血管及神經斷裂,住院48天。經司法鑒定,趙某右下膝關節以上缺失,為六級傷殘,需安裝右大腿假肢,費用一次約需45500元,每四年更換一次,每年假肢維修費用為假肢款的5%。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與某建築公司之間、某建築公司與解某之間均系承攬合同關係。某建築公司作為定作人疏於審查,將具有一定高危操作風險、行業標準較高、極易造成安全隱患的工作交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攬人解某,在選任承攬人上存在過失,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實際施工人進行過風險提示或採取相關措施避免風險,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趙某與解某之間形成僱傭法律關係,趙某在僱傭活動中受傷,解某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作業中忽視自身安全,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某物業公司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解某委託楊某僱人幹活,楊某系受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樊某等人均系僱員,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判令由解某承擔60%的責任,賠償486236.77元;某建築公司承擔20%的責任,賠償162078.92元;趙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即162078.92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承攬人解某不具有高危工程施工的資質,未做好施工安全防範,對賠償承擔主要責任;定作人某建築公司未審查解某的施工資質,承擔次要責任;僱工趙某在作業中忽視自身安全,疏於防範,存在一定過錯,承擔次要責任。法院依法判決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體現出權責一致、平等保護的法律原則。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此類問題比較突出,也是導致發生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爭議較大的主要原因。在從事一些專業性強、具有一定危險的工程作業時,各方當事人應當理清工程的性質,對企業資質、施工人員從業資質和施工操作規範、安全施工要求等要全面履行審查、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防範事故的發生,否則將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案例來源】韓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5

辦理物權變更登記但未實際交付不動產的,

出賣人應繼續履行交付義務

――牛某、蘇某訴張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牛某、蘇某從衛某處購買單元房一套。張某以與衛某親屬存在經濟糾紛為由,自2014年4月起至今長期居住該單元房,該房屋衛某並未實際佔有,未交付給買受人。2020年10月牛某、蘇某要求張某騰退房屋,經三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本案系不動產物權糾紛,牛某、蘇某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權,應當從涉案房屋是否實際交付、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是否產生物權變動效力等方面,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牛某、蘇某雖與出賣人衛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但衛某並未實際佔有該房屋,牛某、蘇某購買涉案房屋時明知涉案房屋被他人佔有,且未實際交付,其物權存在權利瑕疵。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牛某、蘇某應向衛某主張交付房屋,其訴請張某騰退房屋不能成立,故駁回了牛某、蘇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衛某與牛某、蘇某及張某協商並達成一致,牛某、蘇某將涉案房屋剩餘的20萬元房款支付給張某後,張某騰退交付房屋,糾紛徹底解決。

【典型意義】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能夠分離,第三人因租用等法律關係可以合法佔有、使用房屋。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了交付不動產和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兩個方面,買受人一定要注意物權的完整實現。本案中,房屋買賣雙方雖然辦理了不動產物權變更登記,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效力,但未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實際佔有控制,物權存在瑕疵,法院以第三人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合法佔有、房屋未實際交付為由,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了房屋佔有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同時,也告知廣大人民群眾只有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選擇正確的起訴對象,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華陰市人民法院

案例6

寬容禮讓化干戈,計較衝動釀禍端

――張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張某與王某兩家相鄰,因張某夫婦經常不在家居住,王某便將石條堆放在張某家門前的空地上。張某夫婦回家居住後,多次要求王某將石條搬離均未果。2020年11月15日,張某的妻子再次要求王某搬離石條時,發生口角,進而撕扯,張某趕到現場用樹棍將王某捅倒在地,經鑒定王某屬輕傷二級。張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5000元,王某對張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互毆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不具有防衛的正義性,不構成正當防衛。被告人張某因鄰里糾紛持棍傷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鑒於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且被害方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張某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同時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輕微,故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鄰里之間發生矛盾糾紛,往往因為處理不當,引發爭鬥,造成人員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觸及刑事犯罪。本案中,鄰里之間因瑣事由辱罵到撕扯,最終發生輕傷害案件,雖然被害人得到了賠償,但身體和精神上均受到了傷害;被告人雖被人民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但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只是不科處刑罰,給人生留下了污點,產生了長期負面影響。本案再次警示:與鄰友善,與鄰為親,多一份寬容,少一份計較,切記“爭鬥無贏家,衝動是魔鬼”。

【案例來源】華州區人民法院

案例7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上購物亦應遵守法律

――陳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陳某使用本人信息以及騙取他人的信息,註冊京東賬號,在微信小程序“京東購物”上設置不同收貨地址,採用貨到付款的方式下單購買多部iphone手機、足金手鐲等。貨到後在付款過程中利用配送員的信任與疏忽,使用虛假的轉賬截圖將貨物騙走,銷贓後贓款自己揮霍。陳某累計騙取財物70832.95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在網購交易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典型意義】堅決打擊各類詐騙犯罪,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盡之責。本案中,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不同收貨地址、虛設購物賬號的方式,多次通過網絡購物騙取財物,被法院以詐騙罪處以刑罰,是其咎由自取,罪有應得。本案提醒社會公眾在享受網絡交易便利的同時,既要遵守法律規定,堅守誠實信用原則,又要增強防範意識,提升防騙本領。

【案例來源】蒲城縣人民法院

案例8

既不如實申報財產,也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義務,轉移、無償處理財產逃避執行

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趙某、李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王某與趙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判決趙某、李某償還王某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趙某、李某未自覺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知趙某、李某履行判決義務,責令在指定期限內如實報告財產情況,並依法查封該二人名下多套房產。趙某、李某不但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而且還將其名下的迷你汽車一輛(價值30萬元)無償過戶至李某父親名下。法院依法決定對趙某、李某實施司法拘留措施。因李某逃避,拘留措施對其未能實施,之後仍不申報財產,逃避執行。法院通過司法拍賣部分房產提取了執行案款。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執行人趙某、李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既不申報財產,也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一年。

【典型意義】打擊拒執行為,解決“執行難”,是人民法院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樹立司法權威的法定職責。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二被執行人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名下有多套房產,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其明知自己敗訴,為逃避執行,惡意將其所有汽車無償過戶至其父名下,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執行期間,既不申報財產,在人民法院作出拘留決定的情況下,逃避執行拘留措施,仍拒不申報財產,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種“鞭子挨了還要拉磨”的行為,確實不可取。

【案例來源】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張釋予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